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工会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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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工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会在学校办学、育人过程中应有的工作地位,明确工会的任务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办学育人过程中应有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工会代表广大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工会在积极维护党和国家、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三条学校工会是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教职工组织,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上级工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工会的职能,以活动为载体,积极发挥学校密切联系教职员工的纽带作用。

2、第四条凡本校职工,均可加入工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扰。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五条学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在校党委的统一部署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倡导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发扬主人翁精神。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前提,以培养人才、促进学校发展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参与学校的办学育人管理建设决策的形成和实施。第六条更好地发挥教育职能。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统一部署安排下,团结、引导、教育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时事政策,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培训班、讲座、报告会、外出参观学习,看录像等多种教育形式,在职工中深入进行解放思想、创新理念,深化教学、教书育人、

3、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爱岗敬业、尊师爱生、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与此同时,按照上级工会组织的部署要求,在广大教职工中开展为人师表、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评先创优活动。积极开展广大教职员工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寓教于乐,陶冶情操,不断提升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第七条更好地发挥参与职能。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校办、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宣传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日常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发挥在办学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作用,使广大教职员工自觉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发展出谋划策,奉献智慧和力量。第八条更好地发挥建设职能。紧密围绕学校的育人、教学中心工作,倡导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发扬主人翁精神,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工作,把本职工作和学校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紧密联系起来,身体力行、真抓实干、建功立业。不仅要做东湖学院的开拓者,更应做东湖学院的创业者和建设者。第九条更好地发挥维护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学校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维护广大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教职工的住房、工资待遇、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生活

5、福利以及教职工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工作。号召职工勤俭持校,节约用水用电,帮助教职员工合理安排好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事情。在教职工中倡导施行必要的互助互济活动。第十条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办学。以教代会为载体,逐步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做好工会经费及工会会费收缴工作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工作。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十二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两名,设校工会委员若干人,校工会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12人。第十四条校工会会员代表大

6、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为常任制,任期四年。第十五条学校校级工会组织的建立、换届和干部任命,必须报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组织。第十六条基层单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工会组织,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因本单位的工会组织相应撤销时,需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第十八条校工会成立女教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女性工会主席或女性工会副主席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具备同等待遇的女性教师和女性职工担任。校工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任期四年,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九条学校二级工会组织建设。学校院系和职能部门,对应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建立工会小组,设工会小组长一名;对应党总支,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的学院和部门,可申报设立分工会,设分工会主席一名,委员数人,报学校工会审批,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第二十条学校工会干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能反映群众的呼声;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乐于奉献;胜任本职工作,倍受群众拥护和信任。第二十一条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学校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应事先征得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做好新会员的入会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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