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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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打造成为桐庐特色产业集聚的新名片、园区改造提升的新阵地、优化招商引资的新载体、企业提档升级的新平台,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布2022年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关于下达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一)资金来源。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在2022年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小微企业园提升发展工作省级专项

2、资金750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750万元,总计1500万元。专项资金采用总量控制原则,资金余额不足时,该批次的申报项目按照比例调整补助标准。(二)使用方式。专项资金使用采用一次性事后补助方式。二、使用范围及对象(一)使用范围。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分两年实施,重点用于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改造、公共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绩效提升、入园企业培育壮大、星级评定等。(二)补助对象。内经省市县认定或备案的小微企业园。三、重点支持领域及补助(一)数字化园区建设。L实施数字化园区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3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设完工并验收通过后,分别

3、按实际投资额的20%、40%予以补助,单个园区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 .对新认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二)公共生产配套设施建设。3,鼓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入园企业建设研发设计、公共实验室、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等公共生产性配套设施,设备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完工并验收通过后,按照设备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S)公共服务能力提升。4 .园区设立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党建服务平台等有益于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5 .鼓励小微企业园购买专业化服务,对引入第三

4、方专业化运营机构管理运营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费用补贴。对引入安全生产、检测认证、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财务税务、金融保险、法律咨询、市场营销、人才培训等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实际为园内企业服务满一年,有服务绩效且每年综合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类型机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质。6 新认定为省级小微园,并在浙江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登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7 .对小微企业园投入运营后,连续两年亩均贡献达到3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8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园(基地)、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四星级小微企业园、三星

5、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提档补差奖励。9 .对小微企业园每增加1家规模企业,给予运营主体每家3万元的奖励。对从县外引进或培育新三板、浙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20万元的奖励;对从县外引进或新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隐形冠军(含培育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8万元的奖励;对从县外引进或新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1万元的奖励。以上补助单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申报要求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

6、公章)、财务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三)认定文件(含备案文件、荣誉证书等)。(四)承诺书等其它应提交的资料。五、申报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填报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申请。(二)县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或投资建设主体按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同意盖章后,上报县经信局和财政局;县经信局组织专家等相关人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及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后会同财政局补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下发。六、附则(一)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为C档的园区,本意见所有条款减半享受。绩效评价为D类的园区不得享受本资金。(二)小微企业园内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本资金。(三)没有在省、市级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报送基本信息和运行情况的省级小微企业园,不得享受本资金。(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就高不重复。(五)本办法由县制造业高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关奖励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县内各类涉及小微企业园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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