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中国选举制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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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中国选举制度,“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马克思,一、概述 1、“选举”“选举制度”涵义初探,选举,从词义角度讲,即指选择与举荐。,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的选举,是指某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选举制度的涵义,学界往往分广、狭两义予以诠释,而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理解。,从广义上说,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从中义上说,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

2、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其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的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得以明确的规定。,从大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把中国古代“选举”制度分为三类,即学校型选举制度、察举型选举制度和科举型选举制度。,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选举活动相比,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作指导。,不同阶级本质的选举制度其作用在形式上仍有类

3、似之处:,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转换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2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中国的选举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开明地主的改革思想,戊戌变法前后,选举思想得到了大量的广泛的传播。清朝末年实行修律变革,推行宪政民主试验,提倡地方自治

4、,颁行了谘议局章程,这是中国社会由民众选举地方民意机构最早的法律依据。后来,清廷颁布的资政院章程对资政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中国具有近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的萌芽。,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均有关于立法机关和地方民意机构成员选举办法的法律规定。尽管民国的选举制度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各个时期的选举制度和选举办法有许多出入,但是他们的确是吸收了西方选举制度的要意,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的一种积极探索,为不平衡的庞大中国国土实施民主选举制度在可行性上作了有益的试验。其在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上做出有关年龄、财产、纳税、知识和经验方面的限制,这种做法直至今天值得

5、我们去思考和研究,为中国社会再次实行民主选举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实行了革命政权的选举制度,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选举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其一

6、,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给劳动群众(如工人、雇员、贫农、中农独立劳动者、城市贫民等),不给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如地主、富农、资本家、豪绅、高利贷者、国民党政府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一切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分子)。其二,保证了妇女和青年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其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乡等基层行政单位的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以上各级苏维埃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和红军所选出的代表组成。其四,实行候补代表制。由于战争环境下,代表的流动性大,并时有代表牺牲,而补选代表有困难,因此在选举正式代表的同时,即加选候补代表,每5名正式代表增选候补代表1名。其五,选举 律举手表决,获

7、得过半数人赞同者当选。其六,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有权监督和撤换代表。,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选举制度,比起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所发展,其基本精神是团结抗日,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建立、巩固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权,争取抗战胜利。1940年8月,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发布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后又颁发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重要法规。,根据上述纲领和法规,抗日战争时期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为:第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比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更为普遍。不仅工农劳动群众享有选

8、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一切愿意抗日、拥护抗日民主政权的人,包括赞成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开明绅士等,也享有这个权利。只剥夺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的,经军法处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民权又尚未恢复的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采用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三,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妨害选举自由者,依法惩处。第四,对边区境内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在产生代表的人口比例上采取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措施。第五,各抗日政党和团体均有竞选自由。,解放战争时期的选举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上述两个时期的历史经验,在各解放区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度。在战争初期,老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仍为参议会,边区

9、、县、乡参议会的参议员仍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随着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反攻,在已经解放的城市普遍地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成这种会议的代表主要是由地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和少数民族等方面推选的,也有部分代表是特邀的。这一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法规,规定人民享有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利,采用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向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各级代表向选民负责。,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中国在确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共问纲领中规

10、定,新中国实行普选制度。但是,建国伊始,由于军事行动在大陆尚未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尚未全部实现,人民群众尚未充分组织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立即外展普选,以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2年底,开展普选产生各级人大的条件逐渐成熟。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出:“必须依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及时地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俾能进一步地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

11、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以适应国家计划建设的要求。”,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对中国实行普选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这一制度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传统,吸取了解放初期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新鲜经验,也借鉴了国外选举制度的某些有益因素。,1953年的选举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普选活动。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共有人口571 434 511人,登记选民有323 809 684人,占

12、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18。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有278 093 10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数与选民总数之比,即参选率,为8588。全国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09144人。在此基础上,组成了各基层人大,并进而选举产生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选举法。图为北京市民迎接新中国第一次普选。,3选举制度的“二”、“五”、“一”变迁,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

13、“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1953年选举法实施后的最初十余年间,中国选举制度的贯彻比较正常,总的来说,各级人大尚能按期改选。但在“文革”时期,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也停止了。,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与1953年的

14、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规

15、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近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又一次对选举法作了修改与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基数”与按人口情况而定的“增数”构成,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的“基数”与“增加数”的标准;规定未来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全国人大另定;调整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规定各级人大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调整了选民名单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日

16、期;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完善了“另行选举”、“代表辞职”及“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调整了乡级选举委员会的隶属关系。,2004年10月27日,在总结与分析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再次作出修改。主要是:,重新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将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的联名人数由“30人以上”修改为“50人以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的规定。,二、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主要贯彻以下五项原则。1普遍原则2平等原则3直接选

17、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4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1普遍原则 中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即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限制和歧视。,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就选民的角度讲,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叫直妾选举;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叫间妾选举。前者是选民选代表,是选民意志的直接

18、表达,后者是代表选代表,是选民意志的间接表达。,4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只注明自己选中的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5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实际上是多额选举,即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差额选举给选民提供了较大的选择余地,其民主程度较等额选举(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代表数)更高。,中国从1979年起确立差额选举原则,由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为了确保上述各项原则的贯彻,选举法作出两项保障性规定:,第一,经费保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

19、由国库开支。从而为广大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物质条件。第二,司法保障。选举法还专章规定,对有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在实践中,给予上述行为以刑事处分时,可分别援引刑法第256条、254条的规定。这就为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三、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1人大

20、常委会与选举委员会,1953年的选举法曾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各级都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选举事宜的机关。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分两种情况,即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简称“选委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委会就其性质而言,是主持和办理选举工作的临时性机构。选举工作一旦完成即行撤销。根据现行选举法和1983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委会,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受其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委会,其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21、领导。实践中,各地多以地方性法规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来源与数额。,例如,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区、县选举委员会由15人至29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乡镇选举委员会由9人至13人组成。”选举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选委会主要职权是:(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规定选举日期。(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4)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5)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

22、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6)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2选民选代表:直接选举程序 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的程序主要有: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初步候选人;确定与介绍正式候选人;投票;宣布选举结果。,所谓选区,是指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亦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性工作的基本单位。1953年选举法规定:“按照居民居住情况划定选举区域。”当时的中央选举委员会还具体规定:“划分选区时,须照顾路程的远近。每一选区的大小,一般以直径不超过20华里为原则,特殊情形者例外。”这一规定适合于建国初期的

23、实际情况。,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改为:“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1986年底,进一步改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据此,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无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应在其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按照法律规定,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在实践中,农村选县级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选乡

24、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在城镇,一般出现三类选区:由1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或1个居民区单独建立的选区,称独立选区;由几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联合选区;由1个居民区与该地区内的若干生产(工作、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混合选区。,(2)选民登记 选区划定后,一般由选委会主持培训各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并向选民宣传选举法。然后,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委会负责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第一,核准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核准是否“满十八周岁”这个法定年龄。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选举日为止。第三,依照法

25、律规定,不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被错误地剥夺了应有权利,也不能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登入选民名单。根据法律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登记中,需慎重对待精神病患者。1953年的选举法曾将精神病患者列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之一。1979年的选举法

26、对此作了修改。从中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看,凡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鉴于某些精神病患者已经丧失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现行选举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同于“无选举权”。,选民登记的工作量很大。以往每进行一次选举,都得重新全面登记一次,耗时过长。鉴于此,经198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同时规定,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

27、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则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委会公布。,(3)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的途径有三种: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4)投票 现行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委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委会主持。,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

28、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应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5)计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将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凡遇到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3代表选代表:间接选举程序,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法律规定,提名的途径有三种: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

29、合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闭会期间,可以由其常委会补选。补选时采用差额选举方式抑或等额选举方式,以及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例如,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后,有1名代表辞职,2名代表被罢免,15名代表逝世,有关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共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7名。,四、港澳台地区及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1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1995年2月修订的选举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1997年3月“日,第八届

30、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办法”规定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代表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成立选举会议,推选十一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候选人;人应多于应选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2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澳门回归前,澳门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回归后,

31、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独立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代表名额为12名。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由广东省九届人大选举产生的5名澳门地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即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办法”应选举7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3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协商选举,台湾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域,那里的人民群众也有权选派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行使

32、国家权力,参与管理整个国家事务。鉴于特有的现状,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其名额及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例如,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中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以后几届全国人大的相关决定基本与此相同。台胞中选出全国人大代表,一般采用协商选举的方式。,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议批准“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台湾省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协商选举仍然根据此“方案”规定进行)。,“方案”规定,代

33、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方案”指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机关中,现有台胞34 000多人。参加协商的代表确定为120名。根据台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方案”还规定了协商选举会议的召开地点和时间、协商选举的原则和方式,指定了协商选举的召集人。,根据上述“方案”的规定,1998年1月,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共32个地区和单位的台胞选派出来的。在为期4天

34、的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共同协商、酝酿和讨论,提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16位候选人。最后,经全体与会代表无记名投票,选出13名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4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根据选举法关于“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的规定,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变化较快,1982、1986、1995年三次对新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为适应这种变化,在总结吸收十多年军队人大代表选举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对1981年的解

35、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也做了修订。,(1)参加军队选举的范围和条件(2)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3)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4)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划分,五、当前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选举法的个别程序和制度设计本身还不够完善,选举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违反现行规定的一些做法:,(一)选举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当控制。,为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的组织领导,在实际工作中,选举组织的工作都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的,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干部所组成。所以,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尤其是组织人事等部门)均对选举的各环节有实质的影响。,各级党政机关在领导和参与选举组织工作中如果没有严格的依法执政理念和

36、依法办事观念,就容易导致选举组织出现一些违反选举法原则和规定的不妥做法。,复旦大学孙哲教授曾以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为例,指出所有的代表候选人均须经过党组织的审核,其中又包括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的审核最为严格。,(二)宪法和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层面长期停留径较底层次,没有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意识的觉醒而适时提高。,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只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是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的。在1953年选举法到1979年选举法之间的20多年里,直接选举的层面一直停留在乡镇级人大代表。,(三)现实中

37、选举组织往往根据政治需要来实现人大代表的所谓结构比例,过分强调代表的广泛性和所谓的“代表性”。,在选举实践中,需要照顾的结构比例因素有:党政领导、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妇女、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知识分子、先进人物以及工人、农民、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艺各界别等等,由于过分强调代表的各种结构如界别、年龄、性别、民族、先进性、荣誉性的比例,有时为了达到比例,选举机构还“戴帽”下达指标。,“戴帽”代表是在中国民主程度发育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出的必要选择,它是为了确保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以及其他一些团体的代表能够当选,从而充分体现人大具有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比如,由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

38、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人民团体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推荐给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被称为“戴帽名额”,而将该名额分配至各个选举单位的过程则被称为“戴帽过程”。一般推荐给其工作过的地方,或者其出生地。,从人大选举实践来看,许多地方都对代表构成做出了比例要求,如工农代表占40左右,知识分子代表占30左右,干部代表占20左右,归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占川左右。代表中非中共党员的比例不低于35等。尽管这种做法对确保民主的广泛性、代表性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代表中的“三多三少”现象,即中共党员多(几乎占6070)、非中共党员少;干部多、群众少;男的多、女的少,这种格局多年来一直没

39、能改观。,近些年来,代表中又出现新“两多两少”的趋势,即个体私营企业主多、社会弱势群体少;经营管理者多、普通群众少。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资料,从1993年到2002年,登记的私营企业户数由238万户增加到2435万户,这表明已形成了个庞大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全国第五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主中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的占174,其中县市两级占165。,这种过分强调结构比例的安排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模式在选举政治小的反映、其不利影响有二:一方面使得选举成为变相指定,选民或代表没有选择余地,类似于“霍布森选择”,选民或代表对选举失去兴趣,选举徒具形式,民主功能严重萎缩:另一方面相当部分的当选代

40、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同代表本身要求所担负的职责不相适应,人大决策难免流于形式,人大的决策功能大打折扣。,(四)不严格遵守选举法的规定,过于偏重政党团体提名方式,强调组织安排、组织领导,有意无意忽略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从立法原意看,现行两种合法的提名方式,即政党团体提名方式和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方式在选举法中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别,但实际上,选举组织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

41、总是有意无意强调组织意图和安排的实现,忽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这个现象在间接选举中尤其突出,整个选举过程缺少“透明度”。,1998年山东省部分县级单位正式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情况对照表。,有机构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在回答问卷调查题“您是否知道正式候选人是怎么确定的”时,选民中有201的人明确表示不知道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做法,在选择知道的人中,456的人认为是预选确定的。,由于现行法律并不鼓励有被选举权的公民主动参选和竞选,从而使一些真正具有强烈的代表意识及为民服务思想的公民,在未获得组织提名和推荐的情况下,主动争取选民和代表联名推荐自己作为候选人的过程中阻力重重,步履维艰。,(五)选举主体的

42、选举意识普遍淡薄、知情权缺位及被动式选举行为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存在。,基于现行候选人名额分配模式和确定机制,选举主体(选民或代表)的知情权和了解权严重匮乏,他们除了从官方公布的候选人简单的乇作经历及学历情况,以及只言片语的职务升迁介绍中获悉候选人的不完全信息外,几乎难以获取对选举至关重要的候选人的政治素养、任期政纲和承诺、参政议政能力的信息资料,所以选举主体的投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被动性。,“双规”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凸显选举制度弊端,据报道,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在去年月底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广州市纪委双规审查,今年月下旬仍当选为新一届广州市人大代表。近日,这个市的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梁锋人

43、大代表职务;许可市检察院对梁锋采取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这个事件被媒体称为“梁锋事件”。(5月10日南方都市报),据一份权威的调查报告显示,近70的选民对上一次选举的结果没什么印象。也就是说,谁具备了代表选民的能力和素质,谁到最后接受了选民的委托,成了他们的代表,为他们的利益之实现而进人权力机关行使由他们所让渡授予的权力,这样一个本该与其理性之抉择密切相连的结果,选民们竟然没有印象!选举主体并不认为代表就是其表达政治意愿、利益要求的代言人,对代表者的代表能力、个人素质并未设定任何价值目标,对谁去当这个代表持无所谓的态度。,(六)选区划分的随意性和行政化一方面压抑了选民的参选积极性,另一方面使有志

44、于参政议政的所谓“民荐候选人”、“自荐竞选者”或“独立候选人”的产生难乎其难,其结果只有利于选举组织的直接或间接的操控。,现在的选区不是按地域划分,而是按工作单位划分。这就使各个单位的负责人可以操纵其单位的选举,各单位提出的候选人也大部分是各单位的负责人。,(六)竞选长期缺乏制度空间。,我国几部选举法既没有否定和限制竞选的方式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肯定竞选的规定,但必须看到在实践中,选举组织出于谨慎稳定和便于操控的考虑,均不希望出现竞选的现象。选举组织要么是在程序安排中有意无意排斥竞选的可能空间和时间,要么是针对出现的竞选苗头持明确否定态度,采取各种手段予以破解。,六、关于继续完善选举制度的思考,第一、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第二、引入竞争机制。,第三、科学划分选区。,第四、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第五、减少人大代表的名额。,第六、广泛宣传,深化干部群众对选举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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