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某项目监理合同.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182036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怀柔某项目监理合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北京怀柔某项目监理合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北京怀柔某项目监理合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北京怀柔某项目监理合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北京怀柔某项目监理合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怀柔某项目监理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怀柔某项目监理合同.doc(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 程 名 称:怀柔区委 托 单 位:北京市监 理 单 位: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监 制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单位:北京市(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单位:北京(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为加强政府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北京市2009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监理招标的中标人。对北京市怀柔区2009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进行监理工作,双方协议如下:监理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一

2、、甲方委托监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点:怀柔区项目建设内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亩;爆破造林亩;人工种草亩;围栏封育亩;饲料机械购置台;暖棚建设平方米;小流域综合治理平方公里;生态移民人。立项批准文号:京号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工程直接费万元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中标监理范围中标监理范围:怀柔区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三、监理费金额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监理任务的监理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四、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乙方监理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六、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七、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八、合同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九、其他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各份效力相同。4、甲、乙双方均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开始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人: 法人授权委

4、托人: 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

5、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乙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

6、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本市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乙方义务第四条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乙方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向甲方提供书面验收意见。第六条乙方使用甲方

7、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甲方义务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依照专用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首批工程监理费。第九条 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乙方承担,则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

8、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乙方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乙方自备

9、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乙方权利第十七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对于工程分包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

10、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7) 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

11、,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11) 乙方有权及时向甲方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甲方应当给予支持;(12)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乙方的审核和签认;(13) 工程竣工时,如甲方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乙方可以不签署工程竣工

12、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第十八条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

13、事实材料。甲方权利第二十条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甲方发现乙方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乙方责任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

14、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第二十七条乙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0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甲方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乙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

15、向甲方要求补偿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除外。第三十条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甲方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乙方。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甲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

16、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乙方向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甲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乙方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向甲方

17、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

18、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乙方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日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乙方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

19、试,其费用支出经甲方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甲方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十五条乙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乙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乙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

20、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家及北京市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定、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工程建设监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4、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5、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及工程有关的合同文

21、件;6、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及其他监理文件;7、北京市颁布的工程建设定额及其他造价文件;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为怀柔区治理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内容为依据合同和相关规程规定,对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并做好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甲方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 第十条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前7天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甲方应在 7 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甲方的常驻代表为 1人 。第十五条甲方免费向监理机

22、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用房1间,办公桌椅2套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报酬:工程监理费: )。 根据工程资金到位后,首付监理费的50作为首付款;在工程完工后7日内,将所有剩余的监理费一次性结清。

2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甲方同意按此计算方法支付非监理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附加工程费用。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无 工程监理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怀柔区治理工程工程项目地址:怀柔

24、区委托单位:北京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北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

25、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26、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加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

27、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壹份。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总结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