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监理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2182010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28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监理招标文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监理招标文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监理招标文件.doc(6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监理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招标编号:KJY2012406招 标 人:北京市文物局(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五月 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书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 合 同17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29第五章技术规范46第六章 评标办法52第一章投标邀请书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文物局委托,对“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的监理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1. 项目编号:KJY20124062. 项目名称: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3. 资质要求:l 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l 具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l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l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l 投标人须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l 投标人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和应用系统开发等相关任务的商务活动。l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l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4. 资金来源:国拨。5. 招标预算金额:约 130万元人民币。6.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 500 元;若邮购,每份加收人民币 1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7.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时间:2012年

3、5 月 19 日起(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2:00至4:30(北京时间)。地点: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8. 投标时间: 2012 年 6 月 11 日上午8:30至9:30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9.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12年 6 月 11 日上午9:30分 (北京时间)。10. 投标、开标地点: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11.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楼 邮编:100089 联

4、系 人:崔旋先生、张文明先生电 话:82575731/5131/5823/5837/5125/5831/5683/5137转205、211传 真:82575350电子函件: 281859678购买招标文件及中标服务费账号开户名(全称):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万柳支行帐 号:332456035098投标保证金帐号开户名(全称):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中关村支行帐 号:13701151601000433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 明1. 招标人及合格的投标人1.1 本项目中“招标人”系指北京市文物局,“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受“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标组织工作的北

5、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2.2 投标人应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1.2.3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1.3 凡受托为招标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1.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

6、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1.5.1 提供虚假的资料。1.5.2 存在任何失实的表述。2. 资金来源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招标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3. 投标费用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4. 招标文件构成4.1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合同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技术规范第六章 评标办法4.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

7、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5. 招标文件的澄清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 招标文件的修改6.1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

8、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7.1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涉及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不能分开投标。7.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 投标文件构成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按A4幅面装订(装订形式不限,封面装订材料不限,但必须装订紧密,不得松动、散落),须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投标

9、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理大纲(自行编制)投标人认为完成本项目必须的其他文件或合理化建议。附件1. 投标函(格式)附件2. 报价一览表(格式)附件3. 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附件4.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附件5.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附件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不提供)附件7. 投标保证金附件8.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附件9. 监理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0. 业绩已完成的类似工程汇总表附件11. 业绩进行中的监理项目汇总表附件12. 奖惩情况表附件13. 推荐到本合同的监理人员情况表附件14. 推

10、荐到本合同的主要监理人员简历附件15. 投标优惠声明附件16. 其它(自行编制)。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9. 证明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图纸和数字。投标人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10. 投标报价10.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0.2投标人应在投报价一览表(见附件)上标明投标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3投

11、标人应按报价一览表的要求进行报价。10.4投标人须按合同及第五章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如果非投标人原因而超过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时间时,则投标人为履行上述职责而需要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所有费用将另行签订协议,财务建议书中无需考虑该部分费用的开支。10.5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0.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0.6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11. 投标保证金11.1投标人应提供 不低于投标报价0.5% 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

12、被没收:(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的。11.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北京地区:支票或现金外埠: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11.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和第11.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12. 投标有效期12.1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后的 90 天内保

13、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30天,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 四 份,电子版本 一 套,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

14、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13.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4.

15、2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时单独递交。14.3 所有信封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服务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14.5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4.6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 投标截止期15.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

16、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15.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6.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6.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

17、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五、开标及评标17. 开标17.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17.3 除了按照本

18、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17.4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18.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19.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9.1.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19.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9.1投标文件的澄清19.2.1

19、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19.2.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20、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20.1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0.2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0.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

21、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应交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质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1. 比较与评价21.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1.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1.3本项目采用下列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

22、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具体评价因素及权重见第六章 评标办法。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22.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确定中标23.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3.1除第25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

23、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24. 确定中标人24.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或根据招标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24.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24.3如果审查未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25.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

24、,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5.2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招标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26. 中标通知书26.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6.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7. 签订协议27.1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协议,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七、询问、质疑28. 询问、质疑28.1投标人有权力在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28.2投标人提出质疑的范围,只限

25、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以及中标结果三个方面的事项。28.3投标人提出质疑必须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八、中标服务费29. 中标服务费29.1中标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即(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招标收费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29.2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后5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29.3中标服务费以支票、汇票或现金方式支付。29.4 中标人如未按29.2和29.3条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按规

26、定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中标服务费。八、其他29其他29.1鉴于北京奥运博物馆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十个子项目,为确保各个子项目的工期目标顺利实现,每个投标人最多可以获得十个子项目中的两个子项目的中标资格,如某个投标人在两个(不含两个)以上子项目中获得排名第一,则按下表顺序依次获得两个子项目的中标人资格,该投标人需放弃其排名第一的后续子项目中标资格,其中标资格由评审排名第二的投标人递补获得(如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已在其他子项目中获得两个子项目的中标资格,则由排名第三的投标人递补获得中标资格,依此类推)。序号子项目名称子项目概算(万元)排序1计算机网络与服务系统66012数据中心机房38023展品高清展示

27、系统38034奥运数字博物馆系统30045媒资30056奥运博物馆总集成项目25067安全与管理系统26078服务器系统20089监理130910初步设计15010第三章 合 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2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

29、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

30、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

31、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

32、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

33、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34、)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

35、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

36、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

37、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

38、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

39、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

40、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

41、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

42、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

43、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

44、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相一致,项目中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监理人员时,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名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总结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