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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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为加强全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强化枯水期水量调度,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的原则,统筹分配水资源,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措施。加强重点用水单位(自来水厂除外)、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合理调控高耗水行业节约用水、错峰用水。(省水利厅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水质水文监测预警。各级生态环境、水利(水文)

2、、气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枯水期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预警预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枯水期定期会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涉水工程或活动管理。严格监管在国控断面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三公里内的防洪、交通运输、取排水、清淤疏浚、采砂等工程建设或活动。因相关工程建设或活动导致下游国控断面水质超标或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下降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工程管理权限将上述涉水工程或活动及时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

3、责)四、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推动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全面达标排放,非天然水域水产养殖尾水严格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o(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外排污染物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o洞庭湖、东江湖沿岸一公里内畜禽养殖场尾水总磷排放浓度控制在5mgL以下。(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生活源总磷污染削减。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磷排放月均浓度控制在0.3mgL以下。洞庭湖区域和东江湖流域的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磷排放月均浓度

4、控制在0.2mgL以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严格落实企业排污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有色金属、电镀、电池、化工、农药、造纸、纺织、石油化工、医药制造、食品工业、水泥、钢铁和焦化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八、强化机埠涵闸排污调控。加强入河湖机埠涵闸监测和排查整治,强化污染物源头管控,调控错峰排污。(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强化含磷洗涤用品管控。在洞庭湖区域、湘江干流流域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强化各领域监管执法。各地要制定或完善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水电站下泄流量、工程建设和采砂、畜禽水产养殖、工业企业、水上交通等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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