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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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并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拟公开的局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保密审查。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既要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要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

2、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时应履行保密审查工作。第五条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由信息产生的单位和部门在信息产生时,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内网公开”、“外网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再由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第六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

3、可予以公开。第七条信息产生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八条不得公开以下信息: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条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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