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简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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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简 介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检验中心王德才2016.01.19,一、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改革,一、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存在问题的需要,4,资质认定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5,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改变管理方式,国家质检总局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合并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6,国务院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的需要,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框架163号令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2、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7章50条),7章50条,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目的: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资

3、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范围、办法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质认定基本规定、资质认定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检查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制度名称及定义的

4、差异,立法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立法依据: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86号令,163号令,VS,立法依据的差异,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1)检验检测机构的属性为专业技术组织。(2)必须依法成立。(3)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必须有技术依据。(4)利

5、用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取得数据、结果。(5)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6)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即“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确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检测: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使用仪器设备。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照相应程序对测试对象的属性进行测定或者验证的活动,其输出为测试数据。,检验:基于测试数据或者其他信息来源,依靠人的经验和知识,对测试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判定的活动,其输出为判定结论。

6、,检验检测机构定义,资质认定定义:“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资质认定”是一项经过技术评价后的许可制度。,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

7、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司法裁决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的判定裁决结果。行政决定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行政职责,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争议通常采取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一般来讲,凡是有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活动就可以称之为社会经济活动,比如生产、流通、买卖、消费等活动。公益活动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公共福利、传授知识、提供无偿帮助等活动。在一些特殊领域,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检验检

8、测机构需要取得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

9、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只要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并且该检验检测活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综合协调。省级质监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依职责负责辖区内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质检总局主管认监委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省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资质认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督管理,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管理机制的差异,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

10、并予以公布。,一、统一规范。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各级资质认定部门遵照、执行。二、客观公正。检验检测活动是一种带有居间性质特征的“信用证明活动”,不能受当事人各方的影响,因此它必须客观公正。,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偏不倚。三、科学准确。依据科学完善的评审准则,技术程序,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评审。四、公平公开。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申请资质认定机会均等、条件平等,条件、标准和程序统一公平。“公开”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基本规范公开、评审准则公开、资质认定信息公开、收费公开。,第六条,检验检测

11、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七条,四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一、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二、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检验检测机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范畴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此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

12、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规定了资质认定分级实施、资质认定条件、资质认定程序、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及复查换证程序、资质认定证书变更、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外方投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支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

13、、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持殊要求。,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法人授权,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企业内部不在认定范围之内。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同等能力: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

14、动8年及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第九条,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4、设备设施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适应,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4、设备设施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科学、诚信6、符合特定要求,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

15、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坪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16、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1、未规定技术评审时限2、未规定整改时限3、未规定出具证书时限,1、45个工作日完成技术评审2、整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3、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颁发证书,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程序中时限要求的差异,资质认定评审,5个工作日,实验室认可评审,总体时限3个月,20个工作日,评审45工作日,整改30工作日,10个工作日,受理,行政审批,技术评审,发证,实验室认可初评6.5月;复评5.5月,资质认定评审时限压缩刚性规定,资质认定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

17、国境内有效;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一条,1、3年2、证书到期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1、6年2、证书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3、复评可采取“书面”或“现场”评审,86号令,163号令,VS,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及复评的差异,关于

18、技术评审的有关要求证书有效期内不进行监督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1、原则性规定,认监委制定、发布实施;2、原则性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正确使用,1、原则性规定,认监委制定、发布实施;2、详细规定了证书的内容3、详细规定了标志的样式4、“行为规范”一章中详细规定了证书、标志的使用要求,86号令,163号令,VS,对证书和标志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

19、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二条,1、对变更无规定2、对扩项有规定,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2、扩项、重大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需评审,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变更”,新的资质认定证书不再出现“计量认证、授权、

20、验收”等字样,而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统一的称谓。同时,资质认定标志(CMA)有了新的意义,从“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修改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第十

21、三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坪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

22、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六条)规定了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技术评审要求及责任、不符合项规定、评审员管理、技术评审活动监督、技术评审禁止性规定和处理措施,第十七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

23、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

24、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私密、商业私密或者技术私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1、对评审的组织实施规定较笼统模糊2、评审人员要符合要求,经考核合格3、评审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并对结论负责,1、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2、评审员培训、考核、使用、监督制度3、评审责任追究制度4、评审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禁止性规定5、评审员的派遣-2人以上;技术专家,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技术评审管理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5、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十一条)规定了从业基本规范、独立性规定、管理体系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人员管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检验检测样品、档案管理、分包、保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

26、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投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第二十

27、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和管理办法附件6明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28、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章记录资料要存档备查。,原始记录和报告要保存6年,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机

29、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分包的要求,承包方取得资质认定,且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分包执行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规定进行。,在检验检测报告中应注明分包情况,以避免误导或形成欺诈。存在分包情况的报告,仍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分包情况下,应保留委托方书面同意分包的证据,以备查。,承包方有资质有能力,分包情况在报告中注明,分包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关于分包,行为规范,共12条1、独立性要求;2、公正性要求;3、利益冲突回避要求;4、人员管理制度要求5、设备、设施、环境要求6、量值溯源和测量不确定度

30、要求7、样品管理、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数据分析要求;8、数据和结果出具的规定;9、能力验证规定10、保密规定11、申投诉规定12、分包规定,从业规范,共11条1、总体要求:遵守法律、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恪守道德、社会责任2、独立、客观性要求;3、质量体系有效性和资质认定要求持续满足要求;4、数据和结果出具的规定;5、人员执业、授权签字人要求;6、禁止非法使用标志、证书;7、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标志的规定;8、样品管理规定;9、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规定;10、分包规定11、保密规定,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从业规范(行为规范)的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

31、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八条)规定了监管机制、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信息公开、信息上报和自我声明、问询告诫、注销资质认定、举报制度,资质认定部

32、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共9条1、认监委检查省局,省局定期上报工作报告;2、认监委组织监督检查;3、举报;4、撤销资质认定的规定5、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6、欺骗、贿赂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定,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结论的规定;7、撤销资质认定后的行政管理要求;8、资质认定工作人员管理规定;9、兜底条款,监督管理,共8条1、分级管理要求,赋予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管权限;2、分类监管的方式和要求;3、能力验证要求;4、资质认定信息公开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上报信息、

33、自我声明等要求;6、问询和告诫的规定;7、注销规定;8、举报规定,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使社会查询和监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

34、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对检验检测

35、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共9条1、认监委检查省局,省局定期上报工作报告;2、认监委组织监督检查;3、举报;4、撤销资质认定的规定5、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6、欺骗、贿赂取得资质认定的规定,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结论的规定;7、撤销资质认定后的行政管理要求;8、资质认定工作人员管理规定;9、兜底条款,监督管理,共8条1、分级管理要求,赋予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管权限;2、分类监管的方式和要求;3、能力验证要求;4、资质认定信息公开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上报信息、

36、自我声明等要求;6、问询和告诫的规定;7、注销规定;8、举报规定,86号令,163号令,VS,关于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认监委,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利用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对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7、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本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监管机制,分类监管手段,投诉举报,能力验证,信息公开,问询告诫,风险预估,自我申明,认可约束,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

38、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七条)规定了资质认定活动中各相关方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

39、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

40、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

4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六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统计数据,自我声明,违反25、28条规定,如检验检

42、测报告上的用语不规范,检测依据标注不准确,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不规范等,人员聘用不规范,人事管理制度不佳,原始记录和报告管理不规范,出现档案缺失、错误或者保存不当等问题,1个月内改正。未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的,罚1万,不规范实施分包,未依法办理变更,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未按时上报年报、统计数据,自我声明不真实可信,未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处罚期间仍可对外出报告,有资质,轻微违法,条件和能力不符合,仍擅自对外出报告,超范围检验检测,擅自对外出报告,数据、结果失实,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3个月内整改,同时罚3万,整改期间不准对外出报告,有资质,较重违法,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七章 附 则(三条)规定了收费、解释权和实行日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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