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中的伦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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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4,备受争议的移植手术,全球首个在“移植子宫”内孕育的婴儿在瑞典出生,一名36岁的瑞典女子移植61岁朋友子宫成功生下一名男婴。全球首例“移植子宫”婴儿为全球数以万计的没有子宫的不孕不育女性带来希望,她们将重新获得做母亲的机会。与此同时,“移植子宫”自始至终都是有争议的。因为这一手术若能取得成功,意味着一个男人理论上也能移植一名女性捐赠者的子宫,从而令男人也能怀上身孕!争议焦点:1.新生儿母亲如何认定?2.男性是否可以孕育子女?,子宫移植,26岁的广西男子黄德(化名)在2岁时不幸被狗将整个阴囊和睾丸咬掉,因黄德没有兄弟,只能移植父亲的睾丸。黄德移植父亲的睾丸后,有可能生小

2、孩。但孩子是喊黄德“爸爸”还是“哥哥”呢?据称,为了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凡是愿意提供睾丸移植给儿子的父亲,都必须写个自愿书,而现在法律对“父子睾丸移植”涉及到的伦理道德还是一片空白。,睾丸移植,争议焦点:睾丸移植的供体有三种:活体,胎儿和尸体。1.活体间的睾丸移植,就好比是给家庭引来了一个活生生的“第三者”,有可能破坏家庭的完整性。2.若将胎儿的睾丸移植给了大人,则有可能出现“单身父亲”的现象,会对我国“一夫一妻”制造成冲击。3.将尸体的睾丸移植给活人,是否意味着尸体还可以生育子女?那被监禁的犯人是否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呢?那么,如果死者家属要追回孩子,在法律上谁胜谁负?这是一个很

3、值得思考的问题。,法律问题和纠纷1.由于事实上的亲子和法律上的亲子的分离,在遗产继承上也带来了麻烦。2.睾丸移植所生子女在法律上是否有了解其真实身世的知情权?如果有,其知情权又和父母的隐私权产生了冲突3.睾丸移檀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其生效要件、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所生子女不健康的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的规范也相当复杂。,脸部移植手术是目前移植技术领域里最前沿性、也极富争议性的话题。目前,有医学专家声称已经掌握了“变脸”技术。但是,“变脸”所引发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道德争议,已经远远超越了“身份”和“外表”两个问题。争议焦点:1.我是谁?我是我吗?,脸部移植

4、,“换头术”,2015年4月,意大利神经外科专家赛吉尔卡纳维罗宣布两年内将完成世界首例人类头颅移植手术,引发外界关注。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手术的准备工作目前有了新进展,中国医生任晓平率领的团队准备与卡纳维罗携手,乐观估计,该项手术将于2017年12月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进行。争议焦点:1.换头后,思维是谁的?2.人类该如何认识身体的完整性?,科学的发展不会因为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而停止,器官移植的发展前景依然广阔,可以想象,在未来的世界,即使是头部整体移植也是大有可能的。试想,在未来社会出现一个“拼凑”而成的完整的人时,如何确认其人格身份这是法律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器官移

5、植伦理原则,器官移植的立法模式,17岁的何姓少女与39岁的何姓男子身患尿毒症,都急需进行肾脏移植,但是两个家庭的亲人都未能配型成功。在广州某三甲医院进行匹配检测发现:受捐少女的血型是O型,其作为捐献者的父亲的血型是A型;而受捐男子的血型是A型,其作为捐献者的表哥的血型是O型,如果能交叉互换一下,将是一个可以称为“绝配”的选择。,交叉换肾示意图,交叉换肾,该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投票以8:1的票数暂时叫停手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10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卫生部关于

6、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院,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海南省某医院经研究邀请来海南进行手术。2008年1月6日,两家人到达海南。当天下午,该医院就紧急召集了由医学专家、伦理学者、医院负责人和律师等13个人组成的医学伦理委员会经过紧张的、认真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他们之间绝对没有存在器官买卖的情况。总则第3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1月7日,海南省这家医院为这位少女和男子及他们的两位亲人成功实施交叉换肾手术。,结局,2008.6.14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叉供肾是合法的。形成文件下

7、发给164家获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社会的反应:决定体现了相关部门尊重生命,维护立法精神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性的进步、法律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黄洁夫:“条例年底完成修改,建立器官移植应对系统,捐献和分配工作由红十字会主导。”,问题1:1患者生命与法律哪一个更重要?2为什么两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做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3器官移植必须遵循哪些原则?,第一节 器官移植简介,器官移植的概念及分类,器官移植的历史演变,器官移植的伦理必然性,移植术 是指将一个个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用手术或其他措施移植到自己体内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的统称。当今“移植学”的概念包了器官、组织及细胞移植。,器官移植

8、指用手术的方法将一个个体活性器官移植到自己体内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继续发挥原有功能。,供体,移植物,受体,1.器官移植的概念,一、器官移植的概念及分类,自体移植,同质移植,同种异体移植,异种移植,分类-按供、受者的遗传学关系分,2.器官移植的分类,指供者和受者为同一个体,移植物可永久存活,移植后不引起排斥反应。如烧伤病人的自体皮肤植皮。,指相同基因的不同个体间的移植。如人类的同卵双生子之间的移植,基本无排斥反应。,指供、受者属于同一种族,是临床上最常采用的移植方法。移植后会发生排斥反应,可以用药物、放射等方法加以控制。,为不同种族之间的组织或器官的移植,如动物的器官移植于人体,移植后可引起强

9、烈的排斥反应。,移植物移植到受者该器官原来的解剖位置,称原位移植。,移植物移植到非该器官的解剖位置,则称异位移植或辅助移植。,移植物移植到该器官解剖位置旁边,称为原位旁移植。,原位移植,异位移植或辅助移植,原位旁移植,分类-按移植物植入的部位分,移植物在移植过程中始终保持其活力,术后即恢复其原有功能。,移植物已丧失活力,提供支持性基质和机械解剖结构。,活体移植,结构移植或支架移植,分类-按移植物的活力分,二、器官移植的历史演变,低温保存供体器官的成功,免疫抑制药物控制排斥反应的成功,实验研究阶段:动物人;但对排斥反应无认识,临床发展阶段:1、Aza+Pred 时代:使器官移植得以开展2、CsA

10、时代:移植效果迅速提高3、后CsA时代:新型免疫抑制药物的开发和应用 多器官移植普遍开展 新型免疫抑制剂的不断开发,血管吻合技术的发展,HLA的发现,幻想阶段:古代扁鹊互换心脏,临床阶段:1954年同卵双生间肾移植成功1959年异卵双生间肾移植成功(全身照射)1962年尸体肾移植成功(应用硫唑嘌呤)60年代后各种器官移植陆续开展,4个阶段,4个突破,国际器官移植经历,1.幻想阶段,古埃及:金子塔前的人面狮身像古希腊:狮头羊身蛇尾契合体。古印度:公元前600年,外科医师用从病人本人手臂上取下的皮肤来重整鼻子。,扁鹊的换心术 战国时代的典籍列子也记载过一例很奇特的移植手术。鲁国的公扈和赵国的齐婴得

11、了痼疾去找神医扁鹊医治。扁鹊对公扈说:“汝志疆而气弱,故足于谋而寡于断。齐婴志弱而气疆,故少于虚而伤于专。故换汝之心,则均善矣。”国际器官移植学会把扁鹊作为器官移植的鼻祖。,2.实验阶段,1903年卡雷尔发明了血管缝合术,从而为器官移植扫除了第一道障碍,从此,卡雷尔进行了包括心、肾、脾、卵巢、肢体的动物器官移植实验,但因当时排斥反应尚未被认识,仍无法使移植物长期存活。,1902-Alexis Carrel(法国A.卡雷尔)1912诺贝尔医学奖,3.临床阶段,1954年美国波士顿的墨瑞第一次成功施行同卵双生同胞间的肾移植,病人长期存活,这是移植医学史上首次获得的有功能长期存活的病例。也使研究者意

12、识到了器官移植中的免疫学问题,并着手进行研究。1958年道塞特发现了第一个白细胞抗原,从此揭开了HLA研究的序幕。1959年Murray和法国的Hamburger各自为异卵双生同胞施行了肾移植,受者以接受全身X射线照射为免疫抑制,使肾移植后有功能并长期存活。1962年Murray改用硫唑嘌昤作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尸体肾同种异体移植获得长期存活。这三次不同类型的肾移植获得成功,标志着现代器官移植时期的开始。,20世纪后20年,人体器官移植技术随着外科学术的发展、新一代强有力免疫抑制药物的问世、器官和细胞分离保存技术以及移植免疫学基础的迅速发展,已成为脏器功能衰竭终末期的有效、常规性治疗手段。尤其是

13、20世纪90年代后,现代器官的移植取得了重大进展:临床应用最多的3个大器官移植,有功能存活率呈现大幅度提高。上述情况表明,器官移植已被公认为是一种新的医疗方法,它正处于一个飞跃发展时期。,三、器官移植的伦理必然性1.满足个体的需要,提升个体的价值 生存和健康是人的基本需求。只有满足了生存的需要才能设想其他的需要。但是当个体某一个甚至几个脏器出现重大病变完全丧失功能,这不仅会引起生命质量下降,甚至危及生命。器官移植就是以一个健康的、功能健全的脏器替换病变脏器为手段,达到救治患者生命的终极目的。通过器官移植这一医学技术,患者生命得以救治,生存需要得以满足。健康的生命是个体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基

14、础。,2.器官移植是一种“善”“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一方面,开展器官移植的动机是治疗疾患,其目的是挽救生命,延长患者的生命,改善患者的生命质量。器官移植这项医学技术无论是从其目的还是从结果来看,是指人们追求的结果并不是这项技术自身的发展,而是把事物作为手段来满足人类对于生存和健康的需要,所以说器官移植技术是一种“内在善”。另一方面,器官移植技术本身并不是人们所追求的终极目的,而是人们用来达到目的手段,它挽回许多患者的生命,使他们能够重新回到自己的岗位上,在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器官移植对个体极其重要的同时也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从这个方面来讲,器

15、官移植是一种“外在善”。,3.器官移植带来“幸福”患者的幸福是什么?无论答案是什么,都必须建立在拥有健康体魄的基础之上。当健康丧失,生命受到死神的威胁,又何谈幸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言而喻疾病得以治疗健康恢复,是患者此时最想达成的愿望。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给无数以往无法治疗的患者以希望,使得他们保全生命,恢复健康,拥有获得幸福的机会。医务人员通过器官移植技术,使得濒临死亡的病人能够得到救治重新回归社会,应该说医务人员也得到了自我价值的实现,获得幸福。无论是活体器官捐献者还是死后捐献器官的人,通过捐助自己一部分的组织和器官使得另一个生命得到救治,这本身就是幸福。,器官商业化,器官“公正分配

16、”中的伦理困境,第二节 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困境,器官来源的伦理问题,科技的难题被逐一破解之后,矗立在伦理的大门之前,如何跨越和解答这个牵涉人类最本质的道德问题生命的价值和尊严。我们必须面对人对自身生命的完整性的自我理解;在异种移植方面人与其他生物的关系;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方式;心身关系和人格的同一性等诸多的伦理课题。如此一系列的“难题”、“困境”,在目前的中国尤为突出,并已经涉及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使人类伦理背负起了沉重的十字架。,一、器官来源的伦理问题,活体,尸体,DCD,移植-需要器官 器官从哪里来?,异种器官,1活体器官来源引发的伦理问题,(1)活体捐赠的器官非常有限 除血液、

17、骨髓、肾脏和小肠可取自活的供体,其余可供移植的器官都取自尸体,比如心脏每人只有一个,给了别人自己就不能再活下去,为救活一个病人却损害另一个人的健康甚至生命,这不是一个医生要做的,也不是现代伦理学能接受的。,(2)活体捐献伦理问题复杂活体器官移植会牺牲供体的健康是否违背了医学人道主义?活体器官移植是否会给患者亲属带来道德压力,从而让“善事”变成“义务”?医院能否在利益的诱惑下实现真正的公正?人体器官是否可以商品化,活体器官移植是否会导致器官买卖之风更加盛行?,武汉“暴走妈妈”无私母爱感动国人,被诊断为重度脂肪肝“暴走”妈妈陈玉蓉为了给儿子“捐肝”个多月来,日复一日每天公里残酷的“暴走”减肥,终于

18、使这位无私的母亲,圆了“割肝救子”的梦。,陈玉蓉(2009年感动中国人物),亲情的压力,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医生与其父商量做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作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3)活体器官捐赠相关法律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于1987年6月19日颁布了人类器官移植条例,其中对活体捐献者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即器官活体捐献限定在:三亲之间,夫妻之间或结婚满一年才被诊断出患有需要移植的病症者

19、(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出卖器官与病人假结婚,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达到买卖器官的目的,这种婚姻被称为“器官婚姻”)。它完全排除了非亲属活体器官移植,甚至远亲也排除在活体器官捐献者之外。,深圳2003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规定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必须“第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第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为了避免器官买卖,尤其在活体器官捐献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规定:

20、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问题2:1.结合交叉换肾案例,分析为什么我国活体器官移植严格限定在亲属之间?2.交叉换肾案例,海南农垦总局医院违法了吗?3.交叉换肾,情与法之间如何平衡?,2尸体器官获得引发的伦理问题,(1)尸体器官基本情况尸体供体是目前移植器官的主要供体。尸体器官有两类:一是普通尸体供体 二是死囚器官。,(2)尸体器官的收集尸体器官的获取,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自愿捐献,这一器官来源途径强调,器官供者的自愿和知情同意是收集器官的基本道德准则,自愿在死后捐献器官在伦理学上可以得

21、到辩护,这是一种利他主义行动。二是推定同意,这一器官来源途径指由政府授权给医师,允许他们从尸体上收集所需要的组织和器官。推定同的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给予医师以全权来摘取尸体上有用的组织或器官,不考虑死者及其亲属的意愿。另一种是当不存在来自死者或家庭成员的反对时,就可进行器官收集。,三是有偿捐献。西方有的国家尝试通过一些财政手段鼓励器官捐献,如给死者家属减免部分治疗及住院费用,还可以给捐献者家庭一些非金钱的特殊利益,如减免某些地方税等。这种做法存在较多争论,主要是担心可能破坏利他主义价值观,损害人类尊严,给器官移植带来消极影响。四是需要决定。根据拯救患者生命的实际需要和死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

22、否摘膏取其组织和器官,按规定的法律法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必考虑死者及家属的意见。采取“需要决定”的国家,主要是前苏联近年来,有些国家也在向“需要决定”原则靠近。如土耳其规定,本人生前同意捐献的,可以移植。但同时又作了变通性规定:“因意外事故死亡者,如果有病人急需移植器官,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摘取之”,尸体器官-死刑犯器官,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1984年10月9日),规定3种情况可供医学利用:(1)无人收殓或者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支持的理由,1.在器官奇缺的情

23、况下,可以挽救因器官衰竭的病人2.并构成对死刑犯的伤害;3.处决后的尸体无人认领,岂不浪费?,反对利用死刑犯器官来源的理由,1.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真实意愿难以表达,很难贯彻知情同意原则;2.医务人员在行刑前的医学处理,破坏医务人员的“不伤害”义务;3.可能增加器官商业化的压力;4.虽然可能缓解器官供体紧缺,反而使开辟正常器官来源途径得不到重视;5.可能造成“道德滑坡”;6.使国家在政治上处于不利地位,国际形象受到影响。,问题3:1.死刑犯的器官可以用于移植吗?2.如何认识国际组织对中国死刑犯器官移植的批评?,3.DCD 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

24、h,简称DCD)指公民在心跳呼吸停止后进行的器官捐献。,中国红十字会,卫生部(卫计委),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COD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红十字会,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PODC),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心跳/呼吸不可逆终止,患者/亲属自愿捐献器官,符合捐献条例。,什么情况下进行器官捐献?,捐赠者身份明确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无活动性HIV感染无药物滥用史、静脉注射毒品史等高危因素活动,无血友病、凝血机制紊乱无恶性黑色素瘤、转移性恶性肿瘤,或不可治愈的恶性肿瘤,一些早期阶段的恶性肿瘤在经过成功治疗后可考虑捐献无活动性的、未经治疗的全身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血流动

25、力学和氧合状态相对稳定捐献器官功能基本正常,器官捐献的一般条件,严重的颅脑损伤、脑血管意外、颅脑疾病患者缺血性脑病患者无自主呼吸患者可能发生不可逆心脏骤停患者其它导致生命不可逆患者 发现潜在捐献者,组织单位:省器官捐献办公室,实施单位:西安交大一附院,器官移植协调员,发现潜在捐献者信息,2011年12月15日,完成首例陕西籍器官捐赠及移植手术,社会反响强烈。,首例器官捐赠 5名患者受益:肾脏移植2例 肝脏移植1例 角膜移植2例,角膜移植 重见光明 医生看望患者,中国,器官捐献不尽如人意,观念滞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人死后有来世生活。立法滞后:涉及到人的死亡问题及尸体归属问

26、题。不够主动和积极探讨符合中国实际的器官移植之路。,4异种器官和转基因器官,美国公共卫生局(PHS)将异种移植定义为:将非人的动物的活细胞、组织或器官移植、植入或灌注进人类受体,或者人的体液、细胞、组织或器官在体外与活的非人动物的细胞、组织或器官进行接触。,异种移植是解决临床供者器官来源短缺的可能途径之一,猪器官移植人身上 苏州一名58岁老伯首例移植,李景武 医院通过 眼看苏州 百例角膜移植慈善工程,为其实施免费的角膜移植手术,李景武也将成为该工程的第50例受益者。此次手术采用制定了一种 创新 的角膜移植治疗方案实施人工生物眼角膜移植手术,不过此次为李老伯捐献角膜的并非人,而是一只猪。,异种移

27、植和转基因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问题在器官移植中,虽然受体是最大的受益者,但这并不能否定受体在获益的同时,仍然会面临一些伦理困境。其中,受体面临的最大的伦理难题发生在异种移植和大脑移植领域。异种移植、大脑移植技术的应用将使科学技术与人类伦理观念发生猛烈的碰撞,同时也将对人格同一性提出严峻的挑战。,首先,人类的安全受到威胁动物所携带的病毒一般很难进人人体,但是异种移植和转基因器官移植为其提供了通道并且可以长期潜伏危害人类。虽然还没有证据表明异种移植和转基因器官移植携带病毒危害人类,但是我们不要忽略,曾在欧洲中世纪毁灭数千万人的鼠疫是从啮齿动物传染到人的;因为禽流感,我们不得以要将一个又一个地区的家禽

28、全部捕杀全球死亡率最高的疾病狂犬病是人类最好的伙伴狗带给我们的;艾滋病很可能是从灵长类传染到人的;2003年在我国肆虐的SARS病毒也极可能来自于动物。,其次,人格同一性问题不仅是个哲学问题,而且是现实的伦理问题。第一、异种移植使受体人格同一性问题更加复杂化移植一个异种器官或转基因器官还不会对人的概念提出挑战,但是要移植多少个呢?多脏器的联合移植已经在进行。转基因猪到底是原来的猪还是“人”,我们移植了这样的心脏是移植了猪心还是“人心”?携带人类基因的猪能否成为我们的食物?这都是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问题。人不是拼装的机器,人不能是人的产品,医生不是生产和修理这些产品的技师。第二、大脑移植对受体人

29、格同一性问题提出新的挑战。虽然人格并不等同于大脑,人也不等于大脑,但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对人的意识至关重要,对受体的人格同一性至关重要,会摧毁家庭和社会伦理关系,动摇人类社会的和谐和一致。因此,改变中枢神经系统的移植在伦理上很可能不被接受。,再次,人类是地球的主宰吗,动物的权利要不要保护?人类不可以凌驾在其他物种之上,地球是属于生存于此的每一个物种的,特别是那些与人类有着近亲关系的灵长目动物。动物也有在其物种内可以相互理解、运用和表达的情感、信息、意识。环境伦理学要求我们与动物和谐相处。,不能欺负人家不会说“人”话,二、器官商业化,凡是稀有奇缺的东西都可以用商业化来解决供求上的不平衡。“国际肾脏交

30、易所”:1983年,弗吉尼亚州的医生H.Jacobs的建议。购买本国穷人肾脏或从第三世界的贫民那里购买,然后销往美国,解决器官奇缺。由于大多数人反对,1984年9月,美国政府通过一项立法,使买卖器官成为非法。,器官移植旅游,所谓“器官移植旅游”,是指等待器官时间较长的国家公民,前往器官等待时间相对较短、手术费用相对较低的国家接受器官移植。这种与支付能力较弱的国家病人争夺器官资源的行为,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所倡导的伦理准则和国际惯例。对来自沙特的阿里纳伊米来说,在中国支付8万美元肝移植手术费用并不算昂贵,因为“同样的手术在沙特要20万美元”。而让他选择中国的最为关键的因素是,“等待器官的时间比其他

31、国家要短”。“器官移植手术在国际上存在这样一种趋势,患者会从器官等待长的国家向器官等待时间短的国家流动。”,湖南卖肾买iPhone男孩瘦骨嶙峋,少年为买iphone去卖肾?8月9日上午,17岁少年小王被割肾一案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开庭,5名黑中介和医务人员被诉故意伤害罪,检察院认为5人在本案中都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小王家人提出227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国人体器官交易黑市猖獗,黑中介刘强胜也曾当过肝脏供体,2.5万元,为了这笔在北京城仅能买到一两平方米房子的钱款,杨某付出了自己60%的肝脏。15万元,为了杨念那60%的肝脏,晚期癌症患者谢某的家人四处举债。全国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的等

32、待催生了一个本不该有的行业人体器官买卖。而2.5万与15万元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也造就了一个本不该有的群体人体器官买卖中介。,1.肯定说第一,器官买卖不会降低人的尊严。人格尊严和人体器官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不能因为人出卖了自己的一个肾脏就少了一些人格尊严。第二,只要有市场存在,就必然有贫富差距,就必然有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不能因此反对器官买卖。而且器官买卖能有效缓解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是对双方自由意志的尊重,法律不应该禁止,否则无异于剥夺了穷人最后的权利。第三,允许器官的自由买卖不但不会引发新的犯罪,反而可能减少非法交易和违法犯罪,良性的市场机制会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消除非法交易的暴利。,2.否

33、定说首先,供体器官商业化有悖于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医疗技术上的器官移植本身源于对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维护,这是它的道义基础。基于此,医疗技术不能为某些人从器官移植中获得利益服务,有偿捐献是附条件的器官移植,这是不可取的,而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买卖器官的行为更是有悖于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同时,器官买卖行为本身就是以争取利润为目的,是专门损害穷人而使富人受益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会使这项挽救人类生命的技术变成富人的奴仆,同时也会违背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精神及生命权的无差别理念,其次,供体器官、组织交易损害人类尊严,破坏公序良俗,严重违背人类尊严。器官是人体的器官,是人的一部分,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将人体器

34、官商业化,就如同买卖人口一样,直接对人身体的神圣性构成威胁和侵犯,损害了人类的价值观,更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对人类尊严的裹读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认为其出卖器官并不损害他个人的尊严而认可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合道德”性,更不能以此而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体器官的自由买卖辩护,因为任何个人买卖器宫的行为都损害了“人”(大写的人)之为人的尊严,都是有悖于人类尊严原理的行为。,问题4:1.人对自己的身体器官是否有处分权?2.你赞同器官商业化吗?,三、器官“公正分配”过程中的伦理困境,谁优先获取可供移植的器官“让谁上救生艇或把谁扔给雪橇后面紧追不舍的狼。”,“威廉 布朗”号沉船事件,1841年,美国轮船“威廉

35、布朗”号从英国的利物浦开往美国费城,在纽芬兰触冰山。24小时后,船员和一半旅客乘两艘救生艇逃命。其中一只船漏水,并且载客过多。为了避免沉没,船员把14个旅客扔入海中,其中一个男子的两个妹妹也要求跳入海中同她们的兄弟一起死去。标准:不把夫妻分开,不把妇女扔入海中。几小时候其他人得救了。回到费城,大多数船员失踪,只有霍尔姆斯在,他被控犯有杀人罪。,有一个病人甲因多年酗酒,肝脏功能衰竭,急需移植肝。另一青年乙因抓歹徒被歹徒刺伤肝脏,也急需移植。正好有一肝可供移植,而且组织配型与这两位病人也正好相容。甲经济条件好,付得起肝移植费用;而乙是待业青年,无力负担移植费用。,问题5:,1.应该将这只肝移植给谁

36、?有钱而酗酒治病的甲,还是没有钱而见义勇为的乙?2.应该不应该因病人酗酒致病而不给做移植?3.应该不应该因无力支付费用而不给做移植?4.如果大家各分一半,乙负担不起费用应如何解决?,应该考虑如下因素,1.受者的生命质量状况2.受者需要的迫切程度3.供者与受者的配型相容性程度4.捐献者意愿5.是否曾经捐献6.先来后到7.受者的家庭地位及作用8.受者的社会价值,9.受者的经济支付能力10.受者等待的时间11.移植后的余年寿命12.移植的科研价值13.捐赠者与受赠者所在的地点远近等,前提因素,“受者的生命质量状况”“供者与受者的配型相容性程度”“受者需要的迫切程度”(三者任何之一都是排除的、如果任何

37、之一不符合要求都不可进行移植),至上因素:“捐献者意愿”,“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而对于愿意死后捐献器官的人,如果他(她)生前明确提出了器官的接受者,应该首先尊重其意愿,优先因素,曾经的捐献者及其家属优先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而且,这样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捐献器官,更多的人需要者才能从中受益,通常因素,“先来后到(登记的先后顺序)”是选择器官接受者的通常的考虑因素,参考因素,“受者的社会价值”“受者的家庭地位及作用”“受者的经济支付能力”“等待的时间”“移植后的余年寿命”“移植的科研价值

38、”“捐赠者与受赠者所在的地点远近”,1.各国(地区)器官分配执行机构(1)西班牙“西班牙模式”西班牙器官移植工作开始于1965年,在1979年通过了器官捐赠和器官移植法案,其移植数量得到了稳定的提高,但后期由于移植技术和相关管理的复杂性,西班牙移植事业一度停滞不前。为了缓解器官捐献率低带来的社会问题,西班牙卫生部在1989年成立了器官移植中心(ONT),也即国际上著名的“西班牙模式”。该中心指定了完整的工作框架,负责统筹全国器官的获取和分配,没有通过ONT的移植都被视为违法行为。西班牙从世界上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一跃成为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西班牙模式”获得了很大的成功,1993年在欧盟成员

39、国代表参加的器官和组织捐献和移植专题讨论会上,欧盟推荐成员采用“西班牙模式”,认为它是唯一被证明的有效的可增加捐献器官数量的方法。澳大利亚、美国、巴西以及19个拉丁美洲国家相继开展了采纳“西班牙模式”的项目。,(2)美国统一组织捐献法美国早在1968年就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美国国家委员会在同年统一州法律中又通过了特别委员会统一组织捐献法,该法案规定由专门的器官获取组织负责收集和管理捐献的器官信息,至1974年,该法案己被美国所有州采纳。美国又于1984年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国家器官移植法案(NOTA),并根据该法案成立了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和器官移植受者科学登记系统(SRTR)

40、,1986年开始有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负责管理。OPTN的职能是使美国的器官移植系统更加合理有效;SRTR的主要职责主要为两方面,一为当前的OPTN/UNOS公告板和委员会提供评估数据支持,二是评估当前的器官分配政策以及器官获取和移植状况。经过对立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美国己经奠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第一大国的地位。,(3)新加坡新加坡在198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HOTA),目的是允许21-60岁之间的非穆斯林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在意外死亡下自动捐献肾脏。在2004年又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的修正案,该修正法案主要进行了二项改革:第一把可移植的器官扩大到心脏、肝脏和眼角膜;第二规定非意

41、外死亡的国人以及生者也可以捐献器官。在2008年为增大器官捐献源以及规范器官捐献,新加坡对该法案又进行了修改,主要更动为:取消遗体捐赠的60岁年龄顶限;按照国际道德规范,给予活体捐赠者合理的补偿;允许活体捐献者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者进行器官配对;加重器官交易中间人的刑罚。,(4)中国在我国,台湾最早在1987年就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随后出台了实施细则。香港和澳门也在1995年和1996年分别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规范人体器官及组织之捐赠、摘取及移植。在我国大陆地区,上海在2000年颁布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内地第一个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通过了

42、我国第一部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该条例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且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我国在2007年正式施行第一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国家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0o,标志着我国在器官捐献与移植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该条例将明确由红十字会来负责器官移植的宣传、动员捐献以及分配工作。,2.国外对稀缺卫生资源分配(1)英国“公民理事会”英国有一个由30名大众人员组成的“公民理事会”,主要收集非专业人士对卫生资源分配意见,从而有助于专业人士在听取民众社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决定医疗卫生事项。在他们众多报告中,有一项涉及“救援规则”

43、适用性问题,问题如下:第一,我们应该优先拯救生命垂危的病人,还是应该改善其他生命暂时没有危险的病人的生活质量?第二,我们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救援规则”?理事会提出应考虑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该治疗是否能避免疾病导致的死亡?病人寿命是否被延长了?该救援是否改善了病人的基本生活质量?该治疗会导致什么后果?是否有其他替代治疗?是否会促进医学研究的发展?会带来的什么费用负担?是否能保护公众的健康?该报告因为努力指明“救援规则”的适用条件而受到表扬和推广。,(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为了限制稀有资源的使用,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则来具体限制“救援规则”的使用,当病人满足规则限定的三个条件时,可以不计较花费多少,甚至

44、消耗稀缺卫生资源而被全力救治。具体三个条件如下:第一,病人在使用“救援规则”时,必须明确没有被国家卫生部认可的其他治疗方案。这是先决条件。第二,病人的病情必须是重症的,且是逐渐加重的,可能会最终导致死亡。这是“救援规则”使用的关键条件。第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病人数是极少的,也即对疾病严重程度的规定只适用于极少数的病人。澳大利亚的稀缺卫生资源的分配更侧重于关注病人的病情程度,认为病人的病情越严重越应该使用稀缺的卫生资源。,(3)巴西与英国和澳大利亚相比,巴西在稀缺卫生资源围观分配方面还没有形成指导性的分配规则,但其在伦理方面也有可取之处。巴西对迪亚德马市的一家医院中的探视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

45、的内容是:两个受伤情况完全相同但年龄、性别、家庭等因素可能不同的病人,要被送往一个病床的医院,而另一个病人则继续留在条件较差的医疗中心进行治疗,受访者要在这两个病人间进行选择。该调查结果显示:在年龄和性别的因素中,人们更倾向于选择相对较脆弱的病人,如老人、婴儿和妇女,即倾向于道主义;在单身女性和己婚女性之间,人们更倾向于选择有家庭责任的己婚女性,即倾向于功利主义。所以在稀有卫生资源的分配上,并没有哪种倾向占绝对主导地位。,第三节 器官移植的道德原则,一、病人健康利益至上原则二、唯一性原则三、自愿、无偿与禁止商业化原则四、知情同意原则五、尊重和保护供者原则六、保密原则七、公正原则八、伦理审查原则

46、,一、患者健康利益至上原则,是否符合患者利益作为医生行为获得伦理可接受性的第一评判标准 世界上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的实施者、南非医生克里斯蒂安伯纳德(Christian Barnard)就曾经受到过这种责难患者健康利益与促进医学科学发展谁重要?,二、唯一性原则,指在针对受体的所有治疗方案中,器官移植是唯一具有救治希望的方案 1.器官移植成功率低,对受体的生命威胁大2.对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器官移植代价太大3.器官移植技术作为一种卫生资源,目前来讲十分稀缺,不便于大规模开展,三、自愿、无偿与禁止商业化原则,自愿与无偿禁止商业化曾经的捐献者及其家属优先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 给予捐献者合理补偿(“合理补偿

47、原则”),四、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器官移植涉及供体和受体两方当事人,受体及其家属的知情供体的知情,受体及其家属的知情,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包括器官移植在内的所有可能的治疗方案;器官移植的必要性;器官移植的程序;器官移植的预后状况(包括可能的危险);器官移植的费用;器官的来源;手术医生的姓名、技术水平及医院的设备状况,供体的知情,摘取器官的用途;摘取器官对供体的健康影响(对活体供体来说);器官移植的程序;判定死亡的标准(对尸体供体来说)器官移植的受益人;,死者眼球丢失案,1998年10月,北京某医院的高大夫,在接收一个化学性烧伤,角膜穿孔的急诊病人之后,决定必须马上行角膜移

48、植术,否则将会导致失明。准备工作做完之后,他发现保存的角膜已经不能使用,医院里也没有备用眼球,去其他医院取也来不及。于是,他到太平间看到一具比较新鲜的尸体,就摘取双侧眼球,并很快换上义眼,从外表看,死者与生前没什么差别。角膜给两个病人做了移植,使两个病人恢复了视力。死者家属并没有察觉,后来整容时发现眼球丢失。死者家属报案,公安和检察机关介人,并且以毁坏尸体罪立案。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赔50万赔偿费。,五、保密原则,不必要的麻烦。案例:1982年英国青年理查与珍妮结婚,婚后不久,珍妮肾衰,理查为了拯救爱妻生命,不惜将自己的一个肾脏移植给了她。岂料3年后的一天,理查提前下班,发现珍妮与一个青年男子偷情

49、。自己不禁伤心欲绝,即向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追回自己已经移植给珍妮身上的肾脏。对医生和医院的职业伦理要求。保密、双盲,六、尊重和保护供者原则,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器官受者身上,器官移植是为了帮助受者,所以,很容易忽视器官供者的利益对于尸体供者,在摘取器官时,态度应严肃认真,表情要肃穆,内心应充满对死者的敬意 对于活体供者,除了应予以尊重外,还要给以必要的保护,促其伤口早日愈合,恢复健康,现代医学面临的尴尬,在一个医院的两个手术室,一个手术室里病人A的身体已经打开,他和医务人员一起等待,等待另一个手术室里的病人B死亡时刻的到来,因为这个病人已经签署死亡捐献器官志愿书,病人A急需移植病人B的器官

50、,而器官只有在病人B死亡后才能摘取。现代医学竟然面临着这样的尴尬:为了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而“盼望”着另一个病人的死亡!,WHO的策略,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所谓的现代医学面临的尴尬,WHO人体器官移植的第2条指导原则规定:“可能的捐献者已经死亡,但确定其死亡的医生不应直接参与该捐献者的器官摘取或以后的移植工作,或者不应负责照看这类器官的可能接受者。”,七、公正原则,对器官移植接受者的公平、公正原则。对器官捐献者的公平、公正。尊重和保护供者。曾经的捐献者及其家属优先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给予捐献者以合理补偿。,八、伦理审查原则,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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