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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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文明创建系列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服务招标文件招标人: 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招标代理: 编制时间: 2015年 4月 15日 宣城市文明创建系列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服务第一章:招标公告工程概况1、 鳌峰东路(双桥段)主车道沥青路面维修工程。鳌峰东路是城市东向主要出入口,由于有较多超载车辆在此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不同程度地损坏,道路存在麻面、车辙、网裂沉陷等现象,局部地方出现了裂缝。建议对路面进行维修(长1200m,宽24m,总面积28800m2),投资估算560万元。2、宝城路中央绿化带及慢车道维修工程。拆除宝城路(梅溪路至新建宝城路)中央绿化带(长3600m,宽4m),同

2、时对非机动车道实施改造。投资估算1300万元。3、设置东西出入口道路护栏式绿化箱。对宝城路和陵阳路增设护栏式绿化箱,投资估算650万元。4、河道清淤截污工程。道叉河污水截流工程,工程费用估算180万元、道叉河支流污水截流工程工程费用估算180万元。投资估算共360万元。5、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根据交通整治要求(市交警支队于4月10日前完成交通安全设施整改实施方案),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投资估算300万元。6、城市亮化提升工程。对城市东、西出入口进行景观亮化,在设计方案中体现文房四宝元素。工程投资估算470万元。7、其他文明创建项目。工程投资估算约4000万元,具体项目以实际发生为准。二、

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建设工程全国注册造价师资格。三、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请在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网站上自行下载。四、评标办法1、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经评审最低费率中标法,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2名排序中标侯选人。若出现最低投标费率相同的情况,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注:(1)工程总估算价为4000万元,本项目控制费率为中标价的42、开标会程序:开标会开始前,各投标人必须签到,签到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超过开标时间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1)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介绍本项目的一些基本情况。(2)招标人负责

4、收取已签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对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宣布检查结果。(3)按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顺序进行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开标结束3、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即开标地点):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宣城市建设科技大厦六楼市政局会议室)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4月20日16时55分。5、开标时间:2015年4月20日17时00分。6、投标须知:报价书必须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骑缝章)五、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支付:(1)本项目控制费率为中标价的4。施工中标单位定标后复核完

5、工程量清单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或工程完成50%后支付80%,待工程基本完工后付清余款。2、工期:在招标人给予图纸后的7日内。3、履约保证金:投标单位投标时需携带投标保证金现金贰仟元,投标结束后,中标单位将贰仟元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清单编制完成交予招标人后全部退还。未中标单位当场退还投标保证金。六联系方式招标人: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建设科技大厦六楼联系人:陈工电话:0563-3037753第二章:投标文件组成1、授权委托书原件(不放入密封投标文件中)2、投标函;3、投标承诺书4、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6、印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备注:投标文件一正三副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招标人: 投标单位(公章): 开标时间: 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投 标 函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7、)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公告的全部内容,经考察项目现场和研究该工程招标公告要求后,做出造价咨询报价为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业主中标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若我方中标,本公司自愿接受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的考察与约谈,一旦查出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如挂靠、转包等行为的),愿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5. (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承 诺

8、 书 (招标人):你方所招标的 (招标项目名称)工程,如我公司中标,我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项目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如有违约,你方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五、项目负责人任命证书(招标人) :我(姓名) 系(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任本单位(姓名) 为 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WF34-2005-002安 徽 省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工程名称: 签订地点: 宣城市市政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制 定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9、理 局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2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14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条款委托人(全称): 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受托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 咨询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宣城市城区内 工程规模: 二、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及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根据现行的计价规范标准编制 四、咨询期限: 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

10、提供的完整的咨询资料后 28 日完成咨询工作。本项目提供施工图后三周内完成清单编制,待图审施工图提供后一周内修改完成并同时提供控制价。五、合同价款:1、咨询酬金标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以工程施工的中标价扣除预留金和需另行组织招标或采购的专业项目暂估金额后,乘以中标费率计算咨询服务费用。2、咨询酬金支付时间: 施工中标单位定标后复核完工程量清单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或工程完成50%后支付80%,待工程基本完工后付清余款。六、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等;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

11、七、附加协议条款:1、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认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八、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受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2015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1.名词和术语解释及合同条件1.1名词和术语解释

12、下列名词除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0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格式条款。1.1.02 协议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03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1.1.04 受托人 :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1.1.05 工程造价师(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13、。1.1.06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当事人。1.1.07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亦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或费用。1.1.0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9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的业务工作和服务。1.1.10酬金: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

14、询收费标准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完成全部约定的正常服务工作的咨询费。1.1.11额外酬金:指在合同履行中需增加的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约定或另行商定的方法增加的咨询服务费。1.1.12费用:指不包含在酬金和额外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1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15、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期限顺延的要求。1.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17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从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0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

16、、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1.2.02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理解、执行不相一致的,在不影响咨询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1.0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0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为解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单位委托咨询或开展咨询业务的,可参照1.3.01条规定。1.3.0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1.3.03适用标

17、准规范: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应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除常用标准、规范由受托人自备外,特殊的工程标准、规范的购买、复制、翻译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1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18、任。2.2委托人义务2.2.0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第三人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2.0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完整资料。2.2.0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的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2.1.04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前应以文字通知受托人。2.2.05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向受托人支付咨询费。2.3委托人的责任2.3.0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

19、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2.3.02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3.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受托人的权利3.1.01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3.1.02对第三方工作人员配合、工作能力,若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可以提出调换第三方工

20、作人员的建议。3.1.0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3.1.04受托人有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和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支付咨询的权利。3.2受托人的义务 3.2.0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3.2.02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在协议条款或书面协议中

21、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3.2.0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3.2.04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公正的判断。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凭证的事实材料。3.2.05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设施、文字资料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咨询工作完成或终止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3.3受托人的责任3.3.01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

22、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3.3.02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等人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3.3.03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3.3.0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3.3.05受托人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具体依据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与审查制度执

23、行。 4.咨询酬金 4.01正常的咨询酬金、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依据和方法计取,并按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4.02如委托人在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应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借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4.03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发出通知,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七日内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澄清、协商、处理。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5.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5.0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

24、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02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咨询合同备案的,从其规定。 5.0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受托人应将些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5.04在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开展咨询业务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咨询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酬金。 5.05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咨询业务或终止委托合同时,

25、应当在14天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咨询业务,同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面又未履行咨询业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天内未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发出终止咨询合同通知书,咨询合同即行终止。 5.06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面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咨询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工作并得到额外的服务酬金,委托人应及时予以支付。 5.07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责任。咨询结果的时效并不因为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其责任与相

26、应的工程并存。 6.其他 6.01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6.02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6.03受托人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04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05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其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争

27、议的解决 7.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相谅解、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发生的争端;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 1、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1.1委托人指定陈琦蓓为项目联系人,受托人指定 (签执业章)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清单编制工作,同时保证该项目负责人具有造价员或以上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在职员工。 1.3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2.2.02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28、材料及提供时间: 2.2.03委托人应在 2 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3.3.02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咨询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以工程施工的中标价扣除预留金和需另行组织招标或采购的专业项目暂估金额后,乘以中标费率计算咨询服务费用。(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7.1.01争议的解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

29、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 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罚条款:1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发布后经投标单位质询、建设单位审查或开标后中标单位复核,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组价错误或错项、漏项的,每项(次)处罚1000元;2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量计算错误、组价错误或错项、漏项等影响本项目控制价超过3以上的,扣除本项目10%的造价咨询费用;影响控制价超过5以上的,扣除本项目50%的造价咨询费用;影响控制价超过10以上的,视为未完成委托任务,扣除本项目全部咨询费用。3以

30、上单位工程处罚与单项工程处罚不重复累计,以较高的处罚为准。每次处罚均记造价咨询单位不良信誉记录一次,累计不良信誉记录达到三次者,一年内不得承接宣城市市政局的造价咨询业务并在市住建委网站上予以曝光,同时通报工程造价行业主管给予问责处理。4造价咨询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复核标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参加标后中标人的提出的项目及工程量核对或不能随时接受招标人需要的数据提供,扣除本项目10%咨询费用。5 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附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提供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资 料 名 称数 量备 注份页1工程量清单初稿1份收到设计文件 7 天内2工程量清单定稿4份业主审定初稿后2天内3控制价初稿(含清单组价)4份签收图纸后 7 天内4计算底稿4份随控制价定稿提交5控制价定稿4份业主审定初稿后2天内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表1份随控制价定稿提交委托人: 年 月 日受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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