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地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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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 程 名 称: 岩土工程勘察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受托人编填)勘 察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 勘察方: 发包方委托受托人承担: 工程岩土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经发包方、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岩土勘察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施工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

2、程施工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勘察方应按国家和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1.6承接方式: 直接 1.7预计施工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方应及时向勘察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勘察、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受托人

3、收集的,发包方需向受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 受托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受托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2011 年 05月 01 日开工, 2011年05 月12日提交中间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方或受托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 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

4、)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建设部 2002年修订本)相关规定计取费用;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受托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勘察预算费为 元(大写: ),合同生效后5天内,发包人应向受托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计 元 (本合同履行后,工程预付款抵作勘察费 ):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时,向受托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 天内,发包人向受托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

5、计 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发包人每次付款时,受托人应提供等额收款收据;发包人最后一次付款时,受托人应提供全额勘察费发票及该次付款等额收款收据。第五条 发包方、受托人的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明确施工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担方在施工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5.1.3发包方应及时为受托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

6、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问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受托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受托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方应按实际发

7、生的工作量支付施工费。5.1.7为受托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担方临时设施费_元。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受托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方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前一天向承担方支付_元计算加班费。5.1.9发包方应保护受托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担方同意,发包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受托

8、人有权索赔。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5.2受托人责任5.2.1受托人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受托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受托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受托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受托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受托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施工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方、受托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情况而商议。5.2.3在工程勘

9、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方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受托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受托人应负的其他责任。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受托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受托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受托

10、人来回进出场和调遣费。6.2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受托人承担。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受托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工程预付款;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受托人支付预算额50%的施工计 元;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受托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5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施工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6.6本合同签订

11、后,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工程预付款;受托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工程预付款。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方、受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受托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发包人、受托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式一式四份,发包方两 份,受托人 份。发包人名称: 受托人名称: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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