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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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各业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评审项目和审计事项除外)。第三条实行“五级”审理模式,即“审核、复核、审议、审定、审理”。“审核”是指审计组组长(或其他审计人员)在起草审计报告之前,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复核”是指审计项目提交审理之前,应经过业务部门复核;“审议”是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代拟稿进行审议;“审定”是指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后,审定审计报告;“

2、审理”是指审理人员对业务部门提交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第四条审理日常工作由审理组负责,审理组全面负责业务部门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第五条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后进行。第六条在业务部门提交审理之前,主审理人应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原则上,主审理人应参加以下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报告交换意见会。第七条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第八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起草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

3、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核。第九条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门复核:(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二)代拟的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S)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四)审计实施方案;(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S)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

4、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A)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业务会议议程:(一)由审计组长介绍审计项目简要情况(主要突出评价意见、查证问题及处理意见、征求意见情况);(二)讨论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审计组采纳回复意见情况及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S)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四)由主持人总结审议事项,形成审议意见。第十二条审计业务会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后,审定审计报告。第

5、十三条业务部门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组进行审理:(一)审计实施方案;(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S)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五)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六)代拟的审计机关结果类文书;(七)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业务部门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理人员应退回补充完整。第十四条审理组按照科室分工,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任务,提出审理意见。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论是否按要求完

6、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二)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S)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第十五条主审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六条主审理人提出审理意见后,如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有分歧,应组织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会议由审理组负责人主持,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

7、邀请其他相关领导和科室人员参加。第十七条主审理人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根据审理会议集体研究形成的审理意见,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第十八条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审理委员会在出具的审理意见中,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一)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种问题的,要求业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二)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六)种问题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进行修改。第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当对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填写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8、书,并根据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要求修改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纳的应当在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中说明具体原因。第二十条重要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应当由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授权,可以由分管局领导审议。第二十一条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不落实的,由审理组提议召开审理工作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三条审理组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第二十四条审理组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出具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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