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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YXSDZ2013-JL招 标 人:易县水电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昊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日 期:二一三年十二月目 录1 招标公告11、招标条件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3、投标人资格要求24、招标文件的获取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6. 发布公告的媒介27. 联系方式22 投标须知4投标须知前附表52.1 总则62.1.1 概述62.1.2 工程概况62.1.3 投标人资格62.1.4 投标规则62.1.5 投标费用62.1.6 保密7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7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72.2.2 招
2、标文件的澄清7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72.3 现场考察72.4 投标文件的编制8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8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82.4.3 投标报价8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82.4.5 投标担保9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92.5 投标文件的递交9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92.5.2 投标截止时间10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10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0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102.7 开标与评标112.7.1 开标112.7.2 评标112.7.3 算术性修正11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122.8 中标122.8.1 中标人的确定12
3、2.8.2 中标通知122.9 重新招标122.10 履约担保122.11 签订合同123 合 同 文 件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15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7第二部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23第三部分 附 件264 投标文件格式284.1 投标报价书304.2 授权委托书314.3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32无324.4 联合体授权委托书32无324.5 投标保证金(格式)324.6 资格文件334.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334.6.2 业绩证明材料344.6.3 财务状况364.6.4 单位信用及诉讼情况说明364.6.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364.6.6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64.7
4、监理大纲374.8 投标报价计算书374.8.1 报价组成374.8.2 投标报价汇总384.8.3报价组成计算38附件一 技 术 文 件40附件二 评 标 细 则421 有效报价的确定422 投标文件的评审42附件三 中 标 通 知 书45附件四 履 约 保 函(格式)46开标时核验证件原件一览表47附 图481 招标公告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已由河北省水利厅批准建设,河北省水利厅核准招标,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易县水电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昊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5、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工程名称: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2)工程地点:易县紫荆关、官座岭;(3)主要建设内容: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4)招标内容:本招标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监理;(5)本次招标设一个监理标段。(6)监理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止。工程保修期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3、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需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并在近三年中有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历的独立企业法人。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实行
6、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代表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7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历,到易县农金大厦五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注:授权委托书中应标明委托人电话(手机)、单位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方便代理机构与投标人联络。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5.
7、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1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易县农金大厦五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易县水电管理处联 系 人:刘经理电 话:13503127225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昊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238号邮 编:300250联 系 人:朱恒电话:022-26154950 传真:022-267412202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
8、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工程名称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22.1.1.2合同名称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32.1.1.3合同编号YXSDZ2013-JL42.1.1.4招标人易县水电管理处52.1.1.5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昊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62.1.1.7工程建设地点易县紫荆关、官座岭72.1.1.8招标工程投资约3103.51万元82.1.1.9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地方配套及自筹92.1.1.10招标范围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102.1.1.11监理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9、止112.1.1.1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22.1.3投标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需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并在近三年中有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历的独立企业法人。132.3.1现场考察不组织142.3.4标前会议不组织152.4.4.1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162.4.5.1投标保证金形式:由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电汇入指定账户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开户名: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50500101040017320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易县支行备注: 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基本存
10、款账户所在银行汇出,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30天。请于投标截止三个工作日以前到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发票,开标时备查。172.4.6.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共6份182.5.2.1投标截止时间时间:2014年1月20日9时30分地点:易县农金大厦五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192.7.1.1开标时间:2014年1月20日9时30分地点:易县农金大厦五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02.10.1履约担保金额监理合同价的5%212.11.1合同签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5天内投 标 须 知2.1 总则2.1.1 概述2.1.1.1 招标工程名称: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
11、增效扩容改造项目。2.1.1.2 合同名称: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2.1.1.3 合同编号:YXSDZ2013-JL。2.1.1.4 招标人:易县水电管理处。2.1.1.5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昊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1.1.6 设计人: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2.1.1.7 工程建设地点:易县紫荆关、官座岭。2.1.1.8 招标工程投资:约3103.51万元。2.1.1.9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地方配套及自筹。2.1.1.10 招标范围:易县紫荆关一级水电站等五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施工监理。2.1.1.11 监理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
12、期满止。2.1.1.1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1.2 工程概况详见技术文件。2.1.3 投标人资格2.1.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1.3.2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1.3.3 近三年来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历;2.1.3.4 需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2.1.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1.4 投标规则2.1.4.1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4.2 任一投标人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2.1.5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
13、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2.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合同文件;4)投标文件格式;5)附件包括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6)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只对
14、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 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 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3.2 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该补充通知。2.3 现场考察2.3.1 招标代理机构不组织投标人进行考察。2.3.2 除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免
15、费提供的条件外,其他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3 除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3.4 标前会议2.3.4.1 标前会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1) 投标报价书;2)投标报价计算书;3)投标担保;4)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资格文件;6)监理大纲;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2.4.3 投标报价2.4.3.1 不允许任一投
16、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招标代理服务费。2.4.3.3 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2.4.3.4监理机构现场生活、办公用品及住房,办公设施、设备,检验、测试设备,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2.4.3.5 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计入投标报价。2.4.3.6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 投标
17、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天。2.4.4.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9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担保2.4.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万元。2
18、.4.5.2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5.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2.4.5.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
19、副本五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胶装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2.4.6.3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2.5.1.2 投标文件封袋
20、面上应写明:1)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2)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通信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2014年1月20日9时30分前不得启封。2.5.2 投标截止时间2.5.2.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会议室。2.5.2.2 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2.5.4 投
21、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签收。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
22、会议;(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文件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1)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12)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7 开标与评标2.7.
23、1 开标2.7.1.1 招标代理机构将于2014年1月20日9时30分在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若为委托代理人),在开标前交验,并在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字报到。2.7.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2.7.1.3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代理机构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24、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2.7.2.1 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评标报告。2.7.2.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2.7.3 算术性修正2.7.3.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但单价金额(或费率)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除外。2.7.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
25、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2.7.4.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7.3.1款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2.8.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26、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2.8.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8.2 中标通知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2.9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人少于3个的;(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2.10 履约担保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5%。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2.10.2 履约保函应在中标
27、人开户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2.11 签订合同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告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订立书面合同。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3 合 同 文 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
28、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5工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止。共约 个月。其中:施工工期约 个月,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29、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档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3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GF-2007-0211)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执行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分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同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
31、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 理 依 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作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32、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 知 和 联 系 第四条 委托人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交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作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外规定的除外。委 托 人 的 权 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设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
33、、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委托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
34、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 托 人 的 义 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
35、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的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
36、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 理 人 的 义 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
37、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
38、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和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和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 理 服 务 酬 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与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
39、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
40、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条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 同 变 更 与 终 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
41、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 约 责 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条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2、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 议 的 解 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 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部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同的条款或是增加的新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或修改的部分仍有效。监 理 依 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主席令第15号)2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