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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试行的认定办法进行修订。一、组织机构L学院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及纪检书记为主任;学生处处长、纪检副书记、教务处处长为副主任;各系书记、监察室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2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查两个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
2、难学生评审工作小组由学生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为副组长,各系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组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查工作小组由纪检副书记为组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各系纪检委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对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调查与处理。3 .各系成立由系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提出个
3、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担任学生代表。二、认定原则L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4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5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6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三、认定范围L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学生;非贫困低收入户的学生;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3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
4、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合理评议确定)。4 .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四、申请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5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6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7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五、认定依据L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2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5、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4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5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6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7 .建档立卡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认定办法L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8 .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发布通知;由个人填写向所在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应在系范围内
6、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小组提出复查申请,审查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各系应对审核结果做出调整;公示结果如无异议,系审核工作小组将汇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告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上报学院认定工作委员会进行统一审定,审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9 .学院认定工作委员审查小组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的程序及结果进行审查。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L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等证明材料的;2.生活不俭朴,经常抽烟、酗酒,购买或使用与学习无
7、关的高档消费品(社会团体捐赠除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4.不服从学院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犯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的;5.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行为的;八、惩处措施我院会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不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任何资助政策;对在认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不按本办法执行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