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精品PPT】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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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章,刑罚执行制度,教学要点,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减刑、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了解对假释犯的考验、考察及其法律后果。,重点、难点,减刑、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关于刑罚执行即行刑问题,首先应注意行刑机关及其执行范围,这个问题既是实体法即刑法的问题,也是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一、刑罚权是国家的权力,从其运作过程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1、在我国,制刑权也即刑事立法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2、求刑权即依法请求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2、、适用刑罚的权力,主要由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公安等侦查机关配合公诉机关行使求刑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也可以依法行使求刑权。,3、量刑权也即用刑权,是由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等审判机关行使的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权力。4、行刑权即刑事执行权,在我国,监狱是主要的、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但除了监狱外,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是刑罚执行机关,也执行一定的刑罚和刑罚制度。,二、关于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定执行范围及其分工问题 1、执行的范围不仅包括五种主刑、四种附加刑,而且还包括各种刑罚适用制度,如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监外执行等的考查。,2、执行分工方面要掌握“两个半主义”规则:刑事执行法学界形象地将死刑的执行

3、一分为二,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各为半个主刑。所以有“监狱的两个半,法院的两个半、剩下的都是公安机关”的形象说法。,监狱的“两个半”指的是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法院的“两个半”是指法院负责两个附加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另外还负责“半个主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剩下的如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监外执行的考查等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第一节 减刑,一、减刑的含义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二、适用减刑的条件,1、减刑的对象条件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

4、是一般意义上的减刑或者说是狭义减刑。广义的减刑还包括死缓的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罚金刑的减免以及缓刑犯的减刑。,2、减刑的实质条件 刑法第78条的减刑分为“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弹性减刑、硬性减刑),二者的根本性条件有所不同。,(1)可以减刑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A、认罪服法;B、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C、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D、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注意:,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

5、之一的:A、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B、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C、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D、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E、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2)应当减刑的条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注意: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重大立功与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重大立功有所不同。前者是减刑的根据;后者是量刑情节。前者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后者是在犯罪后判决宣告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因为是发生在不同的场合,所以内容上也有所不同。,3、减刑的限度条件 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制度的运作特点是“少减”但“多次”,即对一名罪犯每次减的刑期较少、较短

6、,但可以适用多次减刑奖励,以保持对服刑人员的长期有效激励。硬性的限制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要求: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三、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判处拘役或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实质是对原判刑罚的减刑,因此应当先减原判刑期,再相应缩短考验期。不能不经过减原判刑期的阶段直接减缓刑考验期。,注意,2、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

7、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

8、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其起始时间应当从死缓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4、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

9、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问题,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被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仍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这表明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思 考,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羁押

10、,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盗窃罪判决8年有期徒刑,2004年1月15日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减为6年有期徒刑,则某甲此时还需要执行多长时间?,分 析,根据前述计算规则,该6年有期徒刑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即2002年1月15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6个月时间也应当计算在内,则此时某甲还需要执行3年6个月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其日后没有获得减刑或者假释,2007年7月14日应当是刑满释放之日。,关键的也是疑难的是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计算问题。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假释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

11、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思 考,某乙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羁押,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15日某乙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裁定减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如果某乙再没有获得减刑,则此时某乙的刑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如何确定?如果某乙此后又多次依法获得减刑,则其最早可能在何时刑满释放?,分 析,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该18年有期徒刑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即2004年1月15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以及先行羁押的6个月不得计算在内,这样此时某乙还需要实打实地执行18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再获得减刑或假释),其刑期自20

12、04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如果某乙此后又多次获得减刑,但多次减刑必须有一个限度,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该10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即2002年1月15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某乙通过多次依法获得减刑,最早可能在2012年1月14日获得刑满释放。同理,如果某乙符合假释的条件,则其最早也只能在2012年1月14日之后才能被适用假释。,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被减过刑的,其减刑继续有效。,五、减刑权以及程序问题,根据刑法第79条、第8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2条的规定,减刑、假释的适用程序基本一样,即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和

13、假释,都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或假释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或假释决定权,且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审理减刑案件的管辖权,并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理。,关于减刑案件的审理权限划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与假释,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有期徒刑犯的减刑与假释、拘役犯、管制犯、缓刑犯的减刑,则应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注意不是由原判法院裁定而是由服刑所在地法院裁定。,第二节 假释,假释是行刑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核心是对其对象条件的准确掌握、假释撤消同时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等。,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

14、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1、假释同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不同。2、假释与缓刑不同。3、假释与减刑的区别。,二、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已经执行一段刑期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包括原判为死缓执行2年后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把握假释的实质条件时,应注意三种情况的假释:(1)对未成年犯,条件适当放宽:(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的假释,只要他们有悔改表现、丧失作案能力、生活能力的可以予以假释。(3)对死缓罪犯,经过减刑,不论是

15、几次,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给予假释。,3、限度条件:与减刑的限制相似,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死缓犯实际执行12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实际执行刑期起点的计算与减刑相同。,注意:破格假释,刑法对假释实际执行时间的限制有一个灵活性规定,即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时间的限制,但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特殊情况”是指具有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4、禁止性条件:A、累犯不得假释;B、因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注意:(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一般限于5种犯罪:杀人

16、、爆炸、抢劫、强奸、绑架。(2)行为人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要求一罪处罚达到10年以上。单独的暴力犯罪处罚没达到10年以上,数罪并罚达到10年以上的,不属于禁止假释的对象。,(3)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否适用假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可以适用假释。,(4)原判决为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后被依法适用减刑,原判刑期被减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此后有无适用假释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

17、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适用假释。,三、假释的考验期与考查,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犯的考查同管制犯、缓刑犯的考查基本一致,惟一区别的是管制犯多了一个义务: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四、假释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假释 即假释犯遵守了法定义务,表现良好,假释考验期间没有发现应当依法撤消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后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2、失败的假释(1)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撤销假释。撤销假释条件类似于缓刑撤销条件,有一点不同,在这里,撤销假释无“情节严重”限制,但撤销缓刑,法律规定要“

18、情节严重”。这种法律规定字面上的细微差别,说明对假释犯的考验要求更严格些,对缓刑犯相对宽松些。,对违反规定撤消假释的,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原判为无期徒刑而该无期徒刑一直没有被减刑的情形下,剩余刑期则仍为无期徒刑)。,(2)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3)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思 考,某甲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又发现某甲于1993年的时候还有一起抢劫罪没有判决,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8年,则此时对某甲如何处罚?,分 析,1、首先撤消假释;2、由于发现的是漏罪,故应适用

19、“先并后减”的规则:结果是10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实际执行的7年,那么此时某甲的刑罚应在3年以上11年以下幅度内确定。,思 考,某乙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某乙又实施一起抢劫行为,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8年,则此时对某乙如何处罚?,分 析,1、首先撤消假释;2、由于该抢劫罪是新罪,故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规则:先用故意伤害罪的原判10年有期徒刑减去执行过的7年,余刑为3年,然后再用故意伤害罪的3年余刑同新罪抢劫罪的8年进行并罚,那么此时某乙的刑罚应在8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五、假释的决

20、定权与程序,与减刑制度完全一致。,还应注意的其他问题:,1、刑期的最后一天,包含在刑罚执行期间之内。对刑期的计算,从有利被告、罪犯考虑,应当“去尾”。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同理。,2、对于服刑的罪犯,应当在刑期期满当天释放。这也是从有利罪犯的角度考虑。即在刑期的最后一天释放罪犯,占用的仍然是罪犯刑期内的时间,不占用罪犯刑期之外的时间。对于剥夺自由刑而言,刑期期满当天是否在刑期之内,具体的标志在于是否释放。,3、对于缓刑、假释的考验期而言,因为罪犯一直是在社会上,没有一个具体时间释放出狱的问题。所以,期满的标志是期满之日的最后时刻,即当天23点59分59秒以前。限制自由的管制刑也是这样。,4、刑罚何

21、时执行完毕涉及累犯的认定。累犯的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不具备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不成立累犯。,5、缓刑、假释的考验期何时结束,涉及缓刑、假释的撤销问题。因为撤销缓刑、假释的时间条件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或者犯罪行为发现于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内。在考验期结束以后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现漏罪的,不产生撤销缓刑、假释的效果。,习题与分析,1、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多选)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

22、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解答:A、B、C、D。,2、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单选)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解

23、答:B。,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多选)A犯新罪;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D有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解答:A、B、C、D。,4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单选)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在12年

24、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解答:D。,5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单选)A监狱的上一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解答:D。,6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解答:(1)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依法应当撤销假释。(2)王某盗窃汽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定罪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把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3)应当以抢劫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4)应当将盗窃罪之刑和原判决之刑的合并刑,与抢劫罪所判之刑依法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本节内容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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