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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3)1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日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徐州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建设单位
2、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套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单位不需要缴纳配套费。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指鼓楼区、云龙区和泉山区,不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配套费。第五条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建筑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第六条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
3、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2)9号)相关规定,主城区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三)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示以下材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或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项目的批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复核。面积有差异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补征或者退费。第九条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缴。第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原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及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徐政办发(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