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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 风电场设计 工程地点: *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甲级证书 设证编号 *发包人:*设计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发包人:*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 设计,工程地点为 *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2.3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的
2、国家、部委和地方颁发有关风能设计所需要的技术标准。第三条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签字日期或认可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项目名称: 4.2建设规模: 风电场本期装机容量为 * MW,安装单机容量* MW风力发电机20台。4.3 阶段: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4.4 施工图设计范围:4.4.1 道路,微观选址,风电场及升压站总体设计,包括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图编制的各项工作;4.4.2 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对风电机优化选型及风电机轮毂高度比选,对升压站进行设计优化,
3、协助委托方完成风电场和升压站初步设计审查工作;a) 风电场设计:风电场设计优化、风电场场内检修维护和施工道路规划设计(占地边界图、道路施工图),升压站进站道路设计;b) 升压站设计:升压站选址、按照审定的接入系统方案和风电场要求进行升压站总体设计,使之满足风电场检修、运行和电网要求,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风电场运行、检修人员生活建筑的设计和优化,负责接入系统的接口协调和设计(风电场升压站侧接入系统通讯部分设计由设计院牵头交接入系统通讯设计设计单位负责);c) 集电线路设计:线路优化设计、线路本体设计、通讯设计、接口设计协调等;d) 风电场及升压站建筑施工、安装施工、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等相关招标技术
4、规范书编制;e) 现场技术服务;f)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概算编制。第五条发包人协助设计人收集审查有关基础资料、文件。时间双方协商确定。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1) 接到发包人开展施工图设计通知后,进入现场勘察,*天内完成风机基础(含接地)等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图纸。2) 在设备招标完成,并得到厂家提供的图纸后分期提供设计图纸。3) 双方商定,在工程场址所在处交付设计文件。4) 承包人保证满足甲方施工的进度要求5)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所有设备的技术规范书:一套电子word文件;施工及安装图纸:八套蓝图。第七条费用8.1双方商定,本项目的勘测设计费为*万元(大写:*元整 )
5、。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合同的预付款,计人民币 *万元 ;承包人须在*个工作日之内提交金额为本合同价格30的合格发票。8.2本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格的30%,计人民币 *万元 ;承包人交出全部施工图纸后*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万元 。8.3 全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交付全部竣工图纸和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的合格发票,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设计费,*万元整 ,不留尾款。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
6、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额50%的设计费,设计人实际工作量超过50%以上时,则向设计人支付全额设计费用。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9.1.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5承担经发包
7、人同意的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向发包人保证其具有开展本合同项下业务的合法资质且本合同业务与其资质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相符。9.2.2设计人保证,从事本项目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设计人的在职员工,不存在挂靠和借用他人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情况。9.2.3设计人不得违反约定程序修改,变更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将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后分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9.2.4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
8、文件。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5负责对设备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6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9.2.7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应减收人民币壹仟元整。9.2.8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9.2.9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
9、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9.2.10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设计义务或者工作成果出现错误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未通过相关验收的,设计人应无偿补充设计、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减收、免收设计费,并承担赔偿责任。9.2.11如果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的工程延期的,设计人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的损失。9.2.12设计人违反第9.2.1、9.2.2、9.2.
10、3条的,设计人应赔偿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9.2.13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对发包人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透露给第三人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设计人配合现场施工解决有关问题。如需专业设计人员到解决问题,应在*小时内赶到现场,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应减收人民币*元整。11.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11.3本工程项目
11、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11.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八份(二正六副),发包人四份(一正三副),设计人四份(一正三副)。11.6双方书面认可并签章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些材料对合同内容做出修改的,以该些材料为准。11.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备案号: 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