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交通事故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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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从七个案例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3,现在,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财物的损失,就必然存在赔偿的问题。显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是人们的关注热点。,4,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分离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为了工作生活的方便,我们免不了相互借车使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与肇事司机分离时,赔偿责任应怎样分担?如果小张驾驶大李的车辆,与老王发生交通事故,对老王的赔偿也会由于小张与大李不同的关系,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5,案例一:雇佣关系生交通事故时,小张在执行大李分派的任务,那么,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由大李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案例二:夫妻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小张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须追加驾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体责任,因为该责任已在其他法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6,案例三:借用关系朋友情、同事情、亲情,各种情感与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而将己物无偿借给朋友、亲属、同事使用也是基于情感因素。如果大李在将车辆借给小张使用时,知道小

3、张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大李已尽到了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7,案例四:身份证出借购车在这里,大李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是小张,笔者以为,应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大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况,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

4、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必须慎之又慎。,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确认不可混为一谈通常以为,交通事故致损案件只要经过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即明确了损害双方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解完全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混为一谈,是一种误解。交通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如果不服,惟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交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法院不能也无权做出更正。而民事赔偿责任则不同,民事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及过错。事实上,交通事故致损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尤其当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分歧比较明显。举例予以说明:,9,案例五:交通部门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者,法院并未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骑自行车顺行与赵某骑自行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被致伤。交通部门认定此事故由赵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因其自行车无牌号,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赵某起诉要求刘某按次要责任赔偿损失。车辆(无论是否是机动车辆)无牌号是否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呢,笔者以为不然,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损害的发生与其车辆制动系统或其他车辆本身的问题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无疑可以确定驾驶人具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完全可

6、以免责。上例中,赵某受损完全由于其逆行所致,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仅仅由于其自行车无牌号,而该情形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10,案例六: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者,法院判因对方也有过错减轻其赔偿责任某日,因下雪路滑。张兵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在地,适逢李红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此,因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距与倒地的张兵的车辆碰撞。张兵受伤,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交通部门认定由李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兵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说,张兵受伤取决于二个因素,一个是张兵骑摩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由于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距的事实。二者具

7、有一定的联系,且张兵伤情并不严重,其摔伤的事实也可能造成该损害结果,因此,在民事赔偿上,张兵也有过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适当减轻李红的赔偿责任。,11,案例七:交通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亦可依据其他证据进行判决田某与李晓分别骑自行车并行,二人无意中碰了一下,恰使田某摔倒致伤。交通部门以此事故是后报事故,未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于是田某起诉李晓赔偿损失。传统的观点认为,一旦交通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则应根据混合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同等责任。但笔者以为,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可以综合实际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如果事故的一

8、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事故的另一方具有过错,而且另一方又提供了可以形成证据链的一些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总之,对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一般侵权案件的要件和证据分析,不能只受行政责任认定的影响,行政责任认定也只是一份民事证据。当然,如果该行政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之处,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13,莫让有过错的人受益-酒后伤亡工伤认定的原则,14,【案例一】张某生前系某电业公司某供电所的合同工。2OO4年7月2日12时左右,张某与其同事4人在饭店吃饭,席间5人共喝了一瓶白酒,5瓶啤酒。就餐不到1小时张某接一电话后骑摩托车独自离去。当天下午15时左右,有人

9、发现张某躺在某公路路段的东则沟洼里,伤情严重,昏迷不醒,被该供电所职工送当地医院抢救后 无效死亡。事发后张某所在单位只顾抢救伤员,未向有关部门报案,当地医院也未采集血样。,15,【案例二】李某生前系某电业公司某供电所的合同工。20O4年11月12日中午,李某与他人一起饮酒。当天下午酒后的李某骑摩托车外出抄表途中,发生车祸事故受重伤,被当地村民送医院抢救治疗。因病情较重,3个月后死亡。事发后因事故现场被破坏,有效证据消失。李某所在单位同样也未向有关部门报案,当地医院也未采集血样。,16,【调解结果】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多次要求单位为已故者按工伤待遇进行处理。均因为当事者违反公司“工作日中午严禁喝酒

10、,更不许酒后驾车,否则责任自负的规定而被拒绝。单位当时按职工病故的规定给予了丧葬费等经济补助。其亲属不服,调解未果。,17,【工伤认定】已故者亲属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中请了工伤认定。该职能部门在收取了大量的证据情况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支持了他们的请求,认定张某、李某均为工伤死亡。认定张某、李某工伤的理由有四点:一是依据家属提供的工作牌和工资单,认定张某、李某均为该公司的合同工。二是张某、李某均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范围内,履行公务的时候所发生的事故。三是单位规定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法律效力不足,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的有

11、关条文为准。四是喝酒是事实,但是并没有酗酒的证据。供电公司的法律工作者,虽然也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但终因证据效力不足而未被采纳和支持。,18,【案情分析】两案均涉及当事人的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工伤事故,某电业公司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予以赔偿,否则该公司就可免责。对此作以下阐释。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2 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9,(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12、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凶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0,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以上两案的案情介绍,我们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21,问题一:该二人当天是否因工外出受到了伤害。该二人分别系供电所的内勤人

13、员和抄表员,由于工作性质决定,该二人外出活动的时间多、范围广。张某的同事及客户方工作人员均证实了张某当天下午是要到客户方查看配电室无功表,李某也是到客户方去抄电表。出事当天,事故地点也均在二人从事日常外出工作路线范围之内。,22,作为案件的关键,该二人所在单位因未严格执行职工外出活动情况考勤登记制度,所以无法证明该二人当天的外出是否属于因工外出。因而该二人发生的事故不论是自身造成的,还是与第三人相撞发生的,均不影响认定其由于工作原因而外出受到伤害的事实。如果该二人系与第三人相撞造成了伤害,即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伤害人所属电业公司仍应承担该二人的工伤

14、保险费用,该二人还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该二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这两例案件中,可以认定该二人当天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在外出期间受到了伤害。,23,问题二:该二人当天受伤害前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该二人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均喝酒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但该二人的亲属均否认其当天醉酒驾驶。,24,2004年5月3 1日起施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lO0毫升,小于80毫克1 O 0毫升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驶,当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15、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事故发生的当天,该两起事故处理人员只是急于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均未报交通警察大队或当地派出所,也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警察大队无法检验该二人当时是否为醉酒驾驶,也无法判定此次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更无从追查肇事者。虽然伤者所属电业公司主张该二人系醉酒驾驶,但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饮酒驾驶。,25,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该二人受到伤害的当天即使是因工外出,如果该二人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是因醉酒驾驶,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饮酒驾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该二例案件中,电业公司无证据证明该二人系醉酒驾驶。因此,当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认定该二人为工伤事故是正确

16、的。,26,【启示一】电业职工应依照法规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出现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为了减少企业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笔者认为电力企业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发生各类事故均要及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各相关管理部门,以确定事故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必须牢记。,2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

17、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根据该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28,上述两案例中的该二人均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进入第一现场的电业职工及村民只知道单方面抢救伤者,却并没有人保护现场,更无人报告当地派出所或向交警部门报案,以至于无法检验该二人到底是否为醉酒驾驶。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得不将该二人的死亡均认定为工伤,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试想,事故发生时如若能够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就可以检验该二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如果能够确定为醉酒驾驶,那么企业就可以不承担

18、该二人的“工伤”赔偿。,29,二要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禁止中午及上班时间饮酒。这是电力行业经过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一条规定,每个电力职工都要自觉执行。因为我们电力企业的职工从事的职业有其特殊性,经常外出攀登线杆,查看线路。如果中午或上班时间饮酒,其工作时的注意力降低,思想意识麻痹,会给工作带来许多安全隐患。如果是醉酒工作,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必须绝对禁止中午及上班时间饮酒,希望有关部门随时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外作为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更应该禁酒,并模范执行交通管理规定。一定要严禁酒后驾车,否则将会对个人、家庭和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30,【启示二】基层管理者应依照法规规

19、范其管理行为。以上两起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例,教训是深刻的,损失也是惨重的,它给我们的基层管理者提出的启示有三点:一是工作再忙,不能忘记做好人的管理工作。企业领导的第一要务是以人为本。人命关天,职工的安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万万不可马虎,否则,领导将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只有做好了人的管理工作,企业才会增效益,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31,二是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请销假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抓紧抓好,决不可放任自流。因为我们电力企业工作范围广,职工流动陛大、事故现场频繁,处理紧急情况较多,为规避法律风险,各级都必须坚持做到职工外出签字请假、返回签字销假的登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领导及时掌握职工的动向,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32,三是管理者要自觉履行管理者的责任。发现事故现场后,管理者不仅要积极抢救伤员,还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边抢救、边报案,自觉履行管理者的责任。特别是当企业发生了事故,不应敷衍或隐瞒,均应上报相应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派出所,尽快争取他们的支持。一定要收集保留证据,以便确定事故责任人,从而规避法律风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真正莫让有过错的人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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