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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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第五

2、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及时发现并排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长期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第二章机构、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学校成立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为维护安全稳定办公室(下称维稳办),设在校长办公室。维稳办依照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及稳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对职责内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二)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S)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经验。(五)做好其他安全工作。第九条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安全制度建设,监督、检查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二)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生安全教育、身体健康排查、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S)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出国(境)留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和境外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来校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教务处:负责学生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制度建设和监管工作

4、。(五)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安全,以及重大集会、晚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师生人身安全;负责校内湖泊安全;负责对全校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六)总务处:负责校园环境卫生、防汛防风等安全;负责学生宿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负责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等安全。(七)基建办:负责校内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筑工地安全。(A)公共课教学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馆(含全民健身场地)等安全。(九)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十)车队:负责学校车辆运行的安全。(十一)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第三章安全教育

5、和培训第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S)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五)用电安全教育。(六)预防、应对自然灾害教育。(七)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A)体育运动安全教育。(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第十二条加强校园安全

6、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四章安全制度和检查第十三条每年9月19日为学校安全日。第十四条建立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有关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化学药品、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第十五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年学校安全日前后一周时间,由维稳办牵头,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

7、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当事人、责任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年终奖。第五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七条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启动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机构,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

8、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六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学校教职工违纪处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行本规定不到位,或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S)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的。(四)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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