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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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及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工作员。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第四条全市社会工

2、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我市社会工

3、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价值观和伦理;(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三)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四)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五)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等;(二)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电子网络系统提供的相应培训;(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四)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五)社会工作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四章学时管理第九条珠海市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工

4、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管理。第十条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员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50学时;助理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变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在工作调动前参加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第十二条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学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按

5、照实际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所记学分折算,每1学分计5学时,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累计最多不超过60学时。(三)担任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主讲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讲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继续教育时间,每一登记或注册年限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学时。(四)参加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参加国家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全国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30学时;参加省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省内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

6、时间20学时;参加市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珠海市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10学时。每一堂己注册年限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学时。(五)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认定方式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另行通知。第十三条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的继续教育应当达到6学时。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证明由举办单位出具。参加社会工作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转口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

7、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1年以上;(二)具有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拥有社会工作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占1/3以上;(三)具备承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应该具备的设施;(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六条申请备案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时,各机构应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二)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报告或记录;(三)拟开展的继续教育课程说明;(四)师资队伍情况报告,其中应含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师资背景、实务

8、经验等情况;(五)教学场所和设施情况报告;(六)其它可证明机构相关资质能力的文件资料。第十七条市、区各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要积极为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完成上级及本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培训任务。第十八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第十九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前必须向本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为本级通过资质审核备案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统一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平台。第二十条社会工作者

9、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标准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突出培训的公益性。第二十一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记录材料至少3年。继续教育记录材料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册、教育内容、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信息保密。第二十二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不当行为,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备案。不当行为包括:(-)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三)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工作者信息泄密、流失等现象;(四)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它高消费活动;(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不当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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