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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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月艮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 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 或者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的行为。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积极推进商品和服务领域内的明码实价工作,鼓励经

2、营者按 照标示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再商议降价。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市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各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内经营者规范明码标价。第七条 商品销售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规格、等 级、质地、产地等内容;服务收费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单位。经营者除按照前款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 的特性,按照相关行业惯例、消费习惯,自主增加标示与商品或者 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内容。鼓励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3、内以承诺的方式向公众预先公 示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带来实质影响的价格调整信息,以 及解决涉及明码标价的价格争议的具体举措等信息。第八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 晰,标示醒目,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变 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 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还应 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 格以及总的收费金额。第十条 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 当标明分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内容和范围的, 第十一条 明人民币金

4、额。第十二条对于某一服务项目,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确定了服务的 经营者不得再将该项服务项目拆分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文字标示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经营者实行以人民币 标价和计价结算,若经营者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的明 码标价内容的,应当保持中、外文内容的一致性,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的标价方式”应当具有方便消 费者获悉的特征,具体包括:标价签(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 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 不、音频视频以及其他有效展不形式。鼓励经营者通过自建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向社会

5、公 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第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络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 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结算页面等界面的醒目位置进行明 码标价。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统一样式的标价 形式或者标价内容的,该标价形式或者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 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专项收取快递物流服务费时,应当 标明服务项目与服务价格。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 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第十六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 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 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政府制定的农副

6、产品收购保护价,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 予以公示。第十七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取自选方 式售货的,应当在商品陈列柜(架)处,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明 码标价。第十八条 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公示养老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 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九条 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 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药品名称、规格、剂型、 生产企业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第二十条 从事黄金、箱金、珠宝饰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 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

7、,标明成色、重量、计价单位、计价 方式、加工费标准、价格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等设施在销售时应当 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车位一标。商品 房经营者应当在房屋交易场所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 楼盘基本信息、楼盘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房源及地下车库车位价 格信息、已登记的房源及地下车库车位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等。商品房经营者以价格承诺书方式就标价内容向公众作出承诺 的,应当在房屋交易场所醒目位置一并公示该价格承诺书。第二十二条 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 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和收费标准等。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

8、合同时,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标明服 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第二十三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有效的标价方 式进行公示,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除快餐 外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后结帐收款。提供饭菜半成品、鲜活商品应当标明是否包含加工费或者配 料费。如需另收加工费或者配料费的,应当标明其计费办法和收 费标准。鲜活水产品菜肴如注明为“时价”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 位置标明当日价格。第二十四条美发美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并加强服务过程中的价格等信息告知。消费者因实际需要增加、 减少服务项目或者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增加或者重新出具消 费

9、清单等方便消费者获悉的方式,明示相关服务项目或者商品品 名及对应价格等信息,并与消费者确认。第二十五条 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地点醒目 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 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第二十六条 提供租借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有效的标价方式 进行公示,标明品名、期限、计价单位、租金、押金等。第二十七条 提供家用电器、日用品等维修服务的经营者, 应当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修 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第二十八条 提供车辆加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用价目表 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标明品种、标号、计

10、价单位、价 格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窗口或 者维修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示 内容应当包括:(一)维修结算定额工时收费,具体应当标明:维修类别、 维修汽车及车型类别、维修工种、维修工时、修理项目、计价单 位、维修金额等;(二)修理材料费应当标明总成系或者装置名称、基础零件、 主要零件及其它零件系或者装置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三)检测调试应当标明检测调试项目及收费标准等。第三十条 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点的车 辆进口处与收费处,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收费单位 名称、收费时限、收费范围、免费时段、收费标准等。第三十一

11、条 提供邮政、快递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网页界 面、收件点或者收费点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 进行公示,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价 格优惠措施等。第三十二条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 区域或者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 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 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经招标确定的物业 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等,并在 房屋销售合同附属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第三十三条 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电信等的明码标 价,应当在营业

12、或者收费场所、网上缴费平台的醒目位置以有效 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结算时应当在发票或者收费票据上标明收 费日期、收费项目、消费数量、收费金额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的明码标价,应当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 行公示,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内容、产品价格、行程信息、服务 标准、主动提供的自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的明码标价,应当在旅游景区售票场 所或者售票网站等电子售票平台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 进行公示,标明内容应当包括:景点名称、景点等级、门票类型、 游览项目(含另付费项目)、价格、价格优惠措施等。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的明码标价应当在演出场所、票务 销售场所或者电子售票平台采用有效

13、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 价格、演出内容、演出单位、演出时间、座位信息等。第三十七条 医疗收费的明码标价,应当在医疗机构的醒目 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 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标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生产企 业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鼓励医疗机构在提供重大医疗服务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 者其家属告知与医疗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治疗方案与实施路径;手术名称、手术特殊仪器设备的 项目与预计使用情况;诊疗中涉及的医疗器械及预计使用情况。第三十八条 教育收费的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 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在招收简章

14、、收费通知、 官方网页、票据清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中标明收费项目、计 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对于收费价格调整等对择校入学具有重要影响的价格信息, 鼓励教育机构承诺在变更收费前,提前向社会公众告知价格变动 的相关信息。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收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收费场 所逐一公示收费明细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四十条经营者或者收费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各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 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 者价格手段,诱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不正当价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标价 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国家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商品或者 服务的明码标价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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