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1—3章绪论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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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学,学时:40教材:海商法学 吴焕宁主编 法律出版社参考书目:1、司玉琢主编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第1版;2、张湘兰著新编海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3、沈木珠著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4、罗忆松主编海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5、相关海商法论文集及案例评析等,海商法学主要教学内容,1、绪论(海商法的概念、历史沿革、渊源)2、船舶(船舶的概念、法律性质、登记制度、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与船员(船员的职责、船长及其职责)3、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提单)4、定期租船合同(定义和特点、与航次租船合同比较、光船租赁合同)5、海上拖航、船舶碰

2、撞与海上救助6、共同海损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8、海上保险 9、海事纠纷处理,第1章 绪论(主要内容),1、海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2、海商法的历史发展3、海商法的渊源4、海商法的性质及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5、中国的海商法及其特色,1.1.1 海商法的概念(Maritime Law),海商释义:狭义指海上商业活动,一般包括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捕捞、海洋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广义的海商包括以上狭义的海商和海事。海事一般指海损事故,如自然灾难和意外事件引起的船舶货物的损失,一般包括海上侵权事件如船舶碰撞、海上油污等以及海损损失分摊制度等。海商法: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货运、客运关

3、系;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碰撞等关系。,1.1.2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关系:包括国内沿海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或远洋运输。(合同关系)2、船舶关系:以船舶作为财产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此外还有3、船舶行政管理关系:以保障海上安全航行和环境保护为目的对船舶进行行政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4、海上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和海事发生后的救助关系。如船舶碰撞、海上救助等。,1.2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自学),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海商法的冲突范围逐渐缩小;(统一化)2、重视海上旅客安全的保证;3、逐渐加重承运人的责任;4、注重社会公益的保证;,1.3 海商法的渊源,1、国内

4、法规2、国际条约3、国际惯例,1.4 海商法的性质(特点),(一)特点:1、是私法;2、属于传统商法;3、设有责任限制制度;4、设有物权的特别规定;5、设有保证船员待遇的规定(二)与民法相比较:1、联系(1)适用原则(2)代理制度(3)程序法的适用有一定联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规定。2、区别(1)调整的对象(2)领域(3)船舶的性质(4)责任制度与赔偿制度,1.5 中国海商法的颁行及其特色,起草和制订:始于1953年,历时近40年,20多次易稿,终于在92年公布,93年7月1日起施行。特色:1、服务于市场经济;2、与国际通行的海商法规接轨;3、较强的时代性;4、独具特色的承运

5、人责任制度,第二章 船舶(Ship),2.1 船舶的概念与性质2.2 船舶的国籍与船舶登记2.3 船舶的安全航行2.4 船舶所有权2.5 船舶抵押权2.6 船舶优先权,2.1.1 船舶的概念,定义: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注:海船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总吨是指船舶内及甲板上所有围闭空间的总和,以2.83立方米为1吨。条件:1、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是水上浮动装置;2、供航行之用,以运送为目的;3、用于商业目的。,2.1.2 船舶的分类,1、按国籍分:本国船/外国船。本国

6、船是指具有本国国籍证书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2、按航程远分:近海轮/远洋轮3、按开航定不定期分:班轮/不定期船4、按任务分:公务船/商务船(商务船又分为客轮/货轮,货轮可分为杂货船、散装船、冷藏船、木材船、油轮、集装箱船、滚装船等),2.1.3 船舶的性质,1、人格性。(1)船舶有名称,一经登记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更改;(2)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在海上航行均不受法律保护。(3)船舶有船籍港即住所。(4)船舶有失踪或行踪不明等问题。(5)普通法系国家还规定原告可以对船舶起诉。2、不动产性。法律上将其作为不动产处理。(1)船舶的所有权登记;(2)船舶是领土的延伸。3、是合成物。我

7、国法律认为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如锚链、海图、救生设备等。当然各国对这个问题规定不一。,2.2.1 船舶登记制度(Ship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船舶登记: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依法定程序向国家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获得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效力:取得国籍、确认航行权、确定船籍港、取得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作用:有利于保障海上安全;便于国家实行管辖和控制;便于获得船籍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享受登记国的某些优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船舶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1、船舶所有权。(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2)依据中国法设立的主

8、要营业所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的船舶。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3)中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4)经交通部特准的其他船舶,也可以悬挂中国国旗。2、船员。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船舶的船员,由中国公民充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国公民充任的,须交通部批准。,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国籍的意义,1、悬挂国旗航行权。船舶依法登记的,有权悬挂中国国旗航行。非法悬挂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郭国旗航行的,船舶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该船舶。2、沿海运输权。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经

9、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3、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船旗是重要的连接点。如: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2.2.2 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一、要了解方便旗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一下开放登记制度。以船舶登记条件的严松可将船舶登记分为正常登记/开放登记。一般说来,只有本国人所有的船舶才能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从而悬挂本国国旗航行。这种登记是正常登记。但有些国家队船舶登记的条件不加限制,甚至允许外国所有和经营的船舶在本国登记,此谓开放登记。方便旗船:是指在外国登记,并悬挂

10、登记国国旗航行的船舶,或称开放登记船。登记国国旗为方便旗。,2.2.2 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二、方便旗船数量增多的原因:1、船旗国可获得一笔可观的登记费及税款;输出本国劳动力,赚取外汇;2、船东可以逃避高额征税、逃避严格的监督管理,还可以雇佣低廉的劳动力节省开支。三、弊端:1、方便旗船在船舶技术状态和船员技术管理方面要求不严格,导致事故率高,海上安全航行失去保障;2、方便旗船在国际航运业务上不正当的竞争,引起了国际航运界的不安;3、发达国家船员大量失业,发展中国家很难发展本国远洋船队;4、船东与船旗国并未建立真正联系,对船东的违法经营无法实现真正管辖。,2.3

11、 船舶的安全航行(自学),1、有关国际公约及航行制度2、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3、船舶检验4、船舶开航前的适航性5、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1)进出港手续(2)船舶联合检查(3)强制引航,2.4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种类包括:国家、集体、私营企业、个人、中外合资。取得与转让:主体限制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有主要营业所,个人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且为中国公民,均可取得船舶所有权。取得与转让均需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消灭原因:转让、赠与、继承、保险委付、捕获、征

12、用、没收、强制拍卖、船舶灭失和失踪、所有人本人死亡、法人破产或被撤消。,2.5 船舶抵押权(Maritime Mortgage)2.5.1 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性质,定义: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1、能使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2、设定抵押权的船舶不转移占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1、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MM;2、在船舶属于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对其共有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其所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除签书面合同

13、外,还应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2.5.2 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抵押权的标的:1、20总吨以上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2、建造中的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抵押人的主要权利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2、抵押权人的同担保法规定。,2.5.3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及消灭,原则: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为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同日登记的,按同一顺序受偿,不能足额受偿时,按担保债权金额比例受偿。消灭原因:1、担保债权的消灭;2、被抵押船舶灭

14、失(抵押权人可从保险赔款中优先受偿);3、被抵押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2.6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2.6.1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又称海上留置权或海上优先请求权。特征:1、法定性。它并非产生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2、从属性。它总是伴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3、秘密性。它不需要以占有或向登记机关登记为条件;4、依附性。它可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或船旗的变更而消灭;只要债务人一天不清偿债务,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在船上。5

15、、它的实现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2.6.2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下列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5项规定的范围。,2.6.3 船舶优先权的性

16、质(一)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争论,1、债权说。理由(1)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权或担保制度中并无优先权概念;(2)ML属于债权优先权,即特定权利,对于债务人之特定财产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3)从定义看;(4)ML不须登记,亦不占有标的物。2、债权物权化说。ML本身是债权,法律为保护此类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赋予了其物权的某些特征和功能。3、物权说4、优先受偿说:即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特权,法律规定某些请求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性权利。,2.6.2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二)民法原理中关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债权属于请求权,以请求债务人之特定行为为内容,其标的是行为,表现为“为或不为”的请

17、求,而物权则为支配权,就物行使其权利,以就物享受一定之利益或直接支配其物为内容,其标的物是物,一般为有形物;2、债权关系的内容,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拟订,物权则采取法定主义,物权内容须依法律之规定,当事人不能意定;3、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无。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5、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6、物权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产生效力,具有对世性,债权只具有对人性。,2.6.2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三),1、性质:具有物权的性质。(1)标的是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及属具(运费或其代位物),是有体物;(2)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是管领和支配该标的物,尽管这种管领和支配是非直接和不完全的(通过法院扣押实现

18、);(3)船舶优先权可以随船转移,表现出对物的追及效力;(4)具有对世性效力。ML存在后不仅对船方财产享有支配权,而且还对其他人发生效力,其他人不得妨碍优先权人行使权利。2、特点:(1)是他物权;针对他人的财产设定的物权;(2)是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3)是一种不完全的、有限制的物权。,2.6.3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一),1、概念: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顺序。涉及异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各类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及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2、一般原则(1)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2)在有担保的各债权之间,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

19、(3)受同一种担保物权担保的诸项债权之间其优先的顺序与位次依法律规定;(4)在同一航程中发生的船舶优先权,后发生的先受偿。3、异类债权的受偿顺序:各类特殊费用船舶优先权债权船舶留置权债权船舶抵押权债权一般债权,2.6.3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二),海商法22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均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位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

20、财产赔偿请求。注:如第4项发生在1、2、3之后,则应先于1、2、3受偿。1、2、3中的债权不论先后同时受偿,不足部分按比例受偿;第4项中则不然,后发生的先受偿。,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海商法第26条:在船舶转让的时候,船舶受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程序(1)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2)审查与裁定:7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准予的裁定;催告期为60日;(3)登记;(4)判决。催告期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应当公告。,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船

21、舶优先权是通过法院扣押以至变卖产生优先权的船舶的方式行使。,2.6.4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海商法29规定,船舶优先权因以下原因之一而消灭:1、因时效届满,船舶优先权的时效定为1年,该时效不得中止或中断,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算。“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沉没、失踪和拆解完毕。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船舶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注意: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只是担保物权的消灭,而不是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的消灭。,2.6.5 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比较,1、共性:三种担保物权均是设置于债务人的船舶所

22、有人或第三人的船舶之上,标的均为船舶;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2、区别(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而MM是协议担保物权。(2)担保的债权有别。(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无须实施任何行为;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4)行使权利的方式有别。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行使其债权时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责令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强制拍卖该船舶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船舶留置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只须留置占有该船舶即可。,2.7 有关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国际公约,1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2

23、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习题:单项选择,设一船舶设立:抵押权30万元,且已登记;抵押权20万元,但未登记;抵押权10万元,登记日期在之后;船舶优先权50万元;舶留置权20万元。以该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为()A B C D,习题:多项选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是()A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B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C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D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习题:多项选择,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

24、当符合的条件有()。A须共有人一致同意 B须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进行 C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D应当取得持有3/4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习题:多项选择,下列各项债权请求中,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A船舶的修理费用 B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C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D具有强制保险或财务担保证明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案例分析1,1994年5月,大连渔业公司与中国华海船务有限公司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5月10日,华海公司所属的“希望”号货轮从大连刚出发,运送一批鲜鱼到青岛港。中途,“希望”号货轮主机发生故障,被迫抛锚。这时恰有一艘悬挂日本国旗的拖船驶过。“希望”号货轮船长遂

25、与该船联系,请求该船将“希望”号货轮拖至青岛港,由“希望”号货轮支付拖航费用。问:1、该悬挂日本国旗的拖船能否进行拖航作业?2、假设“希望”号货轮主机排除故障后赶到青岛港时已耽误了交货时间,货方诉船方违约,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案例分析2,1993年10月,中国公民王某、张某、刘某、蔡某合伙成立复兴渔业公司,每人投资25%购得一条船进行经营。该船在当地港务部门进行了登记。1994年2月,复兴渔业公司与韩国A公司签订长期鲜鱼供应合同。A公司提出要复兴渔业公司提供担保。王某、张某、刘某同意将船抵押作为债务担保,蔡某不同意。王某、张某、刘某遂以合伙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船

26、舶抵押合同,并共同到港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蔡某听说有一外地人何某要买船,出价高出当地船价1倍,于是主张将船卖给何某,再另买一条船进行经营。4人都同意,与何某签订了船舶转让合同,但双方均未到港务部门进行登记。,案例分析2(续),同年6月,该船遇风暴沉没灭失。同年9月,A公司发现转让船舶之事,向我国法院起诉,主张该船舶转让合同无效,船舶所有权并未转移,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抵押权。问:1、王某、张某、刘某在不经蔡某同意的情况下与韩国A公司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有效吗?双方设定抵押担保,在程序上是否合法?2、复兴渔业公司与何某之间的船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船舶所有权转移了吗?3、A公司确认自己享有

27、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参考答案,(1)抵押合同有效,因达到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2分程序也合法,因为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的 抵押合同,并共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转让合同无效。因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的船舶转让给他人。该船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转让合同无效且合同双方均未进行登记。(3)韩国A公司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抵押权的请求无法得到满足。因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案例分析3,1995年5月,大华航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兴海”轮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8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1996年9月,“兴海”轮入坞检修,修船费用18万元人民币,

28、约定10月检修完毕,船舶出坞前支付修船费用。1996年4月至10月,“兴海”轮船员李某休假半年。10月回船后发现自己半年的工资被扣发,合计2.4万元人民币。李某指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船员休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大华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补发。1996年11月,修船厂因大华公司不支付修船费用,宣布对“兴海”轮进行留置,请求法院拍卖该船以清偿债务。,案例分析3(续),银行也以大华公司1996年5月未清偿到期贷款及利息,要求法院拍卖抵押物“兴海”轮,以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李某也向法院提出以“兴海”轮拍卖所得补发拖欠工资的请求。问:1、修船厂、银行、李某各对“兴海”轮享有什么性质的海事请求权?2、假设

29、法院拍卖“兴海”轮,获款95万元人民币,法院拍卖船舶支付费用2万元人民币,对银行、修船厂、李某的请求,依法应如何分配该分配所得?,参考答案,(1)1)银行享有抵押权;2)修船厂对其占有之下的船舶享有留置权;3)船员李某依法具有船舶优先权。(2)首先拨付法院为拍卖支出的2万元费用,再按照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顺序依法受偿。即李某得到2.4万,修船厂得到18万,银行只能得到72.6万元。,第三章 船员(Mariner/Seaman/Crew)3.1 船员的概念与种类,船员的概念(第31,取广义)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在职人员;只有持有海员证书并在海船上任职的工作人员才是船员。狭义的船

30、员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我国的海员证统一由大连、天津、上海、广州、青岛、黄埔、南京、武汉港务监督签发。船员的种类:1、按工作性质分四类: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事务部船员/电台部船员;2、按职务分两类:高级船员/一般船员。P47,3.2 船员资格的取得与定额,船员资格的取得:1、考试;2、考核船员的定额:一是指船舶应当配备的所有船员的总数;另一方面是指船舶上必须保证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的数额。我国对总数无统一规定,但对于持证船员的数额有具体规定:1、在远洋航区,近海航区航行的船舶和在国际航线上航行的客船,必须配备9名持证船员;2、在沿海航行的船舶,可根据各海区的具体情

31、况而定,否则视为不适航。,3.3 船长的职责,一、船长的概念:是指挥一条船的人。他应该是驾驶专家,能精通天文、地理,熟悉航线水深和港口设备、船体、机器等,又是政治工作者和外交工作者;同时还要懂得各种货物的特性,以便分载和保管货物。二、职责: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2、负责全船的安全和秩序;3、负责制作海损、污染事故报告书;4、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5、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司法权(1)刑事方面:(2)民事方面:,3.4 其他船员的职责,职责:1、甲板部大副:船舶内部的秩序和纪律,贯彻船长的命令和指示,在船长因病或不能执行职务时,代理船长职务。2、二副:管理所承运的货物并负责船舶航行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3、三副:负责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管理船上所应具备的文件,制作船员、旅客名单。4、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负责机械动力电气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3.5 船员的权利,1、工作与报酬的权利;2、给养、医疗服务的权利;3、休假、退休的权利;4、因在执行职务时受伤或患病而残废或死亡所应有的特殊待遇;5、获得遣返费用的权利。发生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将其送回原港。(1)在船上服务遭受伤害;(2)船舶失事;(3)非因海员自身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而得疾病;(4)由于不能由海员负责的事由的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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