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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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制度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并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主动参加学习及各类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第二条各班班长、学习委员应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及活动负责老师,主动开展课前考勤,并将出勤情况每日一次报送辅导员班主任;对无故旷课学生情况应及时告知辅导员班主任。第三条对于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者,按照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四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第五条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一

2、周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并报送教务处批准备案。事假不得超过两周。第六条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第七条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凡因委托办理请假手续或“先斩后奏”式的请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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