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的公告(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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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一权益分派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55号)为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规范权益分派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一权益分派,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一权益分派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一权益分派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2、制定本指南。1 .一般规定1.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积极回报股东,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中的股东回报政策。1.2 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披露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1.3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上述定期

3、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8位,小数位不能超过6位。如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1.4 权益分派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2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均以R日股本数为准。2 .办理流程2.1 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4、国结算)进行分派,并根据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2.1.1 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要求,在R-5日前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2.1.2 权益分派申请经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如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实施权益分派的股份基数与总股本不一致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不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及按总股本折算的除权除息参数(保留7位小数)、除权除息参考价等内容。1.1.1 3上市公司

5、应当于R-4日17:OO前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类别,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确认除权除息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业务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上市公司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与经中国结算审查的公告一致。如不一致,应于R-3日17:00前联系本所更正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特殊情况下无法更正的,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本所联系。2.1.4 上市公司应在RT日12:00前按照北交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做好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如未能按照中国结算规

6、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或因其他合理原因决定延期实施权益分派的,上市公司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本所联系,并最晚于RT日17:00前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如未能按时披露延期公告,上市公司应向本所申请股票自R日开市起停牌,并于披露延期公告后向本所申请股票复牌。2.1.5 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请进行除权除息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反馈除权除息操作结果,上市公司应于R+1日(即除权除息日)8:45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2.1.6 R+1日,

7、中国结算登记送转股、派发现金红利,上市公司完成权益分派,本所完成除权除息。3.其他事项3.1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权益分派,自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上市公司存在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且已进入转股期的,在实施权益分派时应当按照可转债存续期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与恢复转股。3.2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3.3 上市公司未能在本指南1.4规定期限内实施权益分派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于期限届满前披露关于未能按期实施权益分派的致歉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未按期实施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安排。继续实施权益分派的,原则上应以己披露的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作为权益分派依据,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取消权益分派的,还应在致歉公告中披露取消的具体原因。3.4 上市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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