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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促进我校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第二条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必须严守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服务国家重大需求与战略决策。第三条出版基金本着“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第四条出版基金每年资助数量视著作评审情况确定。第二章资助条件和范围第五条申请者是学术著作的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第六条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大学为
2、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撰写的字数不低于著作总字数的70%,著作总字数不低于20万字。第七条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是已与学校认定的一类出版社(名单后附)签订图书正式出版合同,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著作。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含文学翻译和典籍外译)。以下成果不在本基金资助范围:再版著作、无书号出版物、教材、编著、工具书、汇编类、论文集、作品鉴赏、科普读物、音像制品、艺术作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等。第八条以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申请出版基金者,必须以学位论文或出站报告为主体申报过国家社科基金相关项目。第三章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第九条出版基金可常年申请,受理机构为社科(
3、科技)处。第十条申请者如实填写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 .学术不端检测报告(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参照当年社科成果奖评奖要求);2 .完整的书稿;3 .出版合同;4 .其它可反映作者水平的材料如获奖情况、鉴定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著及评价等。以学术译著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者,需提交以下材料:1 .外文版原著一部;2 .国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正式授权证明一份;3 .国内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的翻译委托书一份。第十一条为保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客观公正性,实行评审制度,按照“学院初审、专家会评、学校批准”的程序进行。学院初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合格者,由院学术
4、委员会主任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学院公章,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社科(科技)处。专家会评:社科(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会评并公示结果。学校批准: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第十二条资助经费额度:资助经费3-5万,单本著作资助额度不超过其出版费用。获得3万元以上(不含3万)出版基金资助者将不再享受大学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修订)中所规定的学术著作奖励。译著出版资助额度按学术著作的70%计算。第四章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获批出版基金资助者,办理相关手续,资助经费由学校直接支付至相应出版社。第十四条接受出版基金资助者必须在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完成出版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出版者,经学校研究追回相应资助经费。第十五条受资助者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法律责任,如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资助,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学术道德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在封面或扉页注明“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第十七条接受出版基金资助者,应将5本样书交至社科(科技)处存档登记。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社科(科技处)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