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房地产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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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 地 产 抵 押 合 同( )绍房抵字第 号借 款 人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监制说 明一、 本合同适用于房地产抵押立契。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三、 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能涂改。房 地 产 抵 押 合 同借 款 人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为 愿将房地一致的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借款人 的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该房地产座落于 ,地号: ,房屋所有权证(权利证): 号,结构 ;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 ,用地面积 。共有附着

2、物 件,使用情况 ,用途 。 第二条 抵押人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范围 ,抵押建筑面积 ,附着物 件。被担保债权的种类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担保金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抵押贷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有关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抵押物;不得对房屋进行翻修、改建、扩建、不能

3、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馈赠的,受馈赠人应当在接受馈赠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遇国家拆迁,抵押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对拆迁产权调换后重新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及时到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变更抵押合同;对拆迁后变更的财产或价值补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因抵押人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须及时提供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 第八条 抵押关系中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双方应及时共同到绍兴市

4、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可以修订合同。 第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宣告解散或破产的,抵押房地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务得以清偿后的余款除外。 第十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此期间,借款人如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解决,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申请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一)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二) 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三)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如价款不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偿;(四) 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

5、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按下列( )项申请解决。1、 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还清抵押权人货款本息,且本合同全部条款均履行完毕,抵押关系既告终止。抵押双方应在十日内到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并经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登记鉴证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独立的,不受主合同无效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本合同补充协议 份,附件 份,构成本合同的整体。本合同一式 份,抵押 方各持一份,市房地产管理处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借 款 人:(签章)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抵 押 人:(签章)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地址: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登记机关:(签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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