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5%征收率删减视同销售新增不征税项目增值税法(草案)10大变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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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5%征收率,删减视同销售,新增不征税项!增值税法(草案)10大变化先睹为快!NO.1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她2022年12月31日里期六自12月30日起,面向全社会征期意见。-JiW位置,首负信息求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

2、其中,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继续维持现行方案不变:L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3)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2、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NO.2增值税法10大重点变化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

3、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

4、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

5、然不是“视同销售。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变化七:”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项目草案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进项税定义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

6、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努、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除上述2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变化八:混合销售界定更加明确对于混合销售,草案中明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因此,后续大家要着重关注“从主”的界定与适用了。暂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7、,为开具发票的当天.(Z)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增值税扣徼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曰。(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

8、殡葬服务;(A)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变化九:免征项目更加明确变化十:纳税义务时间调整N0.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

9、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条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

10、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第六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税率第七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

11、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令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醛、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

1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第八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九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第十一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13、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第十二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第十三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四条发生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第十五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

1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第十六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七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15、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第十八条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确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第十九条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二十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1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A)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前款规定的免税

17、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第五章征收管理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

18、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第二十七条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

19、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五)1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20、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并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

21、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第三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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