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某公路工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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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第二章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4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7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9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4第六章 工程进度管理制度19第七章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22第八章 标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4第九章 民工工资、环保、水保、档案、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27第十章 工程会议制度.28第十一章 工作联系单制度.30附件一:工程变更报告单 32附件二:工作联系单 33附件三:工程签证单 34附件四:工程技术核定单 35附件五:付款审批表 36第一章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安全生产具体要求 第二条 凡在本项目签订工程承包人、监理、服务的单位,必须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措施。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要确定合理、符合要求的安全指标,并制定目标管理的计划和办法,以便于实施和考核。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层层分解,分级负责,规定

3、基本考核标准和奖惩方法,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全体参建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依靠科学进步,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六条 严格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单位全体参建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要用切实可行的制度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第八条 承包人按合同价每5000万元配一名专职安全员且不少于一名,必须配全;监理必须配

4、备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第九条 严格持证上岗制度。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资格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作业上岗证等,否则,应更换相应人员,以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各施工单位将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备业主和监理。第十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工区、班组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温馨安全生产提示语制度,在每个工区、班组、作业点醒目的位置悬挂或张贴温馨提示语,由一线人员轮流在宣传栏中提写一条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温馨提示语,并建立记录台帐,业主将不定期抽查。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一线员工集体观看工程建设

5、安全警示教育片;各单位安全专管人员,根据各工种不同工作特点辅以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第十三条 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保证施工正常有序进行,施工现场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各种施工机械必须完好无损,各种施工机械必须标有安全操作规程,特种机械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检验合格证;3、各种安全设施、交通指示标识、告示必须完备;4、各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5、 各种支架、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6、施工现场应进行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7、施工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8、危险施工作业工序,安全人员必须在场监管;高危

6、区域作业,必须制定专项预案,进行安全交底。9、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0、办公、生活区域、危险品仓库、食堂等必须配足够的消防器材。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网络;2、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制度;3、安全生产责任书;4、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情况记录;5、安全会议情况记录;6、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规章、规程;7、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记录;8、安全检查情况记录;9、安全整改通知书及反馈和验收情况记录;10、专职安全员日志;11、安全工作应急救援预案;12、其他记录,如消防器材检查记录、爆炸物品使用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

7、记记录等;13、其他有关安全工作文件、资料等。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不予以处罚(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除外),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每次对承包人课以10005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监理未及时督促的,每次对监理单位课以2001000元的违约金处罚。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相关工程做停工处理,待整改到位后经业主、监理书面认可后方能复工,并每次对承包人课以1000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监理未发现或未制止的,每次对监理课以2002000元的违约金处罚。施工现场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则

8、加倍处罚。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每次对承包人课以1020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对监理课以12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并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每次对承包人课以2050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对监理课以25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并通报批评,清退相关责任人。第十九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每次对承包人课以50500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对监理课以550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并通报批评,直到中止合同。第二章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

9、律、法规、规章,制定体管理办法。第二节 工程造价控制制度第二条 建立施工单位验工人员、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三方联测的验工管理工作体系,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图纸、设计变更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工程量进行准确核算。第三条 凡是需要现场签证的工程量,须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联测,施工单位应于当天内如实地填好工程签证单,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在14天内交予现场代表和结算主管签字并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证的视为无效签证。第四条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达标前不予验工。第五条 充分发挥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各单位专业技术特长,从维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出发提出合理化建议,尽

10、可能地减少设计中的不合理因素,以达到造价控制的最佳效果。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的25日前提交下月资金计划。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与造价有关的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及工程量和造价汇总表。所有结算资料力求齐全、完整、真实、可靠,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擅自修改、伪造和事后补做。结算资料中必须至少有一套供核对的签字盖章原件。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违约处理等方面管理,应做到以合同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好各项合同管理事务。第二条 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建设单位

11、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已完成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工程款。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的分包,严禁以“包”代管,如确需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施工企业的资质应送监理单位和工程技术部审查合格,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第四条 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与业绩,分包单位在接到工程施工任务后,必须自行施工,不得将工程内容进行分解,严禁层层转包。第五条 工程的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

12、查合格后执行。第七条 施工单位如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达不到设计与施工规范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又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出现严重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及进度滞后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所造成损失的大小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视情况终止合同,若施工单位违约停止施工,则建设单位有权全面接管,立即撤换施工单位接着施工,建设单位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若建设单位已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则该部分款项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第八条 若施工单位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若建设单位已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则该部分款项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损失若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则建设单位有权在

13、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不足部分。第九条 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被投诉到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有权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款代付民工工资。因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影响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及名誉,或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第十条 乙方单位必须自觉违护甲方形象,不得给建设单位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如有造成,建设单位将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建设单位和施

14、工单位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合同。第十二条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后三天内,施工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采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建设单位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施工单位完整移交工程资料后,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投标管理,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25日颁

15、布的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一、核准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二、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全过程监督;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招标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第二节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 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16、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如采有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节 招 标第八条 公司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为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第九条 公司招标方案由技术管理部根据具体工和情况拟定,经公司总经理批

17、准后,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第十条 公司已确定的招标项目由技术管理部和工程技术开发部共同确定招标范围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 公司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发布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由技术管理部负责办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由技术管理部负责办理,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 本公司招标工程需要设标底或上限值的,由技术管理部负责编制或审查预算,并报区财政基建评审中心审核后确定。第四节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中标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照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

18、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评标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十六条 子公司享受公司招标过程中的业主加分权利,在同等条下优先中标。第五节 监 督第十七条 本公司招标工作接受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在招标过程中的评标或开标必须安排公司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 则1、为了加强本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本项目的建设、设计、承包人和监理应当遵守本办法。3、工程变

19、更是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或数量等作出的修改和变动。4、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省投资的原则,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5、工程变更不得违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金额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改变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6、需要进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计量支付。不准私自变更,一旦

20、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必须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承包人负责。7、不得将任何分项工程的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第二条 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1、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可提出变更:(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或不完善;(2)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3)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4)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5)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修养护费用,或有利于日后工程改造、扩建;(6)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技术要求;(7)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

21、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2、任何单位提出的变更,首先应当以工作联系单(承包人报告单、监理报告单)方式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原因、建议方案、估计增减金额及对工期的影响等内容。变更申请按下列程序审批:(1)承包人提出的任何变更申请,必须先以承包人报告单的方式,按照业主统一的格式和份数,首先报送监理审查;监理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测算后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以监理报告单形式连同承包人报告单一并报送业主审批。(2)非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以工作联系单方式致承包人办理变更申请,监理在进行必要的

22、调查和测算后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报送业主审批。(3)以上变更申请报告经业主审查同意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承包人,并由业主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变更文件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和质量,包括设计变更说明、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等内容。(4)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并报经业主审查后,以工作联系单方式下发给监理。(5)承包人在收到工作联系单后,经调查测算,按照业主统一格式和份数以工程变更报告单的方式上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报业主审批。(6)工程变更报告单应一式六份,审批完成后分别由承包人、监理、业主归档保存。(7)工程变更报告单如内容不全,将予以退回。3、

23、工程变更审批按照变更内容和涉及变更费用的多少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1)一般变更设计(10万元以下)a、局部路段(连续长度不超过100米)的路基填筑材料的改变;b、连续500米内的边沟纵坡调整;c、挡土墙砌筑材料和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d、涵洞底坡、标高、交角、涵位和涵长的变更以及进出水口型式的改变;e、桥梁构造物型式的改变;f、防护工程局部位置(15米内)的调整;g、小三改工程h、其它10万元以下的变更。(2)重要变更设计(10万元至80万元)a、连续长度超过100米且小于1000米的路基填筑材料的改变;b、连续500米以上的边沟纵坡调整;c、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变更;d、涵洞道数的增减

24、或孔径、结构形式的变更;e、通道净空尺寸、标高、交角和长度的改变;f、中、小桥梁跨径的改变或桥孔的增减(但以不突破按跨径和桥长划分的中、小桥范围为限);g、路面底基层、基层材料的结构层次厚度的改变;h、中、小桥结构形式的改变;i、其它10万至80万元的变更。(3)重大变更设计(超过80万元)凡超越上述重要变更设计规模,均属重大工程变更设计。4、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按合同规定的组价原则计算。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管理1、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25、,严格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变更审核、审批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报告单后按照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1)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由承包人向监理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包括附件、下同)一式六份。由监理在收到之日起5天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设计单位须在5天时间内审查完毕,业主须在5天内审批批复。由监理发“工程变更令”指令承包人执行。(2)重要变更设计审批程序由承包人向监理报送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由监理与业主协商后,在监理收到之日起7天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设计单位须在7天时间内审查完毕,业主须在7天内审批批复,并由监理发“工程变更令”指令承包人执行。(3

26、)重大变更设计审批程序由承包人向监理报送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在监理收到之日起7天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设计单位须在7天时间内审查完毕,业主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由业主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各方进行研究,并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2、工程变更资料要做到统一、规范、完整、齐全:(一)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报告单、监理内审单等要求使用业主统一的格式,并按编号规定统一编号。(二)变更资料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端正、内容规范完整:工程变更报告单“变更原因及内容”栏填写要详细、清楚、准确。工程变更报告单后面必须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资料和足够的依据文件。各级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变更要有明确的审查意

27、见,以监理内审单的形式随工程变更报告上报业主。所有工程变更资料必须统一报送业主相关管理部门,经收发责任人登记后发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变更审批完成后送回收发部门登记归档,并返回监理和承包人。3、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所有的报审批文、图表、各级验签凭证记录,分类整理纳入竣工档案。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文件编号规定 1、工程变更报告单:编号为七位,依次为:合同段号(2位)所属单位工程名称代码(2位)变更流水号(3位)例如:1 QH 0011 2 3为第1合同段桥涵工程第一份变更报告。其中所属单位工程名称与工程量清单规定一致:100章-ZZ;200章-LJ;300章-LM;400章-QH;500章-SD;60

28、0章-AQ;700章-LH。2、工程变更令:编号为九位,依次为:监理办编号(2位)合同号(2位)所属单位工程名称代码(2位)变更流水号(3位)例如: 监1 1 QH 001 1 2 3 4为第1监理办第1合同段桥涵工程第一份变更报告,其中后七位原则上与工程变更报告单一致。附表一:工程变更报告单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质量管理具体要求第二条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提交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办应审查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

29、出修改意见,并报业主备案。第三条 重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如大型互通跨越、预制场设置、三级及以上航道跨越等情况,监理审核后,应报业主批准。预制场设置完成必须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件预制施工。第四条 切实推行首件工程认可制。施工单位首次进行桩基、立柱和预制梁等构件施工时,监理及业主应对其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施工单位得到认可后方可进行规模生产,以预防和纠正后续规模生产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第五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完善质量责任制。承包人应建立项目经理为责任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承包人应建立质量控制自检系统,按投标文件承诺设质检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工程师和质检员,明确各

30、级职责。监理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如承包人未完成以上各项制度,应督促承包人完善。第六条 施工机械、设备。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相应数量、规格、型号的施工设备、机械,并保证其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监理办应对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设备进行核查,确保其按合同执行。第七条 测量成果的复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应对移交的导线点、三角点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对中线进行复测,复核结果报驻地办核准,并报业主备案。监理组织所辖各承包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对导线点及水准点进行复测;监理在此基础上,每季度独立组织一次导线点及水准点的联测工作,并将相关联测记录报业主备查。第八条 技术交底。施工前

31、由业主代表组织设计单位对监理、承包人等进行施工图的技术交底。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承包人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中应有质量控制的重点部位、工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先控制,以防止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在施工中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对于重要的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第十条 监理、承包人应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可靠,施工记录必须与施工同步,不得追记补记,

32、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承包人、监理应建立内部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第十二条 强化材料、设备或工序的控制。1、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如监理对用于工程中的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后,认为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可以拒收,并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报业主。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或替换,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复验。2、工序产品和隐蔽工程工序产品、隐蔽工程等完成后,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办书面报告,要求验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有充分的

33、机会对此工程进行验收。如监理认为该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不得擅自隐蔽或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自费拆除并彻底重做,并抄报业主代表。3、如果承包人在以上书面通知所述的时间内未执行指令,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具体必须旁站项目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监理人员还应对所有的施工面和工程项目进行巡视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验。第十五条 工程成品质量有疑义时,

34、业主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验证,若检测质量合格,则检测验证费用由业主支付;若检测质量不合格,则检测验证费用由相应承包人自行承担,而且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对该施工成品进行返工并自行承担施工费用。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业主将建立并完善工地巡查制度,在工地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创优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的施工行为或存在的质量问题,本合同段发生的以下第十八条所列的质量问题,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不予以处罚(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整改的除外);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出现无法整改的质量问题,或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屡次发生的(重复发生2次以上的),或质监部门和业主在质量

35、检测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项或出现合格率存在重大偏差的,将每次对承包人课以10005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并视监理单位责任情况每次对监理课以2005000元的违约金处罚。每月对每个合同所扣罚质量违约金进行汇总,在每期的计量支付中扣除,并列入立功竞赛基金帐户中,专款专用。扣罚质量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价2%。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巡视过程中将采用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对现场所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检查人员当场签发整改通知单,并明确施工、监理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处罚标准。整改期限结束后三方现场复查,若仍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按标准的进行扣罚质量违约金,相关工程量不予计量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同一质

36、量问题多次发现、屡教不改的,业主将视情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清退相关责任人员,直至全额没收履约金、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监理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处罚实施细则1、路基工程(1)发现由于路基填筑材料不符合要求、弹簧、压实度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路基需返工处理的,按每处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处罚。(2)边坡冲刷严重并未及时修复的、边沟不畅通并未采取相关措施排水的、便道便桥凹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每处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处罚,监理未及时督促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对监理单位处以质量违约金处罚。(3)因施工原因造成沉降观测设施破坏未及时修复的,每次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处罚,并沉降观测设施破坏至修复完成期间沉降

37、量不予计量;监理未及时督促的每次将课以违约处罚。承包人故意人为损坏沉降观测设施的,被查证属实的,则加倍处罚。2、软基处理(1)业主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全线软基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抽检频率按规范要求。若抽检结果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而需要加密检测的,检测费用由相应承包人承担。(2)软基处理工程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不合格比例重新进行加密施工并自行承担施工费用。(3) 发现软基处理长度、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软基处理成品材料不符合要求,每处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处罚,并作返工处理;监理单位未发现或未制止的,对监理单位课以违约金处罚,并酌情作进一步处理。3、结构物工程(1)蜂

38、窝、麻面、孔洞现象严重和混凝土色泽差、跑模、线性不顺等结构物外观质量问题的,按每个构件对施工单位处以质量违约金处罚。(2)结构物施工过程中出现钢筋锈蚀严重、绑扎不规范、间距超标;预应力孔道定位不准确的,每单个结构物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处罚,已经监理验收而未发现制止的,每单个结构物对监理课以违约金处罚。(3)出现混凝土松散、裂缝、钢筋外露等质量问题的,每单个结构物对承包人和监理课以违约金处罚,情况严重影响使用的,作报废处理。(4)出现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对承包人和监理课以违约金处罚,相关构件作报废处理。(5)检查过程中,结构物尺寸平均合格率低于90%的,每次对承包人和监理课以违约金处罚;出现一个合

39、格率低于60%的结构物,对承包人和监理课以违约金处罚,并酌情作进一步处理。3、内业资料 逻辑混乱、计算错误、签字不全、数据不完整等情况的,每次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处罚,监理已签字认可,对监理同时课以违约金处罚。 内业资料出现数据造假,每次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处罚,监理已签字认可,对监理同时课以违约金处罚。 出现上道工序内业资料尚未签字认可,下道工序及已经开工的情况,每出现一次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处罚。4、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间的事故,造成较大影响,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每次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10000元50000元处罚,对监理课以违约金1000元

40、50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事故,视其性质和失职的程度,每次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50000元以上处罚,对监理课以违约金5000元以上处罚、通报批评,直到中止合同。5、其他 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2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若无故超过24小时才检验并查证属实的,则每延误一次,给监理单位一次警告,累计三次警告后,对监理课以违约金处罚,如属于监理人员个人原因的,要求监理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 监理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实施旁站

41、,或跟班检查,每次对监理课以违约金处罚。6、本项目各单位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否则课以2%合同价的违约金处罚。第六章 工程进度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施工进度,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进度管理具体要求第二条 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审批和修订1、本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7天内,向监理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规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时标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2、年

42、度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每年12月底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3、季度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季度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下季度每月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4、月度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每月20日前,根据经审批的季度计划,编制月度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下月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当月

43、度计划时间范围是从上月的21日起至本月的20日止的一个月时间,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下一个阶段里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在必要时,承包人应细化月进度计划,按业主、监理要求的各时间段上报进度计划和报表。5、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根据实际进度的滞后和超前情况,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3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2)施工进程中,如果监理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监理可要求项目部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

44、。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指令后的5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3)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4)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进度的问题、赶工措施、纠偏措施。6、进度计划的审批监理应在收到总体和年度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报业主,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则应在收到后5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报业主。月度计划由监理审批,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由业主最终审批。第三条 工程的开工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向监理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2、分项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经监理批准后,分项工程才能开工。第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1、各承包人对批准的进度控制计划应积极落实,监理应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业主对各监理的进度控制工作和项目部的工作进行抽查。落实措施的检查包括施工班组、机械、材料、资金的落实,预控方案的落实、赶工措施的落实、各有关单位责任事项的落实等。2、监理应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每月向业主递交进度分析报告,重点分析可能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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