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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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保险法,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及保险法的基本原理,重要保险种类和保险合同,以及有关保险业的法律规定。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2,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3,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的种类(1)以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保险,保证保险,4,(2)以保险实施的形式

2、分类,保险的种类,5,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概念 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6,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7,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按照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经营组织。主要是保险公司。,8,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

3、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为自己投保的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人;在“为他人投保的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9,二、保险合同,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0,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申请 保险人同意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等凭证,并将合同内容记载于凭证上。保险合同成

4、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11,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合同就已经成立。保险费交付并不一定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后果。保险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注意,12,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

5、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13,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

6、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1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限制。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5,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信用险,工程保险,运输保险,一般财产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保证保险,16,财产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标的的规定

7、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所尽责任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17,财产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费的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

8、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18,财产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未约定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9,财产保险合同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

9、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20,财产保险合同关于向第三人追索的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前,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时,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21,财产保险合同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0、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或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22,区别,种类,责任,财产,人身,保险目的,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索赔),直接补偿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受害人,有形财产或相关利益,财产或利益的损失,补偿被保险人损失,按约定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生存、死亡、伤残,身体与寿命,三种合同区别,2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4,保险公司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

11、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26,【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

12、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7,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

13、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28,案例 2004年8月1 6日,陈某为车牌号为粤xxxx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上乘员)、无过失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上显示:被保险人、联系人、索赔权益人均是陈某,

14、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车牌号是粤xxxx,新车购置价是580000元,实际价值是270000元。保险期限白2004年8月17日0时至2005年8月17日O时止。2005年7月17日,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到某市洽谈生意业务,将该车停放在一小区商铺前,在当晚21点取车时发现该车不在,遂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后陈某向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70000元。,29,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

15、险费义务的人。”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发票上显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和支付保险费的人均是陈某,故投保人应认定是陈某。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案涉保险标的车牌号为粤xxxx汽车的所有权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陈某,故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Study Constantly,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The More You Know,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写在最后,谢谢大家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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