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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宁海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 标 人:宁海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盖章)招标代理人: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编制日期:二0一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须知一、 总则二、 招标文件三、 投标文件四、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五、 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一、 审查方法二、 审查标准三、 审查程序四、 审查结果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一、第一部分 协议书二、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 投标函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 授权委托书(如果有)四、 投标承诺书五、 资格审查基本情
2、况证明资料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15GC050050 根据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党办201412号文件精神,宁海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宁海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1.1工程名称:2015年宁海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1.2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海县17个乡镇(街道)共计94个行政村。1.3招标范围:已列入宁海县2015年度计划内 94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1.4标段划分:94个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9个标段,具体标段
3、组成详见附件一。通过详细审查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且没有超过9家,均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详细审查的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审查及评审办法进行摇号确定通过资格审查单位。招标人在通过资格审查的9家监理单位中进行公开摇号,最终确定每一个标段的监理单位。1.5监理服务期: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1.6合同签订及监理费用1.6.1监理合同由具体负责实施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与相应标段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1.6.2 监理费用根据每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含甲供材料)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
4、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下浮10%20%之间确定。二、投标人资格要求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2.2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2.3投标人配备的项目总监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不得有在建项目。2.4监理单位需根据每个标段的具体情况及工程监理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专业及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每个监理人员最多只能同时负责两个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监理。2.5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5、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2.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三、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总监)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原件,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告知函”由投标人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在宁海县检察院查询的预约电话:0574-83555214 83555215。四、开标时间和地点4.1开标时间:2015年 5 月 8 日 9:00 时。4.2 开标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
6、道金水东路5号5楼),具体开标室见当日公告栏。五、 招标文件获取2015年 4 月 28 日 9:00 时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网页下方下载。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海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宁海县外环路11号四楼联系人:周从明 电话:0574-59975820 招标代理人: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宁海县北斗北路357-2号四楼联系人:叶欢欢电话:0574-6558688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制内容1.1.1招标人名称:宁海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宁海县外环路11号四楼联系人:周从明电话:05
7、74-59975820 1.1.2招标代理人名称: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宁海县北斗北路357-2号四楼联系人:叶欢欢电话:0574-655868891.1.3项目名称2015年宁海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1.1.4建设地点位于宁海县17个乡镇(街道)共计94个行政村1.1.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2资金来源自筹1.3.1招标范围已列入宁海县2015年度计划内94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1.3.2监理服务期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1.3.3质量控制目标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3.4安全控制目标合格1.3.5进
8、度控制目标同施工工期1.4.1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3.投标人配备的项目总监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不得有在建项目。4.监理单位需根据每个标段的具体情况及工程监理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专业及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每个监理人员最多只能同时负责两个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监理。5.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住房
9、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1.4.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6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人在2015年 4 月 30 日16:30时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均可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对应项目提问区提出疑问。2.2.1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将于2015年 5 月 4 日16:30时前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澄清、修改、补充,澄清、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2.2.2招标紧急通知时间2015年 5 月 7 日17:00时前2.2.4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60天内(
10、含60天)3.3.1投标文件装订和签署1、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3.1款组成并装订成册,其中资格审查资料内容的每一页必须由投标人亲自签署(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余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署。2、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3.3.2投标文件的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1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单独密封在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或“
11、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标识字样。包封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在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和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投标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单独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投标人公章。4.2.1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 5 月 8 日 9 时 00 分4.2.2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跃龙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具体开标室见当日公告栏。4.2.3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递交的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表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
12、知函原件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注: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如未按上述要求递交,招标人不予受理。4.2.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将不予退回。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在开标会议结束后退回。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5楼),具体开标室见当日公告栏。5.2开标提示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项目总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和项目总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不需提供);如未按上述要求到场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3、,其所投标书不予开启,且不进入后续的评标程序。5.3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按开标会议签到表的签到顺序为准,密封情况的检查;开标顺序:身份核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公开资格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公开摇号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公布。6.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业主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6.3评标办法 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7.1推荐中标候选人数每个标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一名11行贿犯罪查询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总监)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原件,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投标
14、人投标资格。“告知函”由投标人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在宁海县检察院查询的预约电话:0574-83555214 83555215。12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应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支出(履约担保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工程监理费中扣除)。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未履行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天数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每人每天500元,实际施工期到位率以招标人的月统计情况为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从每期正常工作酬金支付中扣除;未达到质量控制目标、违反质量管理条例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全部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安全控制目标、违反安全管理条例
15、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全部履约保证金;未达到进度控制目标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发现与施工单位同食宿或者食宿费用由被监理单位出资;承担违约金为全部履约保证金的10%;由于监理单位原因进度控制落后于施工工期赔偿标准:2000元/天。13其他1、监理服务期从给施工单位发出开工令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但发出开工令之前,中标人必须无偿协助招标人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协助招标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属于监理服务内容。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执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必须与施工单位同步,并独立进行。必须按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
16、和监测设备。3、监理单位需根据每个标段的具体情况及工程监理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专业及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每个监理人员最多只能同时负责两个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监理。所有监理人员须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监理合同由具体负责实施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与相应标段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5、监理费用根据每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含甲供材料)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下浮10%20%之间确定。6、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将资格审查结果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予以公示。7、如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
17、人数量少于标段数量,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可中标二个标段。如投标人要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少于标段数量的情况下参加第二个标段的投标,则需要在投标书中配备二名项目总监,否则不能参与第二标段的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按比例增加。8、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500元的交易席位费(已提交长期交易席位费的投标人除外),并向招标代理人提交200元的资料费。1. 总则1.1项目概况1.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工程招标代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18、.1.5本工程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 用于本工程的建设资金已通过自筹方式获得,能够保证用于完成本合同合格工程的支付。 1.3 招标范围、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工程的安全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本工程的进度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
19、前附表。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 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 为本项目的代建人;(5) 为本项目代建人招标代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 为本项目招标代理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 为本项目招标代理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 被责令停业的;(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费用承担1.5.1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500元的交易席位费(已提交长期交易席位费的投标人除外),并向招标代理人提交200元的标书成本费。1.5.2投标人
20、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招标文件的质疑1.6.1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均可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对应项目提问区提出疑问;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 (4)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6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质疑、澄清、修改、答疑2.2.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答复。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
21、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补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补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文件答疑截止时间前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予以澄清、修改。2.2.3招标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与招标补充文件在同一内容上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为准。2.2.4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以取得与投标、实施本工程有关的必要信息。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4)投标人廉政承诺书;(5)投标人诚信经营承诺书;(6)
22、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7)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8)项目业绩一览表(9)资格审查基本情况证明资料:能证明投标人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下列资料复印件(证书复印件须包括有关变更、延期等内容): A、营业执照(副本);B、资质证书(副本);C、总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D、投标人近3年在本市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宁波各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所在地乡镇一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证明)、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投标人中标后其提供的
23、业绩需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3.2资格审查资料原件3.2.1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必须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一致,如有因须办理年检、延期、变更、换证等手续而不能提供部分证件原件时,须出具由受理相应手续的主管部门情况证明,并附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3投标文件的编制、装订和签署要求3.3.1 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和签署,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须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3.2.2 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人须知
24、前附表”。4. 投标4.1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1.2 投标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法人单位公章。4.2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文件和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见投标人
25、须知前附表。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在开标会议结束后退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5.1.2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投标代表人和项目总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所投标书不予开启,且不进入后续的评标程序。5.2开标提示5.2.1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项目总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供
2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和项目总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不需提供);如未按上述要求到场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所投标书不予开启,且不进入后续的评标程序。5.3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并介绍工程概况; (2)介绍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的密封情况;(5)当众开标、评标,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单位;(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 评标 6.
27、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
28、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定标方式 7.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7.2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结果及其业绩在相关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7.3公示期间,对该招标项目有投诉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8、通知8.1通知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结果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8.2 解释 应投标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对招标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投标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9.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9、 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 纪律与监督1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30、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1. 行贿犯罪查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资格审查资料原件与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必须保持一致2.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项目总监资格投标人配备的项目总监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不得有在建项目。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诚信记录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
32、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2.3响应性评审标准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质量控制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安全控制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款规定进度控制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5款规定其 他1、业绩取得的时间认定:以宁波各市、县(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所在地乡镇一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证明)、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33、注明时间为准;(注:投标人中标后其提供的业绩需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3、监理单位需根据每个标段的具体情况及工程监理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专业及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每个监理人员最多只能同时负责两个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监理。1. 评审标准1.1初步评审标准1.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评标程序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34、,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签署、盖章、装订、密封;(5)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封装不合格或字迹模糊不清的;(6) 拒绝按照评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更正的;(7) 实质上影响了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和实施;(8)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 其他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2.2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书面澄清其投标文件,
35、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1一般将投标报价、投资控制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及工期控制目标承诺、违约经济责任、履约保证金及其它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监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等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2.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将首先审定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2.3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
36、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 评标方法3.1 通过初步评审且具有近3年完成的本市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的投标人超过9家: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通过资格审查单位。3.2通过初步评审且具有近3年完成的本市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的投标人不超过9家:3.2.1满足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全部通过资格审查;3.2.2不足9家的剩余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所有
37、剩余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公开摇号确定。3.3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9家的,全部通过资格审查。3.4确定中标单位:3.4.1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满足9家的,在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的9家投标人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每一个标段的中标单位。3.4.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9家的,首先通过第一轮摇号,确定各投标人中标一个标段,剩余标段在通过资格审查且具备第二标段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中进行第二轮摇号确定中标单位,每家投标人做多只能中标二个标段。(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38、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
39、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 元)。包括: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 2015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2. 相关服务期限: /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2015 年
40、月 日。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41、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
42、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