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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监察法解读,XXXXXXXXXX XX,第,章,监察法概述,前言,QIAN YAN,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察法是部什么法?,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监察法是公权力监督利器,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将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这6类对象涵盖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现了监察全覆盖。,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
2、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保证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章,谁来监督监察委,党的领导和监督,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监督,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委员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舆论,民主,社会,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章,监察对象有哪些?,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
3、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8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3.人民政府公务员;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5.人民法院公务员;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类监察对象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
4、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我国,事业单位人数多,分布广,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的数量。由于这些人员也行使公权力,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事业人员,公务员,公权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
5、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他们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国家
6、工作人员,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
7、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村委会居委会,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总的来说,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8、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范围的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第,章,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督职责,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职责,留置措施,留置对象,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调查措施,三要件,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
9、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监察机关应当保障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委“留置”,怎么留,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向被留置
10、人宣布留置决定,出具有效证件和留置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将被调查人带至留置场所,经医务人员体检后办理入住手续,并宣布纪律要求,留置期间的讯问,应在留置场所专门的讯问室内进行,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留置期间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需要解除留置措施的,调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见并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就是常说的“红红脸、出出汗”。,(一),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三),处置职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四),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五),处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