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通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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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第十五章 物权通论 目 录,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一、概念和特征,1、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2、物权以物(动产/不动产)为客体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此之谓“物权概念的有限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概念,(二)特征,第三编 物权,人,二、物权的意义-定份止争和物尽其用,第三编 物权,1、物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2、物权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3、定分息争,4、使用价值之支配交换价值之支配

2、,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物权的社会化,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交换价值、使用价值 4.物权具有排他性,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名分之未定也。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吕氏春秋,三、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特点:1、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 2、法律规范适用的强行性 3、规范内容的固有法性(本土性)4、维护利益的公共性,第三编 物权,四、物权与债权,第三编 物权,

3、讨论案例:德国的储存精子灭失案(Vernichtung von Sperma)某甲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乃将其精子冷冻储存于某乙大学附属医院。其后甲结婚,欲取用精子时,获知乙医院过失致其储存的精子遭致灭失,乃向乙请求2500马克的慰抚金。下级和原审法院均否认甲的请求权,德国联邦法院则肯定乙系侵害甲的身体(注意,不是财产)。,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第三编 物权,物权法五: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1、保护交易安全对世性权利,2、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

4、3、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4、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物的自由”,1、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例:担保法未设定不动产质权,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权是无效的。2、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不得自由创设。担保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

5、立行为无效,第三编 物权,法律(物权法定主义)社会生活,二、物权的类型,第三编 物权,物权,物之支配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第三编 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

6、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第三编 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概念,法

7、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各种具体的保障力,其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力和物权请求权。,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编 物权,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以下内容:排他性占有。排他性支配。,物权排他性:一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响的 范围之内,如:1、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2、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

8、: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3、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排斥: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4、所有权与留置权排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排他性例外:1、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 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 3、数个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2、可得并存之排他,第三编 物权,(二)“优”、“

9、劣”的确定方法 物权对抗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所有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第三编 物权,(3)均不具备公示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三、物权的追及力(一)概念: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成立以后,不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辗转流传到何人之手,都可以追及其

10、所在,主张其所有权,从而将物予以取回。(二)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善意取得除外,第三编 物权,练习: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上例中若将乙、丙之关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情节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呢?(三)物权的追及

11、效力与债权的诉讼时效 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去做生意,一走就是3年。某乙见这个棚子坏了,又邻着自己的墙,于是就修了修,在里面放东西。某甲回来以后见了也没说什么。后来某甲要盖房子了,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某乙说,你的诉讼时效已过了,民法上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你3年都没吭气,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我执行啦!现在问,诉讼时效过了没有?没有。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所有权。,第三编 物权,四、物权的优先效力,第三编 物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优先权效力归纳为两个方面:一、

1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称为物权的对外效力。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称为物权的对内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既可发生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可发生在物权相互之间。(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这是一般原则,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除外情况:1买卖不破租赁时的租赁权。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3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如果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

13、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编 物权,当同一财产上,都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并存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法律赋予了留置权优先实现的效力。当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混同时(归属一人),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第三编 物权,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

14、2002年3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不能。虽然,乙对房屋享有债权(承租权),丙享有物权(所有权),依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丙本应有权要求乙搬出,但现代民法上,租赁权日益转化为物权化的债权。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5、第三编 物权,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案例一:某甲有一座房子,价值20万,他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找某乙借钱,某乙说你要还不了我怎么办?某甲说,我有房子呢!某甲和某乙签订了第一个借款合同,某乙就借给他10万元钱;后来钱还不够用,他又向某丙借钱,某丙说,你要还不了我怎么办呢?他说我可以用房子作抵押。于是他们就又签订了第二个借款合同,某丙又借给他了

16、8万元钱,但约定以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最后某甲资不抵债,破产了,房子卖了15万元。此时,乙丙如何受偿?,第三编 物权,案例二:将例一中的题目条件改一下,先借10万有抵押;后借5万也有抵押;最后还有第三个借款合同借3万也有抵押。某甲破产后,拍卖房子了,原价20万的房子,现在只卖了15万,房子上有三个抵押权,第一个是10万,第二个是5万,第三个是3万,但现在他只有15万元的变价,先来偿付谁的债权呢?思考:以上这三种效力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物权的优先的效力。,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四、物权请求权,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

17、配的圆满现实状态。,人,物,(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第三编 物权,1、债权说,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请求权,2、物权说,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存在;物权消灭,物权请求权消灭,3、独立权利说,不同于债权,以物权存在为前提;不同于物权,以请求为方式,(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1、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练习:一、甲乙之间订立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合同订立后,甲委托运输公司丙运至乙处。在运输过程中,丙故意损坏承运木材。针对丙的行为,哪些人可以提出权利请求?二、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幢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第三人丙故意毁损房间,针对丙的行为,谁可以

18、提出物上请求权?三、设例二中在抵押期间甲本人故意毁损房间,则乙有何权利?,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人,物,“此物是我的,请走开”,“请把你的东西给我”,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三编 物权,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一)事件,(二)事实行为,(三)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2、双方法律行为,三、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一)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物权变动)(二)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三)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

19、,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编 物权,四、物权变动的原则,(一)适用范围,依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第三编 物权,(二)公示原则,1、概念,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的方式来进行,2、公示的方法,(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五、不动产物权登记(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二)登记的类型 1、实体权

20、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契约登记)2、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 3、设权登记和变动登记 4、本登记和预备登记(三)本登记、预备登记1、总登记2、变动登记3、更正登记4、涂销登记2、预备登记(1)预告登记(2)异议登记,第三编 物权,六、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一)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4.善意保护效力5.警示效力(二)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1.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2.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3.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登记4.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第三编 物权,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模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1、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模式。“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严格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观念交付的类型,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A,七、动产物权的公示-交付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

22、生改变,但法律上具有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A,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公示的效力,(1)公示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第三编 物权,动产,不动产,(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A,(三)公信原则,第三编 物权,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与“物权”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

23、可兹信赖”的效力。,1、物权与物权的外观,A,(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第三编 物权,2、物权外观的可兹信赖的效力,A,自称出资购房 要求确权被驳回 郭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生育郭甲、郭乙、郭丙。郭小乙系郭乙之子。郭某于2009年12月去世,杨某于2011年9月去世。位于石景山区的诉争房屋系郭某1995年从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并登记在郭某名下。郭甲以自己是房屋购买出资人为由将郭乙、郭丙、郭小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第三编 物权,一、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07-6-5

24、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 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 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

25、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问:1.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请详细讲明原因)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细讲明原因),三、2010年,刑某与洪某出资购买了两辆东风牌汽车从事长途贩运,其中,刑某出资10万元,洪某出资6万元,双方约定:盈亏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两年中,双方赢利均按约定比例作了分配。2011年5月份,刑某乘洪某外出之机,将一辆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洪某回来后,不同意卖车,要求刑某追回该车,刑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0万元,可以买一辆多汽车,因而认为自己有权出售汽车,洪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

26、刑某和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问:1、洪某与刑某之间对汽车形成何种关系?2、刑某出卖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三编 物权,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物权变动合意,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未登记),无权处分,第三编 物权,(二)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合意公示,(未登记),有权处分,第三编 物权,(三)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第三编 物权,四、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折衷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7、的“独立性”,(对抗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第三编 物权,(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折衷主义,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1、含义,第三编 物权,2、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甲动产A,乙,(1)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第三编 物权,(2)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甲,乙,有权处分?,无权处分?,与善意、恶意无关,需为善意,一、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 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

28、某的名义购得了 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 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 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设:如果在诉讼期间,王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 所有权该归谁?李某有什么办法去防范呢?,二、陈某喜欢收藏名人字画,不久前,他得知某拍卖行要公开拍卖一幅名人字画,遂报名参加拍买,并以20万元的高价竞买成功。陈某随即向拍卖行付了款,并将购得的字画收藏家中。谁知,几天后,该字画原来的主人刘某从外省赶来找到陈某,说那幅字画是自己被盗物品,盗贼从

29、他家偷走字画后,竟然胆大地公然找拍卖行拍卖。负责侦破这一盗窃案的公安部门也向陈某证实了这一事实,目前盗贼已被抓获。刘某要求陈某将赃物退归原主。如何处理?,三、某公司委托员工王某购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见有机可乘,就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欠自己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双方达成了以别墅抵偿欠款的调解书,王某以此为依据办理了过户手续,而后以低价将别墅卖给李某。案发后,王某获刑11年。某公司申请追讨损失,但是此时,王某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公司能否向购买者李某追讨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两院两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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