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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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20220613部门反馈意见修改稿)3.0第一条(法律依据)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 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 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 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非住宅类的既有

2、建筑(如行政办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等公建设施)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程序办理相关许 可。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以及 商业、商务办公楼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政府 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负责、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 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技术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 建筑结构和公共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以及相邻建 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 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增设电梯项目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 成法律意义上

3、的直接影响的,应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一)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 地红线范围之内(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若增设电梯 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记宗地界线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 影响公共消防、通行、安全。涉及占用其他权利人土地的,应 征得相关权利人意见。(二)原设计有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在原电梯井位安装电梯 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可按续建项目办理施工备案、 验收等相关手续。(三)增设电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沿城市主要干道 两侧不得增设电梯。(四)增设电梯后,建筑周边应保证消防疏散要求,并确 保原车行通道能继续满足车行要求。(五)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

4、长 度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六)增设电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保障各类功能正常适用。(七)增设电梯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正常通行要求。(八)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应尽量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 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推荐采用通透玻璃外 墙,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外观应保持一致。第五条(主体资格)按梯号为单位,以下单位或个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可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提出 增设电梯申请:(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 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不超过 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原

5、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 增设电梯申请;(三)拟增设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 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 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 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第六条(前期准备)申请人在报建实施前应履行以下程 序:(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 案,由设计单位对增设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方案应包括规 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6、,增设电梯 的总平面图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 养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福 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开展 现场勘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比选或招投标环节的方案。(二)组织业主表决。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具 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的意见 后提请社区居委会组织表决。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 三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参与表决业主意 见(如“同意”、“不同意”等)均应在

7、申请材料上注明。建筑 底层为店面,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 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 的业主同意。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同对申请事项按申请专 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进行业主意见表决,并在专项维修资金使 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名。(三)进行方案公示。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 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社区 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福 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一并公示资 金使用方案。公示期间异议反馈及调解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填写。

8、有异议的,所在 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 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增设电梯所在的街道 办事处组织,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名,至少邀请1名人大 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司法部门工作人员、1名设计单位或 审图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后,街道 办事处应根据听证代表的投票结果出具增设电梯的听证意见, 并抄送相关业主、利害关系人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市场 监管等相关部门。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 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

9、见的,社区居 委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 讼途径解决。视各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责任。(四)组织资格复核。申请人资格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 处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填写相关内容并 做好业主签字意见表(含相关业主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复印 件)、公示、调解、听证等材料的保管。第七条(实施流程)申请人履行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程序后,按照以下流程报建与实施。(一)规划备案。申请人向增设电梯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交 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 剖面图、效果图),市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签

10、署备案意见,并 发放批后监管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备案方案进行 建设。规划方案经备案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 应当按程序重新公示后再申请规划备案。(二)设计图审。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建筑设计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 图需经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申请人应提供原 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 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报 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三)施工备案。施工安装前,申请人持施工合同、监理 合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 格的增设电梯设计施工

11、图,到区(县)住建局政务窗口办理告 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 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区(县)住建局政务窗 口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 备案表中签署备案意见。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设 置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牌,公示时间至项目建设 完成。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 表、方案总平面图、申请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 位联系电话等。(四)竣工验收。L井道及基础验收。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 质。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 行监督管理。电梯基坑完成时

12、,申请人通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验 核,自然资源局根据备案方案进行现场确认,不符合备案方 案的,下达通知书进行整改,涉及违规建设的,将立案查处。井道及基础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属地住建部门参与 监督,完成五方责任主体的验收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2 .电梯安装及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安装前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安装过程 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监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持业主代表身份证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检验报告、出厂合 格证、使用登记申请表等

13、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3 .档案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及时将工程 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予以督促。(注L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如有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待 增设电梯工程完工且按相关规定办理完电梯相关使用证件后, 按福建省商品

1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 竣工验收、决算审核和公示、资金拨付等手续。第八条(老旧小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增设电梯, 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 (2020) 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增设电梯工程布点纳入老 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完成表决、公示,可直接进行 规划备案。第九条(资金筹措)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按照 “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下列渠道自行筹 措:(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经充分协商后按 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 增加面积的分配、

15、日常使用与维保维修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 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 书,并签字确认;(二)相关业主可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 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由增设电梯所涉及住宅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并经参与表决专用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 预算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对外公布,接受监 督。第

16、十条(责任主体)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主体 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措、项目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 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 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 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 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 安全负责。(二)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消 防、安全等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 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协调处理实施 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

17、责。(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对审查结果负责和备案。(四)电梯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法律 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六)电梯安装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向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承担电梯安装过程的质量 安全责任。(七)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维保和应 急救援责任。(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 验和投入使用后的年度定期检验,对检验检测的结论负责。(九)房屋鉴定、检测、勘察等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 相关责

18、任。(十)电梯使用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的 日常使用管理、安全与节能管理,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 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第十一条(部门职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按照“街 道统筹协调、社区负责实施、部门联合审查”和“简化便民” 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 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 区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在政务中心设立一站式审批窗口,受理 增设电梯行政备案;推动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街道、乡 镇的日常巡查作用,形成以区政府为主,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参 加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确

19、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善老旧 小区物业管理,加强电梯后续管理维护,形成长效治理格局。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增设电梯的规划用地管理及相关业 务指导工作,查处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 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制 定工作和业务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 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晰县 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 7号)的要求,建立完善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监管 机制,明确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职责,指导乡镇(街道 办事处)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严 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

20、体责任。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增设电梯的设备质量、监督检验、 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统一向社会公 布具备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公共服 务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为申请人办理既有建筑物增设电 梯安装施工前告知及电梯使用登记手续、提供业务指导;加强 对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 理。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增设电梯日常使用阶段的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增设电梯的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拨付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增设电梯相关业主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发放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阻挠、破坏施工等

21、违反治安管理秩 序的行为进行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 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 7号)精神, 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对增设电 梯工程进行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 督办,统筹做好增设电梯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公示公告、 民主协商、实施方案审核等工作,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 电梯的矛盾纠纷,统筹做好动员、建设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保障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

22、员会)负责牵头组织,通知全体业主 参与表决;负责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管理 工作,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 产安装企业等应对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增设电梯涉及电力、供水、燃气、通信、市政、园林、数 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按 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依法支持增设电梯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使用管理)业主应当共同协商确定具有电梯 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 用安全负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 业、原房改房单位等,也可以由电梯产权人书面约定其中一个 产权

23、所有者为电梯管理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如业主无能 力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的,可参照三明市地方标准电梯梯长 制安全管理规范(DB 3504/T 0012019)推选出一名梯长并 将电梯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使用管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 进行维护保养,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并按规定定期向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第十三条(质量监督)增设电梯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委托施工合 同和监理合同。增设电梯项目所在县(市、区)工程施工质量 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进行安全指导、监 督,以及每季度一次施工质量“双随机”

24、抽查,抽查比例不得 低于20%。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监督指导。第十四条(确权登记)对增设电梯用地,暂不收取土地 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用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 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出资的业主共同所有, 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 产权登记,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房屋征迁时,增设 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的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第十五条(创新模式)探索建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 企业目录及统一采购平台,鼓励房

25、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 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市场需 求,依法探索创新,积极试点推广供需对接、集中采购、代建 租赁、分期付款、委托运营、共享电梯等建设、运营和维护一 体等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第十六条(法律救济)业主之间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所有 权、相邻权等民事权益争议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乡镇) 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 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 事诉讼途径解决。第十七条(工作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是一项涉 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作,各地要高度重

26、视,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旧城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危房改造 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科学规划、积极有序、持续推进。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 工作,有效化解矛盾。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予以指导、协助。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X 年。2018年1月23日印发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8) 5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并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定。附件:1.公示范本2 .

27、增设电梯事项听证程序3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住 户意见征集表4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公 示坐落于 梯号房屋已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且人数占比(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 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将申请办理加装电梯手续,根 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方案详见附图)。本梯号业主及相 关利益人如有不同意见,请您及时与本梯号加装电梯召集人 (姓名:XXX,房号:XXX,联系电话:XXXX)协商;协商不成 的,请以书面形式(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

28、XXX社区居委 会(地址:XXX;联系电话:XXX)反映。公示期10天,自即 日起至 年 月 日。年 月 日备注:业主代表须对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增设电梯梯位 楼道口以及有可能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楼梯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 示。公示情况需由属地居委会参与见证,并保存公示的相关证明资料。增设电梯事项听证程序根据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协 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增设电梯业主提请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会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将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增设电 梯业主、相关利害关系人、特邀部门及听证会代表。听证通知 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29、(一)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增设电梯业主提供申请材料情况;(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四)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五)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注意事项。二、听证会参加人员(一)听证主持人:* (街道安排)听证员:*记录员:*(二)增设电梯业主代表:*业主(三)利害关系人代表:*业主(四)第三人代表:*设计师/项目负责人(五)参会部门: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六)听证会代表:区人大、区政协、本社区/街道人大 代表、本社区/街道政协委员、街道司法所、第三方建筑设计 师、施工图审查师等。三、听证会流程(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30、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 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增设电梯业主代表陈述加装电梯事项的基本情况。(三)利害关系人发表相关意见。(四)增设电梯业主代表及第三人就利害关系人代表提出 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说明和解释,参会部门补充。(五)听证辩论。(六)增设电梯业主和利害关系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七)听证会代表投票(支持/反对)。(A)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果。四、听证报告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 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时间、地点;(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简述听证过程;(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意见

31、;(五)听证会代表投票结果。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住户意见征集表三明市(梯/幢号) 业主共 户,其中,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 户,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 户。现申请办理增设电梯手续(意见征集情况见下表)。签署同意增设电梯和使用专项 维修资金意见的业主,同意委托(身份证 号:)作为项目申办人(单 位)。申请业主、受托人郑重承诺:一、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均真实有效,其中业主签章(含受 托人)均为本人自愿签署。如因申请材料不真实引起矛盾纠纷, 承诺人愿意自行承担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 责任。二、增设电梯占用土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 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房产

32、面积范围。房屋征迁时,增设电 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三、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项目提出的权利主张,由 业主负责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房号房屋产权人 (签字)增设电 梯意见使用维修 资金意见不动产权证号 (或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工程 基本 情况工程座落业主代表 及受托方 联系人增设电梯位 置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统 一布点设计方案布置口业主自行委托设计建筑原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 及负责人公示 情况方案公示 时间、位置公示期内 异议情况协调会召 开情况居委会 意 见同意上报复核。(签章)年 月 日听证 及申 请人 资格 复核 情况听证会召 开情况

33、及 听证意见街道办 复核意见申请人资格符合要求,同意报请备案。(签章)年 月 日规划 备案 意见(签章)年 月 日施工 备案 意见(签章)年 月 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登记类别:备本况 设基情设备种类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型号(规格)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督检验机构名称型式试验机构名称备用况 设使情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邮政编码单位内编号设备使用地点投入使用日期年 月日单位固定电话安全管理员移动电话产权单位名称产权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单位性质所属行业备验况 设检情检验机构名称检验类别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论下次检验日期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附:产品数据表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年 月 日说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日期:(登记机关专用章)使用登记证编号:年 月 日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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