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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 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郭金龙二。一。年五月六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5项规章:一、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批准,1990年2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二、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8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三、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 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 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四、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7月6日北京 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五、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