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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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社区)社会治理力量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激励对象、经费来源(一)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分为调解员办案补贴(以下简称“以奖代补、以案定补”)、专项调解工作补贴、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奖励三类。(二)激励对象范围:L乡辖区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且不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人民调解

2、员。2.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顾问、律师。(三)经费来源:设立全乡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专项资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列入乡财政预算。二、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四)每季度对调处成功并制作成规范协议书(包括口头调处案件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案卷的人民调解案件,根据评查结果,兑现案件补贴,同时案件等级以兰溪市司法局评定为准,奖励标准如有变动则参考上级相关文件自动进行调整。1 .口头协议经口头调解成功并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经评查合格每件奖励30元。2 .书面协议成功调处矛盾纠纷,规范制作调解案卷,根据评查结果,按以下标准奖励:简易

3、纠纷的奖励标准为100元/起,范围:调处成功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一般复杂纠纷的奖励标准为200元/起,范围:协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调处成功并制作规范调解案卷。疑难复杂纠纷的奖励标准为500元/起,范围:协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含民间借贷、经济合同等纠纷);一般性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初信初访。经调处成功并制作规范调解案卷。重大疑难纠纷的奖励标准为IOOO元/起,范围:兰溪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两人以上非正常死亡且案情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经调处成功并制

4、作规范调解案卷。重大疑难纠纷根据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报批、奖励。三、专项调解工作补贴(五)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和发展律师调解工作制度的号召,设立专项调解工作补贴,针对乡政府法律顾问、村法律顾问、律师受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派,现场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给予适当补贴。(六)法律顾问、律师现场参与我乡矛盾纠纷调处并调解成功的,根据纠纷疑难复杂情况给予相应工作补贴:L一般复杂纠纷的补贴标准为300元/起,范围:协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2 .疑难复杂纠纷的补贴标准为500元/

5、起,范围:协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含民间借贷、经济合同等纠纷);一般性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初信初访。3 .重大疑难纠纷的补贴标准为IOOO元/起,范围:兰溪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两人以上非正常死亡且案情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七)参与矛盾纠纷现场调处并调解成功后,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法律顾问、律师填写乡专项调解工作补贴申请表(附件3),作为申领补贴的依据。四、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奖励(A)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奖励是为发现典型、鼓励先进而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予以适当

6、奖励的激励措施。(九)优秀人民调解员奖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数量、协议履行率、调解文书质量和规范程度、案例报送数量、群众满意度等评价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季度评选6名优秀人民调解员,并每人给予500元奖励。(十)人民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优:1 .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的;2 .申报“以奖代补、以案定补“、人民调解工作优秀奖励时弄虚作假的。五、附则(十一)工作纪律:L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组织的委派,依法参与矛盾纠纷调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不得收取当

7、事人任何形式的报酬。2严禁在申请补贴和奖励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事迹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和评优资格,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3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审查,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4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激励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财政所应当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十二)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自2023年2月5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4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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