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术规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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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术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规范我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项目研究规范(一)

2、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S)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第五条学术

3、引文规范(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L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2 .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3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4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4、。(S)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第六条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L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

5、得相关的授权。(S)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第七条学术成果规范(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实事求

6、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五)教职工在岗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院利益。(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

7、学术评价规范(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S)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

8、,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第九条学术批评规范(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条例将根据学院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第十一条对违反知识产权或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按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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