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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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第三条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应符合中华

2、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七至四十五条执行。(S)不予公开。L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四条公文制作部门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第五条镇政府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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