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博物馆内部控制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红河州博物馆内部控制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红河州博物馆内部控制制度为了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应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依法办事、保守秘密、搞好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二条财务人员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严格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计和出纳岗位工作。第三条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和出纳人员。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第四条单位内部具体管理资金账户的机构应分别设立会计、出纳、并明确岗位责任制。第五
2、条会计、出纳业务应相互制约。出纳人员办理资金账户的收付款业务,必须由会计人员制单,按职能和权限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度银行账户资金,也不得将未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付款票据留存抵库,无拨款依据不得拨付资金。第六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有市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银行预留印鉴应为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本单位会计名章、出纳人员名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办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
3、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二)单位实行印鉴与票据(支票)分管制度。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由保管人员签名登记。分管印鉴或票据(支票)的财务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票据(支票)移交给单位领导指定的人员暂时分管,严禁印鉴和票据(支票)由同一人保管。(S)出纳登记财务收支业务的出纳账,应单独设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采用三栏式的定本式账页,严格实行一年一本出纳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代替日记账,也不得按会计账簿上的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额抄录,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出纳账
4、簿由封面、扉页、账页组成。启用表应注明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姓名,并加盖出纳员名章和单位公章。(四)出纳员登记出纳账簿,要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一一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登记完毕,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五)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一账页的第一行写“承前页”;每一页的最后一行写“过次页”。每月登记完后,要在下行写“本月合计”,在“本月合计”下行写“本年累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没有余额的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标“Q”表示。(六)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
5、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九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
6、;对以前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单位应设立支票和其他票据领用簿,购买支票或其他票据,按编号登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由领用人在领用簿上签名。对作废支票应及时收回,并在支票领用簿上准确登记作废支票的号码。第十一条出纳人员按复核无误的收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时,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纳人员付款时,报销人或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及有关凭证上签字。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每月应对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和日记账进行抽查,并有文字记录。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7、必须共同核对会计账簿与出纳账簿的银行存款和现金账目,共同清点现金实物量,编制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员签字认可后,将签字月报表装订备查。对盘亏或盘盈的货币资金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情况月报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末,会计、出纳人员在核对自己所管银行账户余额无误的基础上,装订在会计凭证上。第十四条出纳人员因暂离岗位需作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因工作调离本单位(或本机构)办理交接时,应编制移交表,一式四份,由本单位负责人及办公室参与监交。交接记录应由有关各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第十五条每年终
8、,出纳人员应将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移交表、现金盘点表、支票领用簿等资料整理造册,交会计人员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存款利息),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出纳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
9、使用。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第十九条单位内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
10、相互分离。第二十一条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限额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
11、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S)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加油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人员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会计人员备案。第二十二条单位内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其他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资金的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凡不遵守本制度规定造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