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2).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2177271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4.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2).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2).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2).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2).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规字(2022)2号、中山科发(2022)24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1月28日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加强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

2、完善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产业园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

3、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加速中小型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科技产业园区是指市政府重点建设的集研发、孵化、加速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园区。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申报与调整,绩效目标设定,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核准,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以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镇街

4、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

5、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第三章认定条件与流程第五条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一)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化的服务机制。(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三)在孵企业和项目团队合计6个以上,且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年组织或参与不少于6场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至少配备1名以上创业导师。(五)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一)分类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国际和粤港澳台孵化器等。综合孵化器是指不区分领域,为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

6、体。专业孵化器是指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国际和粤港澳台孵化器是指建立国际化、港澳台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台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二)认定条件1 .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且运营时间满1年。2 .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

7、(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专业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国际和粤港澳台孵化器不低于500平方米。3 .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有1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

8、理咨询专家等。5 .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20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o属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在关联产业方向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6 .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三)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L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7 .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8 .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行业的企业,孵化时限可延长。9 .属港澳台孵化器的,在孵港澳台企业是指以港澳台创业者作为股东

9、、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注册在中山市并持续有效运营、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港澳台团队指由1名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需是港澳台创业者。(四)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1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2 .累计获得项目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3 .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4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第七条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一)认定条件1 .在中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

10、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建立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持续运营1年以上。2 .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3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4 .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5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

11、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6 .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7 .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8 .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o9 .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豕O(二)加速器入驻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2 .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

12、累计达600万元以上。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5%以上。(三)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第四章认定申报和管理第八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流程如下:(一)申报单位提交申请,申报材料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二)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四)在市科技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下达认定文件。第九条市级科技

13、企业孵化载体应按统计相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鼓励其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与统计。第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经批复后生效。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变更参照对应级别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材料:(一)一般变更:1 .孵化载体品牌名称变更,指孵化载体更换对外运营品牌,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2 .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变更,指孵化载体运营主体变更工商登记注册上的单位名称(统一社

14、会信用代码不变),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变更前后法人证明。3 .孵化载体场地面积增加50%以内,指孵化载体较认定时孵化场地面积增加50%以内,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孵化场地地址和面积变更前后产权证明;孵化场地平面图。(二)重大变更:1 .运营管理主体变更,指孵化载体更换新的运营主体,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前后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及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变更后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册、创业导师名册和聘任协议(聘书);变更后内部管理体系和制度文件;变更后在孵企业(团队)清单和入驻孵化协议。2 .孵化场地变更:孵化载体的场地区域和面积有所变化(孵化面积减少或者

15、增加超过50%),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明;孵化场地地址和面积变更前后产权证明;孵化场地平面图;变更后在孵企业(团队)清单和入驻孵化协议。第十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要求每年参加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第五章资助范围与标准第十三条资助对象为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载体的运营单位或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单位。第十四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助采用事后补助,包括:(一)认定补助1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15万元。众创空间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众创空间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3

16、0万元。2 .对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孵化器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单位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3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大学科技园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单位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4 .对获批省级加速器的运营单位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二)评价补助1 .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30万元。2 .省级孵化器、省级加速器、省级大学科技园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2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

17、位补助15万元。3 .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15万元;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10万元。4 .同一众创空间、孵化器被多级评价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年度评价资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鼓励镇区按照市级财政标准进行配套补助。(三)支持镇街结合产业特色,与广深港澳等合作建设异地孵化器和加速器,结合建设投入或建设绩效情况,按照镇街投入最高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四)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对专业孵化器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所购置的公共科学仪器设备,按不超过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五)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对经省人民政

18、府批准建设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第十五条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第六章资金申报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申报审批流程(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通知,确定具体申报要求;(二)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四)下达经费补助文件,完成资金拨付。具体申报流程可根据市科技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七条绩效管理组织年度运营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19、当年运营评价为C等级的,限期1年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单位将被取消市级认定资格。第十八条评价程序市科技局发布年度评定申报通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发布。第七章监督与信用管理第十九条项目信用管理依据科研信用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条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申请过程中发现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称号,收回补助资金,并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307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