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工程业务培训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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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康工程业务培训,第一部分: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一、实施背景(一)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二、实施对象,凡浙江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原低保户家庭及现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重度残疾人。,三、保障内容,(一)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所在地城镇和农村的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二)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

2、残疾人低保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四、审批程序,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申请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无监护人且自己不能提出申请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时,当地残联应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重新鉴定和核发证书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批准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由当地残联审核同

3、意。,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重度残疾人低保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就救助政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五、资金渠道,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实行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的省级补助比例与低保金的补助比例一致。,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应相

4、一致。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金数额民政、残联、财政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各自单独上报。,六、工作分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一)民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二)残联要做好调查摸底、及时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七、监督管理,各

5、级民政、财政、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民政、财政和残联将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要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八、几

6、个附件(表格)说明,第二部分:浙江省重度残疾人 托(安)养工程,一、目标任务,计划用五年时间(20082012年),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满足全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需求。2008年先选择在部分县(市、区)试点推行。2009年以后在全省全面组织实施。,二、实施对象,凡是具有浙江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日常起居、衣着、饮食等基本生活能力丧失,自身不能料理的残疾人。,三、托(安)养方式,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

7、(安)养方式:,(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四、审批程序,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本人居民身份证;3.残疾人证。,

8、(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

9、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各县(市、区)残联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五、服务标准,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

10、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六、费用补助,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用每人2008年为7500元、2009年提高到90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财政

11、补助经费,由托(安)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县(市、区)残联结算,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安)养机构;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省财政补助比例,按浙政发2008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七、工作分工,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

12、级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八、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残联要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残联,市残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残联。每季(年)末,各县(市、区)残联应将本季(年)度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见附件5)上报市残联,再由市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各县(市、区)残联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要及时将实际完

13、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省残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 关政策的解读和说明,一、政策依据 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

14、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新农保)。浙政发【200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基本原则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三、参保范围 浙江: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四、目标任务 国家: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浙江:200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每市确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淳安、余姚、平阳、

15、德清、嘉善、嵊州、永康、江山)或省试点(普陀、玉环、景宁),并根据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五、基金筹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2、集体补助。3、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

16、分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指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补给东部地区50%)浙江: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计算公式:个人账户的积累除以139个月139个月:指人的平均年龄寿命为71岁。3、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7、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是6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市、县(市、区)也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七、要求 全省今年11市各选1个县(市、区)后三个月先行试点,到2012年实现全覆盖。,三条建议:1.尽快加入当地工作领导小组。2.关注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所有的残疾类别

18、)3.关注残疾人的低保对象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政 府缴纳,三、四级的个人缴纳部分50%个人负担,50%由政府缴纳。中央: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缴费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浙江: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第四部分: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省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一、扶持对象1.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当年新创业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已投入实质性经营三个月以上;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或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2.当年投资2万元以上从事个体种植业、

19、养殖业的残疾人;3.取得银行(信用社)信用贷款用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残疾人;安置3名以下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安排4名以上残疾人就业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取得显著成效并由残联命名的残疾人扶贫基地;,4.已被授予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15人以上且辐射带动5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人均年收入水平,并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辐射带动的残疾户家庭年收入须达到当地脱贫水平,为残疾人辐射户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和指导、信息咨询、资金帮助和产、供、销服务等功能,优先优惠收购等多项扶持政策,并与扶持户签

20、订扶持协议的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5.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6.福利企业不得作为扶持对象;7.以上条件不得重复享受。,二、扶持标准1.对从事个体经营创业者,一次性给予创业扶持资金6000元;对创业已具一定规模、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且吸纳残疾人就业在3人以上(与残疾从业人员订有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每安置一人一次性给予就业扶持资金1000元,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2.对当年投资2万元以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4000元扶持,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3.残疾人个人贷款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残疾人大户贷款按最高不超过4

2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市、县(市、区)残疾人扶贫基地,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4.凡被评为年度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将获得省级10万元资金扶持并当年享受省级300万元的贷款贴息(按年利率3%的标准)。,5.2009年2012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创业者或从事种养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标准提高一倍,分别为12000元、8000元;个人贷款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三、扶持额度1.省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一类地区(经济欠发达及海岛市县)每个县(市、区)年度扶持总额

22、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二类地区(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市县)每个县(市、区)年度扶持总额一般不超过18万元。2.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不受数量限制,其扶持资金不计入县(市、区)年度扶持资金总额。3.省残联根据各地扶持资金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四、申请程序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户、残疾人扶贫基地向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残疾人就业创业省级扶持资金(个体经营)申请表、残疾人就业创业省级扶持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街道(乡镇)残联对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将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报县(市、区)残联审核。部分扶持对象(基地、企业)可直接向县(市、区)残联申请。2.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

23、的扶持对象填入残疾人就业创业省级扶持资金(个体经营)汇总表、残疾人就业创业省级扶持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省残联审批,同时抄送市残联。,3.省财政、省残联于每年10月底前将省级补助资金下拨给各县(市、区)。4.省级补助资金下拨后,各县(市、区)财政、残联应于11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给扶持对象,并填写浙江省残疾人省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三联单(附件5),并于12月上旬前将三联单第一联寄送省残联。,5.如扶持对象为年度申报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直接由各市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填报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请表推荐,省残联当年验收、当年授牌,对符合条件的当年10月份给予资金扶持,资

24、金下拨时填写浙江省残疾人省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三联单,并于12月上旬将三联单第一联寄送省残联。,五、监督管理1.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实施意见,残联要制定扶持对象认定办法,明确申报标准、程序。鼓励各地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落实经费匹配。2.各县(市、区)残联要建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发放台账,特别要加强对个体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发挥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的最大作用。省财政、省残联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就业创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对骗取补贴政策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0571号)废止。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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