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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维护和更新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四)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审查;(六)查询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
2、料;(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八)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九)与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三条各处室应当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按照职责做好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提供本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事项办理等工作;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保密审查;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处室要主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五条规范
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加强信息源头管理,严格保密审查程序,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六条省民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以下内容:(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省民政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信息;(三)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四)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统计信息;(五)省民政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省民政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
4、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省民政厅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省民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省民政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省民政厅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江苏省民政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江苏省民政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省民政厅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四)省民政厅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条省民政厅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细化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
5、限和方式,并按照上级机关部署完善更新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省民政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通过厅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第九条各处室拟制公文应当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厅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时,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退回,由公文拟制处室补充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容。经厅办公室审查后的公开属性应标注在公文附注位置,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办文时,公文拟制处室应在公文制作完毕后
6、5个工作日内确认办结。对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系统推送信息中心在厅门户网站同步发布。对未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办文或未以公文形式形成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审核并报厅办公室审查后,按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程序发布。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厅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现场、信函、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处室、直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举报信、投诉信等各类信函邮件,应当转交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事
7、项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厅办公室收到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二)审核。厅办公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三)办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厅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定一个主办处室牵头办理,其他承办处室应当配合办理。承办处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提出答复意见,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办公室核稿后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交厅办公室答复。(四)答
8、复。厅办公室对答复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按规范格式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提供给申请人。(五)归档。厅办公室加强依申请公开事项材料档案管理,确保有据可查。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按规定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处室负责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厅政策法规处提出答复意见和应诉。第十五条本厅依申
9、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对于主动公开的本厅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实行与发布解读方案、发布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拟制处室在成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供相关解读稿件,经厅办公室审查后,与文件信息同步上网公开。第十七条厅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应按照民政部和本省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督促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推进民政领域基层政
10、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第十八条厅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厅办公室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次面向厅机关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第二十条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第二十一条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厅各处室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厅办公室每年底对各处室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进行评估,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苏民发(2006)13号)同时废止。一、
11、修订背景和过程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并于当年5月15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需求,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原条例内容作了大幅修改,进一步拓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是做好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指南。省政府和民政部也相继修订工作规程或发文,对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答复规范、收费管理、年度报告、政策解读等提出新的要求。由于上位法的全面修订,我厅于2006年制定的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苏民发200613号)相关内容,
12、与现行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重新修订。为此,由厅办公室牵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部署要求,于9月完成了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起草。初稿形成后,于Ic)-Il月分别征求了厅各处室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江苏民政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12月初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12月9日,经2022年第39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12月26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省民政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苏民发200613号)同时废止。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
13、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 .省政府办公厅修改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0号);3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4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知3号);5 .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民办发201933号)。三、主要内容此次修订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着眼于简约实用,对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通用性要求,不再重复列举,主要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对相关职责划分、程序步骤、管理监督、保障措施等进行细化规定,突出针对性、操作
14、性和实效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第二至第四条)明确厅办公室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厅机关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细化了9条具体职责。规定了法规处、保密办、信息中心以及其他处室信息公开的职责。(二)主动公开范围途径(第五至第八条)明确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要求,从严把握审查标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结合我厅实际,细化了15个方面重点公开内容。通过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和优化信息公开平台载体,确保主动公开落到实处。(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第九至第十五条)明确公文拟制过程中的信
15、息主动公开审核、标注、推送、发布、时限等程序要求和工作要求。明确依申请公开的接收渠道、办理程序、时限要求、收费办法等,以及依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职责。(四)其他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六至第十九条)落实信息公开与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以及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年报制度等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解读、民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等规定。(五)监督保障措施(第二十至二十一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培训I、督促检查等要求,并明确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厅各处室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四、主要特点(-)加大公开力度,提升公开质效。实施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
16、、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细化了我厅15个方面重点公开内容,并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公开平台建设,在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上均有所优化,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二)规范办理程序,提供操作指引。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条例和我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责任处室、答复规范、办理时限、异议处理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并与办文流程、OA系统使用等进行了有效衔接,形成了管理闭环,为各处室具体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提供了规范化、操作化指引,便于在日常工作中对照落实。(三)强化监督保障,确保责任落实。实施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以及厅相关处室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厅办公室的牵头作用,细化各环节处室责任分工,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实施办法明确由厅办公室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定期组织业务培训I,年底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