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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柜面业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之法律风险防控,第一篇 柜面业务之法律风险防控,办理新开户业务,办理挂失业务,办理司法查询、扣划、冻结业务,办理取款业务,新开存款账户业务,一、户口簿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问题,结算账户是可以转账结算的一种特殊账户。户口簿是否可以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各家银行执行不统一,部分银行仅以无法辨别户口簿的真伪、无法辨别持有人是否是该户口簿中的特定人(因户口簿无照片),而不予开立存款账户,比如包头某县工商银行网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
2、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新开存款账户业务,按办法规定,户口簿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但根据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22条规定的
3、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根据立法法 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指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细则作为办法的特别规定且为新规定,应当适用细则的规定,即户口簿可以作为有效证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故而,在用户口簿给客户开户或办理其它业务时不能片面地因户口簿没有照片而拒绝,此情形可参照2007年9月1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
4、理。,新开存款账户业务,二、使用户口簿进行客户信息录入及风险防范,户口簿是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簿册,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户政文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由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之后颁发给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的文书。根据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
5、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可见,户口簿是一个具有集体性的法定有效证件,如果单列拿出该户口簿其中任意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那是不完整的。它必须依托于该户口簿主页才能获得完整。若设户口簿主页=a,户口簿中若干常住人口登记卡=B1、B2、B3,则户口簿=a(B1+B2+B3)=aB1+aB2+aB3。,新开存款账户业务,有的银行仅用户口簿主页“户号”给客户开立存款账户,缺乏完整性。为更好地实现通存通兑功能,银行应当书面明确如何用户口簿进行开户。在开户时,银行可以借鉴中国人民银行2000126号关于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
6、办法中第(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办理。在系统中选择“户口簿”证件类型,输入该客户“常住人口登记卡”中的身份证件号。这样做虽然与户口簿性质相违,但可以准确地锁定客户,也可以避免户籍迁入迁出或另立户而影响通存通兑功能。【案例】银行以户口簿开户致他人存折 被掉包被判担责,【风险防控点】信用社在使用该法定证件开户时,可以通过审查户口簿主页与常住登记卡中户籍警的印章与户口专用章,且内容是否经过涂改(旧户口簿手写与新户口簿机打效力相等),并结合联网核查反馈的照片与客户是否相符来判定(无反馈照片需提供其他证件予以证明,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暂住证等)其真伪
7、。,新开存款账户业务,新开存款账户业务,三、户籍证明新开存款账户的问题,户籍证明,一般是“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打印的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户籍证明在某些场合使用是为了应急,如户口簿、身份证均遗失需要补办时,该居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立。它仅证明某人的户籍,且针对特定的事项为居民开立,较户口簿记载的内容少。【现状】绝大多数银行在开立存款账户或办理其它业务时,只要客户携带户籍证明均一律受理。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户籍证明并非是法定有效证件,银行单凭户籍证明开立存款账户实质上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相违。若客户因身份证、
8、户口簿等其它法定有效证件丢失,但仍急于想同银行建立储蓄合同关系,不妨先依据户籍证明的记载信息为其开立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让其补齐开户所需证件,(因为补办身份证、户口簿需要以户籍证明为依据),这样可以保护储户的存款,方便储户的结算,也可以防范业务风险。,新开存款账户业务 其它问题,(一)户籍证明的有效期限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及部分省公安厅的规定,户籍证明是有有效期的。如,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47条规定,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作废。再如,2006年12月26日起实行的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
9、2007年5月9日起实行的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做出相同规定,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1个月。银行在使用户籍证明时,应当严格审核其有效期,避免使用过期无效的户籍证明。.,四、其它问题,新开存款账户业务 其它问题,(二)身份证内容及效力问题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第1款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23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
10、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解释】一代身份证 于2004-01-01前办理的,2013-01-01后无效;一代身份证 于2004-01-01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二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风险防控点】办理柜台业务、贷款业务时为避免一代身份证效力难以鉴定的现象发生,建议要求客户直接提供二代身份证!,新开存款账户业务 其它问题,(三)关于代理开立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问题 客户与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事实上就已经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开户是建立储蓄合同的标志。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
11、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6条的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银行为了确保开立个人账户的效率、真实,根据金融惯例一般均默认口头代理开户,即无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如何得知代理人有代理权限,防止代理人偷拿被代理人证件开立账户,防止洗钱等犯罪的发生?,新开存款账户业务 其它问题,【风险防控点】第一,采用电话核实。开户时,现场向被代理人核实代理人的权限。第二,设立代理开
12、户追认制度。银行可以在开户时在相关提示条款中约定一个追认时间,允许被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追认!不追认,则不能办理支取转账业务等。这样,既可以确保储蓄合同的真实性,保证个人账户的合法使用性,又可为日后出现纠纷提供该客户的笔迹。当然,目前银行开户是一种简易的开户,不附有合同条款,只在存款凭条上做简单约定,不利于日后风险的防,仍有待完善。,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美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办理存款支取业务,一、支取方式风险告知制度 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储蓄合同关系时,应当根据 合同法解释 二 第6条、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采用一些特殊文字、符号、字体等特
13、别标识,足够引起客户的注意,并对相关条款予以解释,以此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维护合同双方主体权义的平等性,免除或减小银行自身在履行储蓄合同时出现的风险。在开户时,除了与储户约定支取方式,还必须给客户提供支取方式的风险告知,以此明确双方履行储蓄合同的方式,明确责任。第一,无印密的到期存单、存折,客户到信用社取款时,信用社只需验证该到期存单、存折。(大额取款进行身份识别)第二,凭密支取或凭印鉴支取的存单(折),客户在支取存款时,不但要出示存单或存折,还必须准确输入密码或提供与预留印鉴相吻合的印章。,办理存款支取业务,第三,系统批量开户,如惠农一卡通,应当场书面告知客户修改密码。,办理存款支取业务,二
14、、储户资金被冒领的司法裁判标准 防止储户资金被冒领不仅是储户的责任,也是银行的责任。那么,在储户资金被冒领,如何裁判责任归属?第一,在凭密码取款的储蓄合同关系中,由于储户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露,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受到损失的,储户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密码泄露,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某支取人在不知密码的情况下对设有统一密码的惠农一卡通进行柜面支取时,柜员不审核支取人的身份,出于好意便告知密码,导致惠农资金被冒领的,该柜员所在的银行将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由于储户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露,同时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
15、违规操作,共同导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造成损失的,储户与金融机构应当分别依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例】中午,储户甲醉酒后将密码告诉乙。在乙偷对甲的账户进行大额现金支取时,仅带储户甲的证件未带乙自己的证件,柜员不严格审核证件及乙是否有代理权,导致资金被冒领的,该银行与储户甲将分别依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办理存款支取业务,第四,当约定的支取方式为凭身份证件、印鉴时,则金融机构也应当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印鉴的真伪做出审查。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依据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印鉴而错误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存款人在金融机构预留的印鉴是伪造、变造的,则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
16、民事责任;存款人能证明该预留印鉴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伪造、变造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标准规范,挂失,是指存款人丧失存款凭证后请求存款机构暂停支付,金融机构经审查属实并符合条件时予以办理的业务活动。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挂失是存款机构的储蓄附随义务之一。一、银行受理挂失的时间要求 对于储户提出挂失申请后,银行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挂失止付的程序,法律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储户办理挂失应当向银行提供“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银行不能因储户提供不了上述确切信息而拒绝挂失,应当在“确认存款”没有被取走的情况下
17、,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为最高原则,及时办理。因拖拉及推诿行为延误挂失给储户造成损失的,不能以“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为由免除责任。【案例】谭某诉某银行仪陇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办理挂失业务,办理挂失业务,二、挂失及处理的一般操作程序(一)申请挂失的证件 严格依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证件办理。户籍证明申请挂失时,视情况予以应急采纳:第一,身份证、户口簿均丢失,可依户籍证明办理(为其办理口头挂失,因办理书面挂失条件不具备)。第二,若身份证、户口簿其中之一丢失,则可依另一证件,办理书面挂失。不能依照户籍证明办理。(二)前提是存款未被支取 若存款是在储户挂失时出现金
18、额不符,应当及时告知储户,并不能受理挂失。若储户坚持挂失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其签字确认,明确责任。(三)办理密码挂失、解挂、挂失补卡、销卡处理 除解挂可以在当天办理外,其它均在挂失后的7日后进行处理。解挂、挂失补卡及销卡、密码重置,均不能代理。密码挂失是否可以代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37条仅笼统规定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本人认为,密码挂失可以代理办理,但进行密码重置、密码解挂必须储户亲自办理。,办理挂失业务 其它问题,三、挂失的其它问题(一)代理挂失的相关问题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如储户本人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
19、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第一,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问题。代理关系的产生可以由被代理人的授权、法律规定、一定权力机关指定,因此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等术语,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因此,银行受理委托代理办理存款挂失手续时,应要求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根
20、据民法通则第12、13、14条规定,他们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办理挂失业务 其它问题,1、银行受理法定代理存款挂失手续时,若储户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提供户口簿等能证明其监护关系的身份证件。协同该储户一同办理,并在申请人处与该储户共同签名(或捺指印)确认;2、储户为精神病人,应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鉴定结论依据和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身份证件。若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则由其监护人协同为其办理,并在申请人处与该储户共同签名(或捺指印)确认;若为(完全)精神病人,则在核实情况后,由该监护人一人办理,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其签字确认,明确责任。指定代理,是依据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中国人民银
21、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即:委托代理情况办理存款挂失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但补领新存单则必须由储户本人亲自领取,决不能将新存单交给代理挂失人或他人。否则,由此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可以看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可以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办理挂失业务 其它问题,第二,代理挂失中代理权的问题。代理权的真实性涉及到委托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对代理挂失的合法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鉴定
22、?1.电话核实。直接与委托人进行联系,仔细询问相关代理权问题,不能明确则不予办理挂失,包括口头挂失。【例】甲仅在某银行有唯一账户,自己持卡,卡内有现金100万,正为支付货款准备。在甲不知情下,甲之妻乙恶意向该银行申请代理挂失。该银行在未核实乙是否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便为乙办理了柜台口头挂失。致使甲不能支付该笔货款,承担了违约金。(乙与该银行共同构成侵权行为)2.授权委托书采取公证、见证人等方式确定。见证人,为无利害关系的2人以上。委托人在出具授权委托书见证人也应当签字确认,以证明授权的真实性。见证人为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成员、民警等。银行在办理挂失时应同时向见证人核实委托书的相关情况。,办理挂失业
23、务 其它问题,(二)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的挂失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存单、存折有记名与不记名之分,且记名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记名与不记名应以银行出具给储户并由储户持有的存单、存折为区分依据。如存单、存折上在户名栏内无名称记载,则属于不记名存单、存折。1997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一起存单案件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存单上没有记载存款人名称的,属于无记名存单。无记名存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如果持单人善意取得,即应享有无记名存单项下存款之付款请求权。【农信社现状】存款凭证原本为无记名存单
24、、存折,但经过挂失补发或者经过更换存折后,新的存单、存折即变为记名存单、存折。容易引发纠纷。【风险防控点】若无记名存单持有人有证据证明丢失的存单是自己善意取得而进行挂失,银行应当要求持有人与该存单上实际记载人共同办理挂失,以此判断存单是否是持有人合法取得,避免存单持有人冒领存款。(办理密码挂失也如此),办理挂失业务 其它问题,(三)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挂失存款 限制人身自由做广义理解,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后的羁押、监狱服刑等。针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人的存款如何进行挂失?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代理进行挂失。【例】甲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财产由妻子乙支配。
25、一日,乙将户名为甲的存折不慎丢失,向开户行申请书面挂失。如何处理?第一,确认乙是否有代理权。若暂时不能确定,则只能办理口头挂失。但为防止乙恶意办理口头挂失,须确定甲是否真在服刑。第二,在口头挂失5日内,乙应当去监狱让甲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公证处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出具事宜。银行应当在收到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后,向监狱狱政科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第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挂失处理后,补发的凭证只能由本人办理并领取。根据公安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75条、76条规定,服刑人员财物派专人进行保管。银行补发的挂失凭证可由狱政部门转交服刑人员。,办理挂失业务
26、 其它问题,(四)成年被监护人的存款挂失 成年监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欠缺事理辨识能力的精神病人、智障者(智力低下者、弱智者)、高龄人(高龄痴呆者)、身体有重度残疾的人(危重病人、植物人)等,其中高龄老人占绝大部分比例,他们都属于成年监护制度保护的对象。成年被监护人即为成年监护的对象。第一,确认监护权。(司法认定、公证)。第二,明确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时的受托制度。第三,双人上门进行办理,村委会等成员协助。签订书面责任声明,明确代理权、留存影像资料、村委会成员见证。文章:关于银行特殊业务中涉及成年被监护人因素之风险对策(五)提取被继承人银行存款 文章:关于提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之风险对策,办理司法查询、
27、扣划、冻结业务,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有权机关及法律规定,1.【视频】完善私人财产查询制度2.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有权机关及其法律规定,【案例】拒不配合法院冻结工作 行为违法被处罚【启示】第一,扣划贷款与协助执行冲突何解?协助执行优先,即法院具体实施查询、冻结行为时,银行不能把贷款本息抢先扣划,否则构成了妨害司法的行为。第二,银行不能以内部规定对抗法院执行。银行不能以内部的规定及审批权限为由(主任办理签字手续),阻挠、推托、迟滞法院的查询、冻结行为。参见:1.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 2.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办理司法查询、扣划、冻结业务,二、
28、冻结回执笔误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构成 银行因过失向法院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不属于擅自解冻导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情形,因而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银行的过失行为造成当事人胜诉债权无法实现的,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通过诉讼程序,另案解决,并依据其过错程度认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案例】无锡瑞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诚益工艺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启示】第一,认真审核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法院查封冻结金额的回执。,办理司法查询、扣划、冻结业务,第二,银行发现错误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通过法
29、院进行更正,银行不可以擅自作出处理。最高法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规定,法院在完成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注意银行受理查询、冻结到填写回执时的时间差。若在这个时间段内,储户通过异地、ATM、网银等支取款项,导致非银行原因而使银行填写回执上的数额与冻结账户的实际存款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执行机关所查询的余额可能有变动。若执行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应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回执单上写余额。,第二篇 银
30、行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厘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该法第125条又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
31、应当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只是针对特定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案例】柜台交易槽内万元存款被盗 银行为自身疏忽大意买单,【视频文件】银行劫案,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
32、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2009年12月26日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一、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的任何人的
33、人身或财产安全所负有的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银行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护客户、潜在的客户或者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没有尽到此义务,因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到银行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获利者,应对危险进行必要的控制,并且从成本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分析,由银行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控制风险,也是一种最经济、最节约社会成本的做法。,银行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二、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物的安全保障
34、义务,指服务场所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主要体现在:(1)保证使用的建筑物及其设计符合相应我国相关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2)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3)在经营场所内安装数量足够多、角度合理的摄像头,并定期对其进行维修、检查,保障设备安全可靠。(4)及时更新完善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保障客户网上操作的安全性。如,建立了反钓鱼监测机制和主动搜索机制,对假冒网站和“钓鱼网站”进行搜索和监测(5)配备数量足
35、够、合格的安保人员,在营业场所进行巡逻,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6)建立健全联网报警系统,在经营场所发生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等。,第二,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对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安全因素应予以提示、说明和消除,在损害发生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救助的义务。主要体现在:(1)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和劝告义务。对营业过程当中所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银行应通过设置警示牌、张贴安全须知、个别劝告等形式,对客户履行提示、说明、劝告义务,避免客户受到侵害。如,在客户进行汇款或转帐时,应询问其是否认识交易对方,避免客户被欺诈;在客
36、户开户时,提醒客户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银行卡、存折及密码,避免使用他人容易获得的数字(如生日、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密码;在自助银行内播放安全提示录音等。(2)不安全因素的消除义务。银行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安全可靠,及时排除可能对客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外界侵害。如,清洁人员在做完清洁后或遇雨天地面湿滑时,应竖立“小心滑倒”之类的提示标语;执行“一米线”制度,保障客户办理业务时的信息安全;发现第三人在经营场所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予以阻止等。(3)必要的救助义务。当他人在银行经营场所内因银行不安全因素受到伤害或受到第三人侵害发生危险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
37、采取救助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如进行紧急救护、拨打110、120等救助电话。,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三、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 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第6条仅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有进入银行营业场所尚未以银行发生交易的人,都有可能成为银行的客户,即属于“潜在客户”。根据是否合法进入银行经营场所和从事的是否是合法的行为,将进入银行营业场所的人分为:客户、潜在客户和非法进入营业场所的人。潜在客户,指合法进入银行营业场所从事合法行为而尚未与银行发生交易的人。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仅包括客户和潜在客户。对于非法进入银行营业场所的人,
38、由于其进入经营场所是为了从事某些违法行为,因此,对这部分人银行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四、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时空界限 时间方面: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应是其全部营业时间。如果在非营业时间内,未经经营者许可进入或者留滞在场所内而发生损害的,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对于24小时自助银行和网络银行等,由于没有营业时间限制,因此银行在24时内都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只是鉴于自助银行和网络银行的特殊性,其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轻于传统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空间方面: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限于其营业场所之内,对经营场所之外发生的损害,一般不承担责任。经营场所并不仅限于银行的营业厅,还
39、包括营业厅的适当延伸,如营业厅外的台阶、银行的停车场,还有包括现在普遍存在的理财贵宾室等。对于24小时自助银行,亦属于银行提供服务的场所,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客户银行取款滑倒摔骨折 银行管理不善担责,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法定标准。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物安全的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的规定,银行经营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对银行经营管理风险防范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法定标准,如果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相关安全保障的规定致使他人人身
40、、财产受到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善良管理人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又称“善良家父之注意”,即依据交易上的一般观念,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到的注意程度。因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银行对其业务风险的了解和控制远在普通人之上,所有当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时,应采用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判断银行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厘定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第三,特别标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银行应承担比善意管理人更高的特别注意义务。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上述群体很容易成为侵害的对象,银行在为这部分人群办理相关业务时,除了应尽到必要的告知
41、、提示、劝说等义务外,发现有可疑情况应尽快联系其家属或报警,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银行仅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或善良管理人义务,从而导致他人受害的,则会承担一定责任。,如何厘定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到底范围为多大?究竟是与其过错范围相应的部分补充还是直接责任人
42、无力承担部分的全部补充,各地法院的作法不一致,该法仅从价值指引上作出了模糊性规定,实则是受害人利益与补充责任人利益的综合考量。在第三人直接侵权时,找到了侵权人,但其无力赔偿,若要求银行承担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对发展尚未成熟的银行来说明显太过沉重,故而要求银行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则更加公平合理。【案例】银行营业大厅门口巨款遭劫,谁之责?,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七字总结语一审证件再审权风险告知记心间挂失存款严又简司法协助莫等闲安保意识须增强防骗防抢促和谐,感谢您的倾听,联系方式:TEL 15049252361 QQ 305528933,法律条文引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
43、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规定:“由于数据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误差数据。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一)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银行机
44、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二)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如经核实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相关个人更新相关公民身份信息。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不得拒绝。”,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47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
45、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条 出具户籍证明的第(二)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户籍证明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本人照片
46、、有效期限等内容,由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予以确认,并注明出具日期。户籍证明应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如“只限户口迁移、购房贷款”等。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法律条文引用,法律条文引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第23条 1、大部分一代证在2013年停用 法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解读:居民身份证条例是在2004年1月1日废止的,也就是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依据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一代证的确在2013年1月1日停用。注意,在2004年1月1日之后领取身份证是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来办理的。但是我国大规
47、模换发二代证是在2005年,在2004年依然有不少人领取到了一代证。2、2004年后领取的一代证有效 法条: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解读:居民身份证法是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也就是说,在2004年1月1日之后领取的一代证,只要在有效期之内,可以继续使用。就像上文所说的那样,因为我国是从2005年开始全面启动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所以在2004年依然有不少人领取了一代证,这些一代身份证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并不会在2013年1月1日失效。,法律条文引用,合同法解释 二 第6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
48、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条文引用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37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法律条文引用,公安部监狱、劳改
50、队管教工作细则 1992年02月18日生效 第75条 犯人的私人物品,应当逐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并发给本人收据。贵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需品,有家的,应尽可能通知其家属领回;无家的,由狱政科(股)保管,一般物品由中队保管,并开列三联单,犯人、中队、狱政科(股)各保存1份。对犯人财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应准予领取;释放时全部发还。第76条 犯人不得保存现金,其现金(人民币)应由中队统一代为存入银行,利息归本人所有,存折由中队指定专人保管。有正当用途时,经中队批准后可以支取。释放时,全部发还。,法律条文引用,民法通则 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