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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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漠源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乡人民政府乡长作为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政办工作的副科级领导负责保密审查

2、工作,乡党政办负责进行保密审查,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七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乡保密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四)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第八条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第九条本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一条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乡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二条乡保密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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