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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塑件需电镀处理的模具制作及注射制品应考虑的要点,一、塑件电镀目的二、电镀流程三、电镀工艺对塑件的要求四、模具基本结构及模具对塑件生产的重要性五、模具设计时应考虑的要点六、塑件造型对电镀质量的影响,一、塑件电镀目的,1、提高制品档次。2、电镀与喷漆比较,电镀制品耐摩擦且制品表面 均匀美观。3、将有越来越多的按键需要电镀,塑件电镀是一 种流行趋势。,二、电镀流程,三、电镀工艺对塑件的要求,1、目前我们用来生产塑件的原料有两种,基本成型条件见下表:,2、为了使塑料水份降低到0.1%,应按上表参数进行烘干,如果原料没有烘干,注射出的制品将会产生气泡、流纹,电镀完将是不良品。3、生产时要按原料的最高成型
2、温度进行注射,提高镀层附着力。4、生产时不要使用脱模剂,否则会对电镀层的金属附着力和产品电镀表面效果产生很不利的影响。5、注射压力应放低、注射速度要放慢。6、不要使用二次料。7、毛边极易造成电镀不良,原则上电镀件毛胚以看不到分模线为准。8、抛光没有抛好,将导致制品黏膜,制品容易变形、顶断,边框断裂难以上电镀挂,单KEY断裂导致漏镀。,9、缩水、熔接痕、制品变形等不良也不允许有,电镀后的制品会将不良放大1.5倍。10、注射成型最好采用螺旋式注射机,以保证混料中B组分均匀,为了防止B粒子变形,以降低残余应力,可适当降低注射速度及提高注射温度。11、塑件在运输过程要包装妥善,避免出现刮伤等不良。,四
3、、模具的基本结构及模具对塑件生产的重要性,1、用于注射成型的模具,由于种种原因及制造方式不同,有 不同的要求,然而其结构是一致的。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2、成型部分:成型是构成塑料制品形状的部分,构成塑 件外形的部分叫型腔,构成塑件内部形状(如孔、槽 等)的称为型芯。3、定模部分:定模也称为上模,它固定在注塑机的固定模板上,一般为型腔的组成部分。4、动模部分:动模也称为下模,固定在注射机的移动模板上,并随动模板移动,达到与定模板分开和合拢。5、浇注部分:它由浇口、主流道、分流道和内浇口等组成,连接喷嘴与成型部分,使塑料按一定方向进入模具的型腔。6、冷却加热部分:为各种塑料成型提供适宜的模具温度
4、。7、排气部分:一般设在型面部分,用以排除型腔内的气体。,8、模具制作好坏直接影响塑件生产及后续工艺加工,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9、抛光不到位:抛光没有抛好,将导致制品粘模、影响制品表面外观,如制品需电镀,模具没抛光好,制品表面有些轻微凹痕,电镀后将全是不良。10、浇口大小设计不合理:浇口大小设计不合理,将会导致进浇不足,制品注不满、缩水,无法成型。点浇口大小不一,导致进浇不均,产品缺陷难以调整,点浇口未放电到位,导致点浇口毛刺。11、流道设计不合理:流道结构设计不合理,制品无法成型、制品缩水、由于冷料形成气泡等等。主流道太长,浪费原料、注射压力损失大,难以注满。浇口套未沉到位,产品流道孔洞难
5、消除,电镀时,孔洞内会浸渗药液,导致电镀不良。,12、配模配的不够紧密:配模配的不好,将会导致制品有很多毛边、难调模,需要大量人手修边。13、定位圈锥度口太小:射咀被顶住,导致无法与浇口套接触造成漏胶。制模部有些模具干脆不装定位圈,给模具试模与生产造成麻烦。14、排气槽没有开好,导致制品表面气痕等外观缺陷。,五、模具设计时应考虑的要点,1、凡需要电镀的塑料件,形状越简单越好,周围不应有尖角和凹槽,一般凹槽深度不应超过凹槽宽度的1/21/3。无装饰要求的平面,尽可能作成点状或花纹。制件的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毫米。边角电镀时,由于电力线集中,易于使零件烧焦变形,应加工成圆角,切忌直角。在要求装饰
6、面上,不要设计盲孔及过深的小孔,确实必要时,其孔深应在其直径的1/21/3,否则,存留溶液会因清洗不干净而造成镀液的交叉污染。2、应保证分模线与熔接线不在明显的表面上。3、模具应选用优质钢材制造,如:NAK80、S136等进口钢材,并应热处理到HRC50度以上。,4、模具内应留排气孔,为了易于脱模,应留有拔摸斜度,对ABS制件务需保持的拔摸斜度为1或以上,浇口应位于制件最厚部位,一般采用侧浇口,设计时应选择合适浇口套,以免试模时由于浇口太小,而频繁更换浇口套。5、考虑到安全生产,脱模应该方便迅速。6、模具应有足够的强度,应保证在正常的使用寿命中,模具不变形。7、制品的顶出,要受力均衡,在制品被
7、顶出时,不变形。8、对于要控制温度的模具,必须考虑设计冷却道或加热通道的排布,不得事后补加,以免影响模具的强度。,9、模具表面光洁度一定要比制品光洁度高12级,应该抛光到镜面光泽。在不要求装饰面上,可以加工成花纹,有利于提高镀层与基体的结合力和降低模具的制造成本。10、模具机加磨制完工后,如果有条件的话将模具表面进行镀铬或化学镀镍磷合金层处理,这样,可以成倍地提高模具表面的硬度和抵抗腐蚀的能力,复杂的模具可采用化学镀镍磷合金层。11、电镀上挂,挂具点标准最好采用统一标准,目前我们的模具在产品排布上,没有形成规范,即制品与制品之间没有标准距离,这对制作电镀挂具很麻烦,也就是每电镀一种新制品,就需
8、要制作新挂具,今后在设计模具时,尽量定好统一标准。,电镀挂具点统一标准在模具设计时,电镀挂具点考虑在主流道上,其挂具点间隔为4050mm之间,如下图所示,12、制品底部应与流道高度一致,为一个平面最好,在制品底部绝缘的工艺处理上,将会大大提高良品率和生产效率。如图:底部平整的塑件,底部不平整的塑件,13、需要电镀的塑件一定都要有边框,且边框上一定要有定位柱,没有边框的制品不好用挂具生产且电镀不良高.14、需要电镀的塑件边框上的定位柱,一定要足够长、各定位柱形状一致,并且要设计在和制品表面同方向,反之将会影响电镀表面的保护,造成表面划伤等不良(在塑件生产时也会影响叠放),在两片产品叠放时不会接触
9、到制品表面,但在搬运过程中只要外力稍大些,叠放的制品就会散落,如果是电镀好的塑件散落,可想而知就会造成表面划伤。如果定位柱开在与制品表面反方向就更别谈表面保护了。15、塑件要方便检测镀层厚度,通常做法是在流道上铣一个直径5MM以上的平面。16、零件外形应有利于获得均匀的镀层。a、如较大的平面中间要稍微突起约为0.10.15mm/cm.,b、棱角应倒圆,外角的倒圆半径为1mm;内角的倒圆半径为0.5mm;C、盲孔及凹槽的底棱边应圆滑过渡,其半径宜为3mm;D、盲孔深度最好不超过孔径的一半,否则对孔底的镀层厚度应不作要求 17、进胶口设计时要考虑客户对该点是否要求电镀,如果需要电镀应该将塑件的流道
10、设计成比台阶低,这样可以避免在冲模冲切时造成边缘镀层脱落。如图:,18、模具设计要考虑电镀液的节省,电镀面积和非电镀面积(如流道,边框等)的比例应大于3:1,例如当时我们有开过一套3887672M的模具,产品排布设计为1出4,同样的模具日本开的产品排布为1出12,我们1出4的产品外的流道及边框面积大,造成平均单片的电镀成本远远高于日本模具。19、模具应设计为三板式,这样塑件应力分布均匀,不会产生电镀后应力变化的镀层脱落情况。,六、塑件造型对电镀质量的影响,塑料零件的几何形状对电镀层的质量有很大影响,这可从图21(a、b、c、d、e)中看出。图2-1(a)V形槽 图2-1(b)尖角凹槽图21(a
11、、b)零件凹入部分太深,电镀时V形槽与凹槽内电流度较小,且电解液不易对流,致使凹槽部位无镀层或镀层很薄,镀铬时造成腐蚀或击穿。,图2-1(a)将(a)改为较浅的圆形槽 图2-1(b)将(b)改为略带弧形槽,将上述零件凹入部分进行改进,用弧形来代替角度,这样可以保证电镀层的各部分有均匀的电流密度,电力线不会集中在边角,以致烧焦或击穿化学预镀层。这样还可以提高镀层金属与塑料基体的结合力。图2-1(c)凸缘 图2-1(d)矛形尖凸出图2-1(c、d)塑料零件的凸出部分有直角及锐角,这样的形状,很难保证镀层均匀,易引起尖端电流密度过大、镀层疏松,没有结合力。图2-1(c)将(c)改成微圆弧形 图2-1
12、(d)将(d)改成弧形,图2-1(e)平面 图2-1(e)将平面改成0.015/毫米的圆凸形 将直角或夹角改成圆角,使电力线分布均匀,镀层细密一致,质量较好。图2-1(e)系一个平面零件,在电镀时,中心部位电流密度较少,电力线分布在四个边上引起镀层不均匀,中间部位镀得很薄。将平面零件改为略微有一点圆弧或微凸面,以便分散电流密度,使镀层均匀(微凸面保持0.015毫米/毫米)。如图2-1(e),有些塑料零件,内部有很大的槽位或螺孔,这些狭窄而细长的孔洞对电镀时的清洗和电解的对流不利。如果条件允许,应尽可能改成通孔。在塑料零件上,要安排适当地工艺孔及夹具支撑点,以便于电镀件的装架上挂。关于平底凹槽、
13、深底凹形槽、双凸棱、拱形凹槽、板条(间隔切口)、盲孔、肋条、凸形表面圆环方筋、尖角等奇异形状,都必需在设计时考虑电流分布,以保证塑料零件电镀后的质量。,注塑产品较忌讳键面为平面,这样在注塑后视觉上有凹陷的感觉。如果在注塑后再有轻微的塑水,则感觉有很明显的不平.宜将键面改为向上鼓起0.1mm来矫正视觉或缩水,如下图所示:完,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凡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都属于产品责任法调整的范畴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
14、品所应承担的责任。,立法,国际产品责任公约: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1976年(斯特拉斯堡公约)、1992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197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1985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国内立法:美国: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美国买卖法The Sales Act、1979产品责任示范法、联邦危险物品法、交通汽车安全法、防毒包装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侵蚀性剂法、易燃织物法,冰箱安全法、玩具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F.D.A.Act、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15、Safety Act C.P.S.A.、公平标示及包装法案Fair Labeling and Packaging Act,立法,法国:法国民法典1382-1386条荷兰:荷兰民法典英国:1987消费者保护法泰国:1979泰国消费者保护法澳大利亚:贸易运作法1992产品责任法:德国1989、挪威1988、丹麦1989、美国1979、日本1994、中国产品质量法199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产品product,美国: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东西,包括所有有形物,不论是否可以移动,工业还是农业的,加工过的还是非加工过的,凡涉及任何可销售、可移动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者通过它引起了伤害,就
16、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英国:任何物品或电力,同时包括组成另一产品的物品,无论这些产品是否以零配件或原材料或其他形式构成。这些物品还包括建筑材料,以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可移动的建筑物、附添的建筑物。如游乐场中的秋千和转椅,滑雪吊索运送设备的装置和器械等。欧洲大陆国家与斯特拉斯堡公约定义相同:“产品这个词系指所有可移动的物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品内。”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为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经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
17、电。”分歧点:1)是否包括不动产物2)是否仅限于加工过的。,产品责任主体谁来承担产品责任?,1.生产商/制造商2.销售商:日本:零售商只有他在分销过程中在该商品上标注名称、商标,使消费者确信他就是该商品的实际生产者,该零售商才能作为对产品负责的主体。美国:批发商、零售商、经销商、零部件供应商。一般向产品销售过程中应负责的一切人提出。问题:赠与的产品,赠与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缺陷defects,产品责任以产品有缺陷为条件,并且该缺陷必须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控制以前已经存在。美国:缺陷,是指商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判断标准是,可预见的使用目的,即生产者应使其产品在预见的可能使用的范围内
18、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而判断是否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则以一般使用人的认识与预期为判断标准。斯特拉斯堡公约第二条: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就存在“缺陷”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属缺陷产品。未能提供的安全是指(1)产品的说明(2)使用产品的合理期待(3)产品投入市场销售英国:如果产品的安全不是一般公众有权所期待的,该产品就存在缺陷。考虑因素(1)产品销售的方式和目的,以及对警告或产品说明的使用(2)可合理期待的产品的用途(3)生产者提供产品的时间我国: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19、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种类,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装配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自我保护避免指示上的缺陷,不真实的广告或者未给消费者适当的告诫,也视为产品上有缺陷。案例:原告的儿子是四个月的婴儿,误吃了有毒的家具清洁液而死亡。法院认为,生产者应预见家具清洁液有被未成年人误用的可能性,因此制造者应该在商品上适当警告。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告,就使该商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对所产生的损害,制造者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产品责任理论以美国为
20、例,三个阶段和理论:疏忽责任Negligence Liability 担保责任Warranty Liabili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无过失责任理论Liability without Negligence),疏忽责任理论,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疏忽:违反了“合理人的注意义务”事实自我证明原则:拜恩诉博德尔(Byrne v.Boadle)一位行人走过一个面粉店,有一袋面粉从二楼的窗台上掉下来使他受到严重伤害。巴朗.波劳克法官(Baron.Pollock)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仅仅就事故已
21、经发生这一事实就是疏忽行为的证明。原告举出1)其损害非生产者的疏忽不会发生2)该损害是由曾在被告绝对管理和支配下的货物引起的3)该损害并非因原告的行为所致。对契约原则的突破:任何与买卖合同无关的人只要他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直接收到损害的,都可以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责任之诉。,担保责任理论,明示担保Warranty和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明示担保: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一般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上。卖方:1)出售的商品必须与由卖方作出的对有关商品的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一致2)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3)整批
22、商品必须与该商品样品或样式相一致。有三者之一构成明示担保。案例: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被告在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果一块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破碎,伤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应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不具有合同关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责任。注意:出口包装;在美国的宣传,默示担保,1)商销性的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出售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2)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of fitness for Particular Pu
23、rposes):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提供合适的货物,则卖方就承担了货物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第一个案例:梅泽特诉阿穆尔公司(Mazetti v Armour&Co.1913)”食品生产者在现代情况下,默示担保其原装销售食品的安全性,此项担保适用于任何在交易过程中使用食品的人“”。制造者在此类案件所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也不是基于合同上默示担保的违反,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出售食品供人消费,而该食品不具备此项出售目的。食用不卫生食物,对人类健康及生命后果又极为严重。为保护最后的消费
24、者,应使制造者就食品的卫生、清洁负默示担保责任“,严格责任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人身遭受伤害和财产遭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第一案:特雷诺(Traynor)法官在1944年埃斯克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Escola v.Coco Cola Bottling Co.)第一次提出”绝对责任“的概念。原告是餐厅服务员,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一瓶炸开,原告受伤。“当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道其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引起对人伤害的缺陷,那么他就因此负有一种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格林曼诉尤巴电
25、器产品公司案(Greenman v.Yuba Power Products Inc.)正式确认了严格责任理论。原告之妻买了一件可供锯、钻的多用电器。原告锯木时飞出来的木块砸在他的前额,造成重伤。”为使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当一个生产者将一件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它将不经检验而使用,如果此项产品表明具有致人受伤的缺陷,那么该生产者在侵权方面具有严格责任。“特点在于:它把生产者(先前根据疏忽)和零售商(先前根据担保)以及在销售环节里面还可能有的其他人的诉讼都归到一项单一的法律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例外,下列领域的制造者的责任例外:1)药品制造者2)香烟制造者3)
26、二手车出卖人3)服务业原告必须证明: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伤害。就是说消费者或使用者在正当状态下使用产品,即使合理注意也不嫩发现缺陷及其危险;或者受害人即使予以合理注意,也不能防止伤害或损失。,产品责任诉讼中生产者可能的抗辩,1.原告自己的疏忽。在疏忽责任诉讼中可以作为抗辩,但在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中不得抗辩2.风险的承担。受害人对产品的缺陷及其危险有充分的知识和鉴别能力,仍自愿的、不合理的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包装说明的重要性)如药品的副作用指示。3.非正常的使用该产品。使用于该产品原有用途以外的目的或其使用方法明显不当,可以抗辩。如雨伞当降落伞。4.
27、特殊敏感性或过敏,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一、1人身伤害:1)因肢体伤残所遭受的痛苦2)精神上遭受的痛苦3)生活收入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4)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开支 2.死亡:因为死者的死亡而使遗产继承人或受益人遭受的经济方面的损失。二、财产损失:合理的更换或修理费用三、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考虑如下因素:1)在相关的时间内,由产品销售者的不当行为而产生严重伤害的可能性2)销售者认识到这种可能性的程度3)对产品销售者的有利性(赢利性)4)不当行为持续时间和销售者对此的隐瞒5)不当行为被发现后的销售者的态度和行为,以及不当行为是否停止6)销售者的经济条件7)惩
28、罚的总的效果,包括判给类似情形的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及销售者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的严厉性8)是否也是原告自己粗心大意,不顾个人安全1978年福特事件,免责条款,明示或默示的修改、限制或排除在产品销售中的担保条件,对产品中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以合同约定限制其责任。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制造商在出售产品以合同约定限制其保证期限及对象,认为如该限制的约定不妨碍公共政策时,认为有效。该约定限制的责任以经济损失为限。内容: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有缺陷,卖方在交货后一年或某段时间的保证期限内,可将买方的补救措施限制为退货、退回货款或者修理、替换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与部件。“召回”制度1)排除或修改商销性的默示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必须言及商销性,而且如使用书面文字时应明显醒目2)全部默示担保得以照现状(as is)照全部瑕疵(with all faults)或其他通常观念上更唤起买方注意的文字,可以为明示排除默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