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饮水安全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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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项目(第二次)招 标文件目 录1、招标公告32、投标须知52.1 总则7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9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102.4 投标文件的编制102.5 投标文件的递交13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132.7 开标与评标142.8 中标152.9 重新招标152.10 履约担保152.11 签订合同163、合同文件17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20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64、投标文件格式184.1 投标报价书384.2 授权委托书404.3 资格文件414.4 监理大纲474.5 投标报价计算书485、附件一 技术文件51附件二 评标

2、细则52评标办法531、招标公告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公告(第二次)招标序号:LD2010036号一、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由 莲发改201011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丽水市莲都区水利局。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丽水市新时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二、工程概况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范围为:开潭村等7个村饮水安全工程,玉溪村等14个村饮水安全工程,老竹村等7个村饮水安全工程,吾古村等7个村饮水安全工程。共涉及全区11个乡镇街道31个行政村及2个林场4个林区,计划解决

3、饮水困难人口13736人。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拦水堰44座、清水池46座、泵房1座和供水管道420公里。三、本招标工程为 一 个标段,招标内容:本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四、投标资格条件1、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市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部核发的市政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在本单位注册。五、招标文件的获取1、书面不记名索取: 2010 年 8 月 20 日起在 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不计名购买,招标文件工本费为每份500 元人民币。联系人:郑华珍 联系电话: 0578-2273006 。2、网

4、上下载:2010年8月20日起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 )上发布并供下载。六、投标文件的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 8 月30 日 下 午 03 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三楼)。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七、其他规定1、本工程不接受挂靠,投标人及其所派的总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2、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虚假投标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八、联系方式2、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2.1.1.1项目名称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项目22.1.1.2合同

5、名称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合同32.1.1.3招标序号LD2010036号 42.1.1.4招标人丽水市莲都区水利局52.1.1.5招标代理丽水市新时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62.1.1.6工程建设地点开潭村等7个村、玉溪村等14个村、老竹村等7个村、吾古村等7个村72.1.1.9招标范围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过程监理82.1.1.11监理服务期全部工程实际施工期、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92.1.1.1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02.1.3投标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市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112.4.3.3投标报价 最高限价190000.0

6、0元122.4.4投标文件 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132.4.51投标保证金 金额叁仟元人民币142.4.5.2投标保证金 交纳方式现金152.4.6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162.5.2投标截止时间: 2010 年8 月 30 日 下 午 03 :30 时地点: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三楼)172.7.1开 标时 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 点: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三楼)182.10.1履约担保金额采用银行汇票,金额为合同价的10%192.11.1合同签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起 15 天内投标须知2.1 总则2.1.1 概述2.1.1.1

7、 项目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项目 2.1.1.2 合同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合同 2.1.1.3 招标序号: LD2010036号 2.1.1.4 招标人: 丽水市莲都区水利局2.1.1.5 招标代理:丽水市新时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1.1.6 工程建设地点:开潭村等7个村、玉溪村等14个村、老竹村等7个村、吾古村等7个村2.1.1.7项目总投资:约800万元2.1.1.8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90000.00元 2.1.1.9 招标范围:丽水市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过程监理2.1.1.10 工程施工工期:12个月

8、2.1.1.11监理服务期:全部工程实际施工期、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2.1.1.1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1.1.13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2.1.2 工程概况莲都区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范围为:开潭村等7个村饮水安全工程,玉溪村等14个村饮水安全工程,老竹村等7个村饮水安全工程,吾古村等7个村饮水安全工程。共涉及全区11个乡镇街道31个行政村及2个林场4个林区,计划解决饮水困难人口13736人。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拦水堰44座、清水池46座、泵房1座和供水管道420公里。2.1.3 投标人资格1、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市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

9、质。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部核发的市政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在本单位注册。3、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2)拟派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3)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投标人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要求每个项目区至少有一名现场监理人员)注册(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备查)。2.1.4 监理服务范围、目标、内容1、服务范围工程范围:设计文件图纸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

10、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工作范围:a、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b、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与安全管理等。2、服务目标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和费用控制满足合同要求。3、监理服务内容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内容: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纠正设计图纸中明显错误;3)参加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和施工图设计;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网络;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6)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7)初审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并报业主审查承包人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

11、管理人员的资质;8)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时报业主;9)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10)审查承包人实施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1)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批复前报业主认可)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12)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3)签发中间交工证书;14)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15)发布停(复)工令;16)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12、17)审查初签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18)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19)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0)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21)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具体负责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22)签认交工证书。23)完成业主交付的其他需监理承担的本职工作。2.1.5 投标规则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6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2.1.7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13、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l)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3)合同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包括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 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

14、投标截止时间4天前通过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网上通知方式发出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书面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以前通过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网上通知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4 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同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

15、件提出质疑。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若投标人认为有需要,可直接联系招标人,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 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3.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专门组织召开标前会议。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

16、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报价书;2)授权委托书;3)资格文件: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业绩证明材料:(a)投标人获奖情况;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a)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表;(b)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c)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表;4)监理大纲;5)投标报价计算书;6)承诺书;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8)投标文件电子版本(附带光盘,与打印版不一致时以打印版为准)。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其中投标报价书、投标报价计算书、投标文件电子版本进入商务标,其余进入技术标中。2.4.3 投标报价2.4.3.1 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

17、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交通工具、测量仪器、办公、通讯平行监测等费用、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2.4.3.3投标报价应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本合同施工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 190000.00元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均为无效投标。2.4.3.4 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2.4.3.5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

18、入总报价。2.4.3.6 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计入投标报价。2.4.3.7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2.4.4.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9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若接受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

19、,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担保 2.4.5.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大写) 叁仟 元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5.2投标保证金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开户行:丽水市莲都农合行城南审批中心分理处;银行帐号:2010 0006 3651 788交纳方式:现金(拒绝其他缴纳方式)2.4.5.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20、投标担保。2.4.5.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 条或第2.11.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书。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 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 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

21、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2.4.6.3 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开密封包装,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封套上应有“技术标”、“商务标”标记。2.5.1.2 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投标的项目名称及招标序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3)在201

22、0年 月 日 午 时 分(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0年 月 日 午 时 分,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 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三楼)。 2.5.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

23、5.4.1 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签收。2.5.4.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按本须知第2.4.5.4 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2)投

24、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参加开标会议的;(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者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开标时投标人未提交证件或者提交的证件不能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要求的。2.7 开标与评标2.7.1 开标2.7.1.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2010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丽水市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三楼)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或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至投标前连续12个月(企业设立不足12个

25、月的,从设立时起)在委托企业的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原件或当地社保处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2.7.1.2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2.7.1.3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 2.7.2.1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6、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7.2.2评标细则 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2.7.3 算术性修正2.7.3.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l)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额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3)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除属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交代不清楚而引起投标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外,其余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调整。2.7.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27、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7.4 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4.2 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3 除按照本招标文件2.7.3.1 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2.8.1.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2.8.1.

28、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8.2 中标通知在本须知第2.4.4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9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人少于3个的;(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2.10 履约担保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 合同价的10% 。2.10.2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汇票。2.11 签订合同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9、15 天内,订立书面合同。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3、合同文件监理合同书委托人: 监理人: 招标序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

30、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5、工程施工工期: ,监理服务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施工间歇期和质量缺陷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l、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报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费为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l、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

31、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

32、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

33、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

34、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

35、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

36、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己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

37、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

38、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39、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

40、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

41、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

42、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 天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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