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房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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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泰地产南京公司(南京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合项目一期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第一部分 招标邀请吉林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就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亚泰地产南京公司(南京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泰六合项目一期工程监理项目进行招标。本次招标为邀请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愿意参与的法人企业投标。一、招标项目:亚泰六合项目一期二、招标内容:工程监理 三、招标文件编号:YTZB20120328 四、招标文件发出时间:2012年 03 月 22 日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2年 03 月 28 日六、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03

2、月 28 日9时七、开标时间:招标人另行通知八、开标地点:南汽同泰招标会议室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号华博大厦五楼南汽同泰邮政编号:210012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答疑人:韩涛 李高翔电 话: 13624421225 15996307100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答疑人:李高翔电 话: 15996307100 吉林亚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012年 03 月 20 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工程名称亚泰六合项目一期建设地点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润富路666号(中山科技园内)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结构类型及层数框剪结构,18层和27层联系人李高翔联系电话15996307100传真025-57477737招标

3、方式邀请招标招标范围亚泰六合项目一期工程监理面积22万平方米标段划分一个标段监督部门电话承包方式工程类别工期要求1085日历天质量要求合格资金来源自筹采用货币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每包 叁 万元整开 户 行:建行二道支行银行帐号:22001350400059598888户 名: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踏勘招标人集中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时间:2012年3月24日14时 地点:亚泰六合项目施工现场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 90 天内有效投标文件数正本 一 套 副本 三 套 电子版(光盘) 一 套投标文件递交递交至:南汽同泰办公室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号华博大厦五楼南汽同泰接收人:李高翔投

4、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2年03月28日上午9时 电话:15996307100 开标时间招标人另行组织开标、评标,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评标办法经评审合理综合中标法第二部分 投标方须知一、总 则1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招标内容:亚泰六合项目一期工程监理。1.2工程规模:约22万平方米,其中18层住宅7栋,26层住宅2栋,27层住宅6栋,共计15栋,面积约17.1万平方米;地下室(含部分人防一层)面积约4.9万平米。1.3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场地条件以及三通一平):(1)施工现场条件已具备工程开工。

5、(2)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善。1.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已落实。1.5招标范围:全过程监理及保修阶段“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1.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1.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住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1.8监理服务期限: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备案完成,直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2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投标人资质要求3.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监理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3.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投标人不得存在

6、下列情形之一:(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2)与本工程的设计(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代理、咨询等相关联;(3)被责令停业整顿;(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5)资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资格审核材料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7)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8)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可以投标;(9)近三年来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4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7、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5语言文字除另有规定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文字均应使用中文。必要的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6计量单位除另有规定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踏勘现场7.1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负。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情况和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以及签署合同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7.3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投标人均不得损害招标人的财物、利益。如果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投标人自负。7.4如果投标人

8、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负。8偏离招标人允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细微的偏离,偏离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应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二、招 标 文 件9招标文件的组成9.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以及所有本招标文件第9条、第10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9.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9.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

9、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责任由投标人承担。9.4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招标文件不能作未经招标人许可的任何改动。若有改动,其投标可能不获接纳。如果有任何其它建议,可在投标时另外列明该项建议对工期及标价的影响。9.5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缴纳资料费 300 元(不退),图纸押金: 0 元(归还图纸时无息退还,但必须保证图纸完好无损,否则押金不退)。10招标文件的澄清10.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的,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信函、传真等,下同)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0.2所有疑

10、问的澄清,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2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10.3若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召集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招标答疑会的形式进行书面解释。10.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自行做出的解释、推论和应用,招标人概不负责。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误解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11招标文件的修改11.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 3 日前的任何时间,招标人都有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这种修改(补充)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澄清投标人的疑问而做出的。11.2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招标人将以书

11、面形式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修改(补充)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11.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补充)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中明确。11.4当招标文件与修改(补充)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三、投 标 文 件12投标文件的组成12.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1)投标函 (2)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 (3)投标保证金(4)监理取费 (5)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业绩证明材料等) (6)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上岗、执业资格证

12、、业绩情况等)。 (7)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处理方法等。 (8)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 (9)近三年来监理工程一览表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10)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复印件,须带原件备查。 (11)有关业绩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12)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承诺书。(13)合理化建议。13投标报价13.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3.2投标方要按投标涉及项目内容填写,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13.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3.4投标人应在投标报

13、价上考虑在清单说明中所列项目的问题。14投标有效期14.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90 天内有效。1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保证金: 叁 万元,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5.2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的型式,投标人须在开标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确认投

14、标保证金有效后,开具投标保证金收讫凭证。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15.3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5.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会在中标单位确定后14天内予以无息退还。中标单位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保证金即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15.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存在不真实投标或违法违规行为;(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恶意影响评标

15、行为;(5)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招标人在评标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计算错误进行修正;(6)投标人在中标后7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合同或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16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在递交正式投标文件的同时,认为需要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招标文件编制的正式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考虑是否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17投标文件的编制17.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投标人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7.2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

16、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附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7.3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三套,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人应在正本和副本封面的右上角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四、投 标1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一套正本、三套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即正本一个密封袋,

17、三套副本四个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再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密封袋中,电子版应密封在正本的密封袋中。18.2所有密封袋上都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工程名称、招标编号等,并在所有密封袋上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字样。18.3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18.4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规定密封、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的错放和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截止期19.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19.2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

18、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先前投标截止日期前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日期。19.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0投标文件的递交20.1投标人须自行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递交给招标人。未按规定地点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0.2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补充、修改

19、或撤回其投标文件。21.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等字样。21.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及评标27开标 27.1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另行组织开标。27.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予以开封,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27.3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7.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视为无效标:(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标志或

20、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4)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未按指定地点送达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未经招标人许可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27评标27.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来组织进行,评标采用保密方式。27.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24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24.1评标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守信;(2)科学合理;(3)反不正当竞争。24.2评标方法本次评

21、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的方法。25投标文件的澄清2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之处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或说明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25.2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但投标人无法作出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26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6.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包括: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算术性修正等。初步评审的内容为:(

22、1)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齐全;(3)价格组成有无计算错误;(4)验证投标保证金收讫凭证。(5)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齐全。26.2初审时若发现价格计算有错误的,按下述原则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6.3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

23、的要求,有无重大偏离。对关键条文的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6.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废标:(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7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27

24、.1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了初步评审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27.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27.3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指既能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又是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27.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8

25、评标过程的保密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六、定标29定标29.1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侯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

26、拒绝任何投标。招标人对定标结果也不向投标人作任何解释。30中标通知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委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31履约保证金31.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以及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1.2中标人未能或拒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2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委托人通知后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双方

27、有关的洽商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七、重新招标33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且不承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33.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33.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八、纪律和监督34.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5.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28、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3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37.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29、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第三部分 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一、 项目介绍1、项目概况亚泰六合项目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润富路666号(中山科技园内)。该地块位于中山科技园区新民路以东、纬六路以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亚泰六合项目 项目规划用地约13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为38.9万平方米。 一期 拟建 15 栋住宅,建筑面积约17.1 万平方米,一层地下室(含汽车库)4.9万平方米。2、工期控制(根据实际进行填写)亚泰六合项目一期工程分两阶段进行:(1)售楼处、样板间和示范区:售楼处 1栋2层商业用房 建筑面积约 1700 平米样板间 5个样板间装饰 建筑面积约500平米示范区

30、景观绿化 中心景观区 占地面积约1.4万平米(2)一期工程:一期 15栋高层住宅(含地下车库) 建筑面积约22万平米其中18层住宅7栋,26层住宅2栋,27层住宅6栋,共计15栋,面积约17.1万平方米;地下室(含部分人防一层)面积约4.9万平米。 工期安排如下:序号 工程节点时间节点1售楼处、样板间和示范区施工 2售楼处、样板间和示范区开工2012年4月10日3售楼处、样板间和示范区竣工2012年8月15日4一期施工5一期开工2012年5月10日6一期基础完工2012年8月31日7一期单体封顶2013年8月31日8一期单体竣工2014年8月15日9一期配套管网开工2014年7月15日10一期

31、配套管网竣工2014年9月30日11一期景观绿化进场2014年7月15日12一期景观绿化竣工2014年11月20日13竣工验收备案14一期竣工备案2015年3月31日15一期交房16一期交房业主入住2015年5月31日注:表中时间安排为本项目一期总体目标控制时间节点,实际施工工程中可能有所调整。3、工程介绍3.1、基础形式按照钻孔灌注桩考虑(以最终施工图为准);3.2、外墙采用外保温系统(以最终施工图为准);3.3、屋面防水暂按SBS卷材防水考虑(以最终施工图为准);3.4、室内防水按涂膜防水考虑(以最终施工图为准);3.5、窗按塑钢窗和铝合金窗考虑(以最终施工图为准)。二、具体技术要求及商务

32、条款详见第四部分合同部分第四部分 合同部分合同编号:YTDC-GC- 亚泰六合项目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地点: 南京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委托人(甲方): 南京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润富路66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陈继忠 监理人(乙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甲方): 南京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乙方):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亚泰六合项目一期 工程地点: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润富路666号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2

33、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7万平米总 投 资:项目一期约10亿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2012年4月10日开始实施,至2015年3月31日完成,监理服务时间共36个月。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盖

34、章)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润富路 住所:666号 户名: 户名: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210048 邮政编码:电话:025-57477737 电话:传真:025-57477737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

35、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

36、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

37、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

38、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

39、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40、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

41、、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2、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

43、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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