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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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创客(创客或创客团队,以下简称创客)无偿发放,用于购买科技成果和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创新券兑现资金及上级对口补助资金。第三章对象和范围第四条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在注册的企业及在创业的创客。第五条创新券支持范围是企业和创客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文献检索、技术查新、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科技评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

2、、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形式的服务。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七条企业和创客可以在经“浙江科技大脑”公布且支持范围覆盖的创新载体使用创新券。第八条鼓励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第四章申领、使用和兑现第九条企业和创客首次申请使用创新券,应登录浙江科技大脑,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上传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线申领、使用和申请兑现创新

3、券。第十条企业和创客申请兑现创新券时,应将创新券补助申报表、经登记的技术合同、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进度报告、结题报告等)、付款凭证及发票上传至浙江科技大脑。因时间节点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结果凭证的,企业和创客作出自申请兑现后90日(自然日)内补正的承诺,县科技局可容缺受理并先行办理。必要时,县科技局可要求企业和创客提供纸质材料。第十一条企业和创客申请兑付创新券,须已完成当年度科技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补助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第十二条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创新券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以当年度为申报周期,事后补助,过期作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四条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施行。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号)中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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