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XX局一次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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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XX局一次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二、经办人必须向办事人提供以下告知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所需证照、经由科室、受理工作人员、程序和时限、行政许可与不许可的条件等。三、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多种告知方式。综合运用语言、须知、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形式,把一次性告知做好。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五、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和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咨询了解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六、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七、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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