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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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税收法律关系,第八章 税收法律关系,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亡,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包括了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基本组成部分,其中国家的征税权与纳税人的权利是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税收活动中由税收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以税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三方面的涵

2、义:发生在税收活动中;须经税法的调整;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直接对等性以提供公共产品最优化为特征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税收法律关系是调整税收活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狭义的仅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广义的则包括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税收关系的范围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三种不同层次的税收利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指政府及其收

3、征收机关为实现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在向纳税人征税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旨在为实现税收分配法律关系而提供程序性的保障。,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世界各国宪法都明文规定实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未经国会的同意,政府不得擅自开征、停征税收或修改税收要素。因此,从广义上说,税收法律关系还应当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并与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一道,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重心,而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则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与重心。,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我们的观点而言,基本上赞同北野教授“公法上的债务关系说”,但

4、在有些问题上需要作些小小的调整(特别是与行政法的关系,如何脱离行政法的影响)。税收法律关系具备“债”的一般特征税收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债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之债务关系”,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一、税收之债概述,税收之债,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我们认为,对税收本质作出比较合理解释的是“利益说”和“新利益说”。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分析,把税收的本质称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国家的职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既然这些公共产品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按照市场交换的法则,国家由此

5、而付出的费用当然也应当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税法具有财政、经济和社会等三大职能。所谓税法的社会职能,是指税收具有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职责和功能。税收社会职能的核心是通过课征,实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均匀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别”的理想目标,而这实际上强烈地蕴涵着税收目的的平等性。,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西方思想家运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课税须获得纳税人承诺为条件,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来决定是否课征税收,国家只能在征得人民的代表同意之后才能征税。而西方国家宪法所作的“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课税”原则规定,正是从宪法的

6、高度肯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从社会契约思想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税收权力、物和行为。,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text,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二、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纳税

7、主体,权利,税收优惠权陈述申辩权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控告检举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取得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税收救济权,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 的义务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主动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二、税收法律关系内容,义务,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一、,也称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形成、发生,是指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税收权利、义务关系,即新设一种税收法律关系。,产生,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构成要件说,税收之债在法律所确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成立,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只是具体确定税收债务的数额,仅仅具有宣示作用。,税收之债经由课税处分而产生,课税要件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之债,只有经过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才成立税收之债。,课税处分说,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变更,企业组织状况变化,纳税人企业经营情况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税务机关组织结构变化,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思考题】,1简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2简析税收权力关系说。3简析税收债务关系说。4简析“公法之债”的含义。5简析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6简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三要素。7简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消亡。,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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