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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XX大办字202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修缮工程管理,明确管理主体职责,规范实施程序,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学校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学校自筹、接受捐赠等)在己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及校园网络通信、消防、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暖、园林绿化等方面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管理,是指自修缮工程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至保修期内维修等所有活动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是实施修缮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为管理单位)
2、,负责修缮工程全过程管理。第二章组织实施原则及分类实施第五条组织实施修缮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协调融洽原则。确定实施的修缮工程或制定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等须与学校的总体规划一致,并保证风格、样式及颜色搭配等外观视觉效果与学校整体环境、人文历史、文化氛围协调融洽。(-)满足需求、确保安全原则。修缮工程实施应结合使用需求、满足基本功能、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保障型的基础设施修缮工程应当优先安排实施,条件改善型修缮工程视学校的财力情况确定。(三)程序规范、权责一致原则。修缮工程实施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严格执
3、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管理单位应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等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四)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学校公共区域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暖、屋面防水、园林绿化、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修缮工程管理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修缮工程分为日常零星维修、应急抢修工程、小型修缮工程、专项修缮工程等四类,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分类实施。(一)日常零星维修可选择后勤管理处维修班组或学校遴选的施工队伍维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章制度统一采购确定年度修缮工程遴选施工队伍,遴选施工队伍在全校范围使用。(二)应急抢修工程、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修缮工程
4、选择学校遴选的施工队伍维修。(三)专项修缮工程是指单项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和学校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修缮工程。按照学校集中采购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后组织实施。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管理单位主要工作职责:(-)负责修缮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资金申请、工程立项、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程备案等前期工作。(二)负责修缮工程实施所需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委托工作。()负责按照修缮工程分类实施原则选择对应方式组织实施,并提供专项修缮工程的项目立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施工图纸、采购要求等学校集中采购所需的基础资料。(四)受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签订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合
5、同。(五)负责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六)负责组织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七)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提报工程结算资料,对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后提交审计部门,并配合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八)负责修缮工程全过程国有资产管理。(九)负责修缮工程工程款及相关的设计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等费用的结算。(十)负责修缮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工作。(十一)负责修缮工程其他相关工作。第四章组织实施一般规定第八条修缮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由管理单位授权指定,具体负责修缮工程全过程管理。第九条修缮工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修
6、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除外)若涉及校园内给水、排水、供电、供暖、园林、绿化、道路、消防、结构、外观、网络通信等方面的变动,管理单位需在组织修缮工程实施前到学校职能单位进行备案,修缮工程备案后方可实施O(一)保卫处负责涉及消防方面变动的修缮工程备案,并给出相应实施意见。(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涉及给水、排水、供电、供暖、园林、绿化、道路等方面变动的修缮工程备案,并给出相应实施意见。()基建处负责涉及建筑结构、外观等方面变动的修缮工程备案,并给出相应实施意见。(四)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通信方面变动的修缮工程备案,并给出相应实施意见。第十条管理单位可根据修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
7、质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实施工程监理等服务。修缮工程若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管理单位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有效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修缮工程,不得实施。第十一条修缮工程施工及相关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二条修缮工程施工及相关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合同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组织修缮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实施期间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修缮工程参与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文件规定开展工作。第
8、十四条修缮工程开工前,管理单位组织或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工程设计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及临时设施、人员、材料、设备的准备情况核验等工作O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开工报告或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开工报告。第十五条修缮工程实施期间,管理单位组织或督促监理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做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完成材料进场验收、各项工序验收、现场签证、影像资料保存等事宜,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第十六条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管理单位核实或督促监理单位核实竣工应具备的条件。具备竣工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竣工报
9、告或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竣工报告。第十七条修缮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按照学校相应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制度执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工作需要、备案管理等情况,参加修缮工程的履约验收工作。(一)保卫处参加涉及消防安全修缮工程的履约验收工作。(-)后勤管理处参加涉及给水、排水、供电、供暖、园林、绿化、道路等方面修缮工程的履约验收工作。(三)基建处参加涉及建筑结构、外观等方面修缮工程的履约验收工作。(四)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参加涉及网络通信方面修缮工程的履约验收工作。第十八条修缮工程审计按照学校相应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九条修缮工程全过程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学校相应的国有资产
10、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条修缮工程报销按照学校相应的经费报账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管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修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修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修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修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5年。(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修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四)校园道路修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五)园林绿化修
11、缮工程养护管理期应不少于1年。(六)其他修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采购文件、施工合同等约定的期限。第二十二条修缮工程因方案变更、工程项目增减、既有项目工程量增减等原因造成工程价款增加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修缮工程价款增加数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且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二)修缮工程价款增加数额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且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修缮工程价款增加数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且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
12、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四)修缮工程价款增加数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且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单位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五)修缮工程价款增加数额在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且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内的,经单位办公会审定通过,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六)修缮工程价款增加后总造价超出学校批准投资额的或增加数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总造价在学校批准投资额内的,由单位办公会审定通过,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修缮工程全过程管理中未尽事宜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
13、法规、规范标准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第五章校园管理第二十四条修缮工程组织实施期间,各参与单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爱护学校设施,严禁偷盗、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第二十五条修缮工程施工期间,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负责修缮工程安全生产。应全面掌握修缮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巡视、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施工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应摆放整齐,材料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加强巡逻守护,防火防盗。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保持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整洁和安全畅通,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不受影响。第二
14、十七条修缮工程施工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占用绿地的,连接临水、临电的,开挖现有路面的,管理单位须向后勤管理处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施工期间工程施工用沙、石、土等建筑材料不得散落校园并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竣工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平整现场,恢复原貌。第二十九条施工车辆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并在指定路线行驶,校园内禁止鸣笛,确保师生员工安全。第三十条修缮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晚22:OO至早6:00和中午12:30至14:00(夏季14:30)原则上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教学区和办公区在上课及上班时间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强化廉政监督,以制度约束权力,用程序规范流程。管理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履职尽责、廉洁奉公。第三十二条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修缮工程正常实施。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修缮工程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具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修缮的,应依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